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1081218有关董oo公然恐吓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之行为-台北地检署严正声明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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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检署1081218有关董oo公然恐吓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之行为-台北地检署严正声明新闻稿 2019年12月18日 |
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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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〇〇今日(18日)上午公然恐吓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之行为,台北地检署严正声明如下:
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侦办洪〇淋等人涉嫌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案件,系由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报请本署检察官指挥侦办,依事证搜集完备程度,分批向法院声请搜索及执行,全案均系依据相关事证依法侦办。
对于董〇〇今日(18日)上午于社群网站及台北地检署大门外,目无法纪,公然恐吓依法执行职务公务员行为,系犯刑法第153条、第305条等罪嫌,台北地检署已立即分案并指挥刑事警察局从严从速侦办。今后再有类似行为,如符合现行犯之规定者,即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迳行逮捕,以维法纪。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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