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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1081218有關董oo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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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1081218有關董oo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新聞稿
2019年12月18日

新聞稿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08年12月18日
聯絡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陳玉萍
電話:(02)23146881

有關董〇〇今日(18日)上午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行為,臺北地檢署嚴正聲明如下: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洪〇淋等人涉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係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依事證蒐集完備程度,分批向法院聲請搜索及執行,全案均係依據相關事證依法偵辦。

  對於董〇〇今日(18日)上午於社群網站及臺北地檢署大門外,目無法紀,公然恐嚇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行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305條等罪嫌,臺北地檢署已立即分案並指揮刑事警察局從嚴從速偵辦。今後再有類似行為,如符合現行犯之規定者,即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逕行逮捕,以維法紀。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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