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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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案二九一(一九七〇)
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理事会,

  鉴悉秘书长一九七〇年十二月二日报告书称在目前情况下如欲维持赛普勒斯和平,联合国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仍属需要,

  备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该岛现有情势,必须于一九七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继续维持该军,

  复由该报告书备悉该岛之现有情况,

  一.重申其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及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案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案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案二〇七(一九六五)及十二月十七日决议案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〇(一九六六)、六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二(一九六六)及十二月十五日决议案二三一(一九六六)、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决议案二三八(一九六七)及十二月二十二日决议案二四四(一九六七)、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决议案二四七(一九六八)、六月十八日决议案二五四(一九六八)及十二月十日决议案二六一(一九六八)、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决议案二六六(一九六九)及十二月十一日决议案二七四(一九六九)、及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决议案二八一(一九七〇)、以及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及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之共同意见;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继续坚决合作,积极利用目前之有利环境与机会,以求实现安全理事会之各项目标;

  三.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所设联合国维持和平军驻在赛普勒斯之期限再度延长至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止,期望届时问题之最后解决已有充分进展,得以撤退或大量裁减该军。


第一五六四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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