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1081205澄清媒体报导-不追金流共犯-检怕捅马蜂窝-新闻稿
外观
台北地检署1081205澄清媒体报导-不追金流共犯-检怕捅马蜂窝-新闻稿 2019年12月5日 |
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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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媒体于昨日(108年12月4日)报导:台北地检署“不追金流共犯 检怕捅马蜂窝 ”云云,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台北地检署严正声明如下: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108年度侦字第10242号、第19151号被告杨〇如等妨害公务案,系经承办检察官积极调查同案被告蔡〇明,才能向上溯源至被告杨〇如,并于被告杨〇如否认之情况下,仍尽力搜集证据以证明被告杨〇如为妨害公务罪共犯,同时就所有可能相关线索进行清查,绝无上述媒体所称:“不追金流共犯 检怕捅马蜂窝”等情。台北地检署始终秉持依证据“毋枉毋纵”之原则调查事证,请外界勿做无谓之揣测或渲染,以免徒增社会纷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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