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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20524-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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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通知信(W10-1120524-00088)

案件編號:W10-1120524-00088
案件主旨:檢舉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87號周邊移動式路霸
具體內容:
承辦單位好,
本人日前曾經反應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303號周邊,包含但不限於財團法人台灣耶和華見證人(統一編號03720411)、財團法人台灣北區耶和華見證人(統一編號14938035)之傳教士,以手推車式之書架在該處擺設攤位(案號W10-1120515-00035)。由於被密集的檢舉,該宗教團體之攤位近期業已經將上開手推車改至旁邊忠孝東路三段287、289號前(萊爾富超商前),較為隱密遮蔽物較多之處擺攤,以避免遭到巡邏員警取締。
然按W10-1120515-00035、交通部110.10.06.交路字第1100028537號函說明,287、289號前同樣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之道路,如此擺攤行為業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誠請權責機關應依法處置、勿枉勿縱,以維護其他合法用路人之權益。

受理機關: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覆機關:警察局大安分局
回覆日期:112/05/30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287號附近有違規占用道路一事,查處情形說明如下:
轄區新生南路派出所接獲反映事項後隨即派員到場查察,業當場責令物品所有人即刻清除書架完竣,並告誡嚴禁置放物品占用騎樓影響通行,如經複查或民眾檢舉有違規行為即依法取締清除,以維民眾行之安全;另於5月24日至28日連續5天派員到場查察,確認未再發現占用騎樓之行為,本分局持續責由轄區派出所不定時派員加強因警力有限,且民眾服務案件甚多,如您發現有違規占用道路情形,請立即撥打110報案,將立即派員前往取締。
謝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敬復
承辦人:溫威凱
聯絡電話:02-23258475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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