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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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国书
总统袁世凯
1913年5月2日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阁下:

承认国书已由驻京贵国代表递传,其中亲爱之盛意、欢迎之至诚,流露言表,足征贵国互相扶助之美德长存不衰,从此中美两国七十年来之邦交益生光彩,本大总统以中华民国之名义敬此致谢。

共和政体于敝国虽属创举,然其精神之美备,而为贵国所代表者,敝国之民已熟知之。以此敝国政府之目的惟维持共和政体,完备行政机关,庶几合国国民得永享其泽。对内则调和法律自由,以增进国家之利益、人民之幸福;对外则履行所有之义务,以保国际和平、列邦之睦谊。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二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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