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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20524-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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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单一陈情系统回复通知信(W10-1120524-00088)

案件编号:W10-1120524-00088
案件主旨:检举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287号周边移动式路霸
具体内容:
承办单位好,
本人日前曾经反应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303号周边,包含但不限于财团法人台湾耶和华见证人(统一编号03720411)、财团法人台湾北区耶和华见证人(统一编号14938035)之传教士,以手推车式之书架在该处摆设摊位(案号W10-1120515-00035)。由于被密集的检举,该宗教团体之摊位近期业已经将上开手推车改至旁边忠孝东路三段287、289号前(莱尔富超商前),较为隐密遮蔽物较多之处摆摊,以避免遭到巡逻员警取缔。
然按W10-1120515-00035、交通部110.10.06.交路字第1100028537号函说明,287、289号前同样属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定义之道路,如此摆摊行为业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诚请权责机关应依法处置、勿枉勿纵,以维护其他合法用路人之权益。

受理机关: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复机关: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复日期:112/05/30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大安区忠孝东路三段287号附近有违规占用道路一事,查处情形说明如下:
辖区新生南路派出所接获反映事项后随即派员到场查察,业当场责令物品所有人即刻清除书架完竣,并告诫严禁置放物品占用骑楼影响通行,如经复查或民众检举有违规行为即依法取缔清除,以维民众行之安全;另于5月24日至28日连续5天派员到场查察,确认未再发现占用骑楼之行为,本分局持续责由辖区派出所不定时派员加强因警力有限,且民众服务案件甚多,如您发现有违规占用道路情形,请立即拨打110报案,将立即派员前往取缔。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敬复
承办人:温威凯
联络电话:02-23258475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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