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1081205澄清媒體報導-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新聞稿
外观
臺北地檢署1081205澄清媒體報導-不追金流共犯-檢怕捅馬蜂窩-新聞稿 2019年12月5日 |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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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於昨日(108年12月4日)報導:臺北地檢署「不追金流共犯 檢怕捅馬蜂窩 」云云,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108年度偵字第10242號、第19151號被告楊〇如等妨害公務案,係經承辦檢察官積極調查同案被告蔡〇明,才能向上溯源至被告楊〇如,並於被告楊〇如否認之情況下,仍儘力蒐集證據以證明被告楊〇如為妨害公務罪共犯,同時就所有可能相關線索進行清查,絕無上述媒體所稱:「不追金流共犯 檢怕捅馬蜂窩」等情。臺北地檢署始終秉持依證據「毋枉毋縱」之原則調查事證,請外界勿做無謂之揣測或渲染,以免徒增社會紛擾。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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