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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诉字第2720、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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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诉字第2720、2946号
2008年12月29日
2008年12月29日
【裁判字號】  97,訴,2946
【裁判日期】  971229
【裁判案由】  偽證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20、29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735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4047 號),而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一)、(二)、附表二(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罪,
分別處如附表一(一)、(二)、附表二(一)、(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一)、(二)「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欄所示偽造之簽名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六年間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
    派出所(下稱安平派出所)員警,為圖取締交通違規之績效
    表現,自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明
    知丁文進、卓信修、丙○○、許嵐茵、李桂蘭、高盟順、黃
    蜀和、顧智文、丁鏗仁、鄧自強、呂福桐、張郁康、潘皇忠
    、張家豪、邱映智、朱柏堅、鄭棋森、游清宏、吳恕豪、黃
    高崇、呂文智、周軒煜等人(下簡稱丁文進等二十二人),
    及辛○○、庚○○、己○○、壬○○、洪偉泯、丁○○、甲
    ○○、戊○○、丙○○等人(下簡稱辛○○等九人),並未
    於附表一(一)、(二)所示時地為警當場稽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之交通違規情事,詎乙○○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行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藉由其以往
    執行取締交通違規留存或其他檔存之民眾年籍資料,於附表
    一(一)、(二)所示之時間,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
    出所辦公室內,冒用丁文進等二十二人及辛○○等九人之名
    義,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丁文進等二十二人及辛
    ○○等九人之簽名(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一式三聯,其中通知聯、存根聯上均有「收受通知聯者
    簽章」欄;乙○○於上開通知單上偽造之簽名及數量詳附表
    一(一)、(二)所載),並在上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
    虛偽登載違規日期、違規車輛種類、駕駛人、車主姓名、地
    址、車牌號碼、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反法條等項(詳如
    附表一(一)、(二)所示),再將上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移送聯、存根聯交付中和分局承辦員警移送交通監理機
    關或警察機關自行存查而行使之,而應付予被舉發人之通知
    聯部分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則撕毀丟棄之,足以
    生損害於丁文進等二十二人、辛○○等九人及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交通事件、交通裁決所對交通事件管理裁罰之正確
    性。
二、被舉發違規人丁文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以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附表一(一)編號一所
    示)上「丁文進」之簽名非其本人親自簽名為由,向交通部
    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聲明異議,經該監理所依據道路交通
    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全案移送本院交通法庭審理。
    詎(一)乙○○掩飾前開偽造交通違規單之行為,竟基於偽證之
    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
    審理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一二0七號交通聲明聲異案件作證
    時,於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乙○○證稱:「這張紅單不是我開的,我的習慣是先將職名
    章先蓋在上面,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我剛好值班,我值十二
    點到十四點的班,人沒有外出派出所,同一時段,我的同事
    梁嘉政是巡邏勤務,‧‧,他該次巡邏之後,沒有跟我講開
    單的事,我是在他開單後一個星期,我去檢查紅單時,才檢
    查有這張紅單,‧‧,我就跑去問梁嘉政,問他跟我借機車
    時,是否有用已蓋有我職名章的舉發簿填製舉發單進行本件
    舉發,梁嘉政回答我有」等語。(二)本院交通法庭法官為查明
    前情,乃向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下簡稱中和分局)
    函調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安平派出所之勤務分配表及梁嘉政
    年籍資料,乙○○復基於行使變造勤務分配表之公文書之犯
    意,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某時,進入安平派出所電腦,調
    出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之勤務分配表,將當日十二時至十四
    時之勤務分配編號三七修改為「隊員梁嘉政」(原排定係實
    習生劉士瑋)變造後列印,再擅行自排班座位抽屜內取得安
    平派出所所長蔡淑琳勤務表專用印章,盜用而蓋於前揭勤務
    分配表上,以符合其前開交通法庭調查時之證言,旋交付不
    知情之其他員警於同日以北縣警中人字第0九六00五五一
    三0號函覆本院交通法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梁嘉政
    」、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勤務分配管理及法院調查交通聲明
    異議案件之正確性。後因中和分局對本院交通法庭函查「梁
    嘉政」之年籍資料,而合理之懷疑乙○○偽開舉發違反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展開調查並詢問乙○○而查悉上情。
三、另名被舉發違規人丁○○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附表一(二)編號六
    所示)上「丁○○」之簽名非其本人親自簽名為由,提出交
    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
    站(下稱板橋監理站)遞狀提出申訴,陳稱該舉發單係遭人
    冒簽名,嗣經板橋監理站將該申訴案函請原舉發機關即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進行調查,並參酌乙○○填載之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
    表後,認丁○○申訴理由不足採,且認其涉嫌意圖使他人受
    刑事懲罰處分,而將丁○○以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
    罪嫌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
    三九八號誣告案件偵辦。詎乙○○掩飾前揭不實開立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行為,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
    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其在同署第二0三
    號偵查庭,檢察官偵查時,於供前具結,就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乙○○證稱:「(問:當時在開罰單
    時,那位騎士有否出示證件,身上有無特徵?)有拿行照給
    我看,車主是江榮信,車號是CIE-五五七號山葉銀色一
    二五,他自己說他叫丁○○,我有查他的身分證字號,顯示
    駕照是正常的,脖子好像有胎記或刺青。及(問:在場的江
    榮信是否就是當場的騎士?)我看到的圖案是在脖子的右邊
    ,不是左邊,身材像江榮信,聲音有點像,口音很像。確定
    當時看到的行照是CIE-五五七號車主江榮信」等語,足
    以影響檢察官偵查案件之正確性。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查明前情,將丁○○在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
    換領國民身分證及變更姓名時所填具之申請書,連同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表一(二)編號六)原本,一併
    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筆跡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二類
    資料上之『丁○○』筆跡不相符,該署檢察官復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查詢車號CIE-五五七號
    重型機車目前使用情形時,獲知該車號CIE-五五七重型
    機車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
    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辦理執行條
    例原處分吊銷牌照並繳回CIE-五五七車牌一面、行照一
    枚,同日於吊銷執行後原車重領號牌為K三Z-一六三號,
    始查悉該違規舉發單填載內容不實。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事實欄一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及如事實欄二(一)、三
    所示之偽證、事實欄二(二)所示行使變造勤務分配表等事實,
    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又被告如事實欄一
    所載附表一(一)所示偽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犯行及
    事實欄二所載偽證及行使變造勤務分配表等犯行,並經證人
    即中和分局警員余志松、陳文華、邱岳昇、中和分局交通隊
    組長張緣發、時任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長蔡淑琳、證人即被
    舉發違規行為人呂文智、丁鏗仁、丙○○、吳恕豪、呂福桐
    、周軒煜、朱柏堅、李桂蘭、游明璋(原名游清宏)、黃高
    崇、潘皇忠、鄭棋森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經證人即前
    任職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警員之梁聯居於本院九十六年度交
    聲字第一二0七號交通異議案件調查時證述在卷,復有丁文
    進、卓信修、許嵐茵、高盟順、黃蜀和、顧智文、鄧自強、
    張家豪等人提出之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被告填載之申訴人
    丁文進、卓信修、許嵐茵、高盟順、顧智文、鄧自強、張家
    豪「受理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被通知人申訴理由查詢表」、邱
    映智之入出境資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北縣警中申
    字第0九六00六一七五八號函、北縣警中申字第0九六0
    0六一三一0號函、北縣警中申字第0九六00六一七四五
    號函、北縣警中申字第0九六00六一七四六號函、安平派
    出所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之之勤務分配表、
    被告變造之安平派出所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十二時至十四時
    之勤務分配表、本院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一二0七號卷宗及
    所附訊問筆錄、證人結文及附表一(一)所示之臺北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二十四件附卷可
    稽。另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附表一(二)所示偽開舉發違反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犯行及事實欄三所載之偽證等犯行,業據證
    人即被舉發違規行為人辛○○、己○○、丁○○、戊○○於
    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丁○○交通違規案件申訴理由陳述書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北監板四字第0
    九七六00六八三二號函、違規查詢報表(即甲○○、己○
    ○、庚○○、辛○○、洪偉泯、丙○○等人之違規紀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九八號卷
    宗(被告丁○○誣告案件),及附表一(二)所示之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十件在卷可憑。此外,
    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書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附如附表一
    (一)、(二)所示被告偽開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
    、移送聯影本在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按「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內偽簽「林某」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
  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
   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
    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
    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六六三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訴
    人虛偽填報其職務上製作之工資表以詐領公款,係犯行使公
  務員職務上不實登載之公文書罪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惟所虛偽填報之工資表其內容既載有工人之姓
    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日數、工資金額以及
    領款蓋章等事項,且其蓋章之用意,乃表示應領之金額已經
    領訖,仍不失兼具私文書之性質,而上訴人又係盜用工人之
    印章偽報,自尚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與前述所犯兩
    罪,具有牽連關係,亦應從一重處斷」、「偽造同一份文書
    視行為人有無該文書之製作權,有時併成立無形及有形偽造
    文書之罪。上開文書為派出所值勤警員及會同查驗之憲兵應
    共同製作之公文書,上訴人係有權製作者,故在該文書為不
    實之登載,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但其無製作權
    而偽造憲兵「林○鴻」、「蘇○吉」之署押,冒用其名義製
    作該內容不實之公文書部分,係同時為有形之偽造致生損害
    於公眾及他人,此部分應另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罪,上
    訴人係一行為觸犯上述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第
    二百十三條處斷」(同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六號、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如附表一(一)、(二)所為,其在職務上所掌之舉發違反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簡稱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上,偽造丁文進等二十二人及辛○○等九人之簽名,並在
    上開舉發通知單上虛偽登載違規日期、違規車輛種類、駕駛
    人、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
    反法條等項,再將上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
    聯、存根聯交付中和分局承辦員警移送、存查交通監理機關
    而行使之,而應付予被舉發人之通知聯部分之舉發通知單,
    被告則予以撕毀丟棄等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在
    上開舉發通知單上虛偽登載違規日期、違規車輛種類、車牌
    號碼、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反法條等項部分),同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舉發
    通知單收受通知者聯偽簽駕駛人之姓名,表示由該駕駛人名
    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部分),及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
    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被告將通知聯部分之舉發
    通知單予以撕毀丟棄部分);又被告如附表二(一)、(三)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另被告如附表二(二)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
    。
(二)本件關於事實欄一(即如附表一(一)、(二))所示關於行使偽造
    私文書、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犯行部分,依據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已載被告「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藉
    由其以往執行取締交通違規檔存之民眾年籍資料,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在安平派出所內,冒用丁文進等二十二人之名義
    ,在其職務上所掌之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上,偽造丁文進等二十二人之簽名署
    押各一枚(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
    三聯、其中丙○○、高盟順各二件,合計偽造二十四枚簽名
    署押),並虛偽登載違規日期、違規車輛種類、車牌號碼、
    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反法條(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
    ),再將偽造之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其中一聯交付交通事件裁決所而行使之,應付予被舉發人聯
    部分則廢棄,存根聯部分則予以存查,足以生損害於丁文進
    等二十二人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裁決所對交通事件管
    理之正確性」,又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亦記載被告「竟
    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藉由其以往執行取締交通違規檔
    存之民眾年籍資料,於(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在
    安平派出所內,冒用辛○○九人之名義,在其職務上所掌之
    臺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
    章上,偽造辛○○等九人之簽名署押各一枚(臺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三聯,其中己○○二件,
    合計偽造十枚簽名署押),並虛偽登載違規日期、違規車輛
    種類、車牌號碼、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反法條(詳如〔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一至十),再將偽造之臺北縣警察局
    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中一聯交付交通事件裁決所
    而行使之,應付予被舉發人聯部分則廢棄,存根聯部分則予
    以存查,足以生損害於辛○○等九人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交通裁決所對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且上開起訴書、追
    加起訴書之附表均記載「被告乙○○行使偽造之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明細表」等情。是本件起訴書、追加
    起訴書之起訴法條雖漏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之文書罪,依照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附表之記載,仍應認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毀棄公
    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等犯行,業已起訴及追加起訴,本院
    自得併予審究。又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二(二)所示行使
    變造勤務分配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惟因勤務分配表係公務員即中和分
    局安平派出所警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是被告此部分所為,
    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
    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一節,自有未洽
    ,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三)被告在附表一(一)、(二)所示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偽
    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
    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分別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所掌公文書之高
    度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盜用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所
    長蔡淑琳之勤務表專用印章,蓋在前揭變造之勤務分配表上
    之行為,屬變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及其變造公文書之低度
    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另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中和分局員警移送上開舉發通知單至監理所辦理交通
    違規裁罰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及其利用不知情之中和分
    局承辦員警將其所變造之勤務分配表函送法院之行使變造公
    文書行為,均為間接正犯。
(四)又被告如附表一(一)、(二)所為,其係同時地,在職務上所掌之
    舉發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丁文進等二十二人
    及辛○○等九人之簽名,並在上開舉發通知單上虛偽登載違
    規日期、違規車輛種類、駕駛人、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
    碼、違規地點、舉發內容及違反法條等項,再將上開舉發違
    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存根聯交付中和分局承辦
    員警移送、存查交通監理機關而行使之,業據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供明在卷,並有監理機關、中和分局函送之舉發通知單
    附卷可稽。是被告係於同時地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如附表二(一)、(三)所示犯偽證犯行,其均於所虛偽陳
    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其偽證罪之犯行,應依刑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上開如附表一(一)、(二)所示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如附表二(二)所示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附表二(一)、(三)所示偽
    證罪間,犯意各別,且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
    告身為警務人員,竟偽開舉發通知單,致各該被害人有遭受
    監理機關裁罰之危險,部分被害人因此受到裁罰而聲明異議
    ,惟被告於法院交通庭審理及檢察官偵查時供前具結,竟為
    虛偽之陳述,復行使變造勤務分配表以取信法院,進而影響
    警察、司法機關調查交通違規案件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所生危害及各該被害人所受
    損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又被告本案如附表一(一)編號1至12及附表一(二)編號1犯罪
    之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就其此部分犯罪所受宣告之有期
    徒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與其他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
  1.被告偽造如附表一(一)、(二)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因均已行使而
    交付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等
    監理機關,且被告變造如附表二(二)所示之勤務分配表,亦已
    行使交付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送本院交通法庭,且上開舉
    發通知單、勤務分配表均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公訴意旨請求宣告沒收上開舉發通知單及勤務分配表一節,
    容有誤會。
  2.被告如附表一(一)、(二)所示於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
    上偽造之署押(詳附表一(一)、(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欄記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
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
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六
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
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春 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一):
┌──────────────────────────────┐
│乙○○偽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地    點:臺北縣中和市○○街175號安平派出所                 │
├──┬─────┬─────┬────┬─────┬────┤
│編號│舉發違反道│ 偽造日期 │被舉發│主文      │偽造之署│
│    │路交通管理│(舉發日期)│人姓名  │          │押及數量│
│    │事件通知單│          │車號、│          │(含移送│
│    │之編號    │          │車輛種類│          │聯、存根│
│    │          │          │違規地│          │聯)    │
│    │          │          │點      │          │        │
│    │          │          │違規事│          │        │
│    │          │          │實、違反│          │        │
│    │          │          │法條    │          │        │
│    │          │          │車主姓│          │        │
│    │          │          │名及地址│          │        │
├──┼─────┼─────┼────┼─────┼────┤
│1   │C00000000 │96年2月11 │丁文進│乙○○行使│偽造「丁│
│    │          │日        │2G-52 │公務員明知│文進」之│
│    │          │          │25號自用│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小客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永貞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未禮讓│害於公眾及│        │
│    │          │          │行人、第│他人者,處│        │
│    │          │          │44條第2 │有期徒刑壹│        │
│    │          │          │項      │年,減為有│        │
│    │          │          │車主姓│期徒刑陸月│        │
│    │          │          │名及地址│,右列偽造│        │
│    │          │          │同被舉發│之署押沒收│        │
│    │          │          │之駕駛人│。又毀棄公│        │
│    │          │          │        │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          │          │        │          │        │
├──┼─────┼─────┼────┼─────┼────┤
│2   │C00000000 │96年2月11 │卓信修│乙○○行使│偽造「卓│
│    │          │日        │LLQ-2 │公務員明知│信修」之│
│    │          │          │70號重型│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和安│於職務上所│        │
│    │          │          │和路、安│掌之公文書│        │
│    │          │          │平路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者,處│        │
│    │          │          │第1 項  │有期徒刑壹│        │
│    │          │          │車主姓│年,減為有│        │
│    │          │          │名及地址│期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        │
│    │          │          │之駕駛人│之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        │
│    │          │          │        │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3   │C00000000 │96年2月11 │丙○○│乙○○行使│偽造「林│
│    │          │日        │MDO-21│公務員明知│家平」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新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平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者,處│        │
│    │          │          │第1項   │有期徒刑壹│        │
│    │          │          │車主姓│年,減為有│        │
│    │          │          │名及地址│期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        │
│    │          │          │之駕駛人│之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        │
│    │          │          │        │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4   │C00000000 │96年2月14 │許嵐茵│乙○○行使│偽造「許│
│    │          │日        │BCC-4 │公務員明知│嵐茵」之│
│    │          │          │10號重型│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永貞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者,處│        │
│    │          │          │第1項   │有期徒刑壹│        │
│    │          │          │車主姓│年,減為有│        │
│    │          │          │名許筑鈞│期徒刑陸月│        │
│    │          │          │;地址:│,右列偽造│        │
│    │          │          │台北市萬│之署押沒收│        │
│    │          │          │華區康定│。又毀棄公│        │
│    │          │          │路277 巷│務員職務上│        │
│    │          │          │9 號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5   │C00000000 │96年2月14 │李桂蘭│乙○○行使│偽造「李│
│    │          │日        │7C-568│公務員明知│桂蘭」之│
│    │          │          │號自用小│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客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永貞路│掌之公文書│        │
│    │          │          │闖紅燈│,足以生損│        │
│    │          │          │、第53條│害於公眾及│        │
│    │          │          │第1項   │他人者,處│        │
│    │          │          │車主姓│有期徒刑壹│        │
│    │          │          │名及地址│年,減為有│        │
│    │          │          │同被舉發│期徒刑陸月│        │
│    │          │          │之駕駛人│,右列偽造│        │
│    │          │          │        │之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        │
│    │          │          │        │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6   │C00000000 │96年2月14 │高盟順│乙○○行使│偽造「高│
│    │          │日        │CU2-96│公務員明知│盟順」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新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及地址│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之│        │
│    │          │          │之駕駛人│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7   │C00000000 │96年2月14 │丙○○│乙○○行使│偽造「林│
│    │          │日        │MDO-21│公務員明知│家平」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新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平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及地址│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之│        │
│    │          │          │之駕駛人│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8   │C00000000 │96年3月4日│黃蜀和│乙○○行使│偽造「黃│
│    │          │          │AVY-21│公務員明知│蜀和」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仁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及地址│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之│        │
│    │          │          │之駕駛人│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9   │C00000000 │96年3月10 │顧智文│乙○○行使│偽造「顧│
│    │          │日        │RZH-55│公務員明知│智文」之│
│    │          │          │5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宜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樂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者,處│        │
│    │          │          │第1項   │有期徒刑壹│        │
│    │          │          │車主姓│年,減為有│        │
│    │          │          │名及地址│期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        │
│    │          │          │之駕駛人│之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        │
│    │          │          │        │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減│        │
│    │          │          │        │為有期徒刑│        │
│    │          │          │        │壹月。    │        │
├──┼─────┼─────┼────┼─────┼────┤
│10  │C00000000 │96年3月10 │丁鏗仁│乙○○行使│偽造「丁│
│    │          │日        │QQC-27│公務員明知│鏗仁」之│
│    │          │          │3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仁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貳月,減為│        │
│    │          │          │名及地址│有期徒刑柒│        │
│    │          │          │同被舉發│月,右列偽│        │
│    │          │          │之駕駛人│造之署押沒│        │
│    │          │          │        │收;又毀棄│        │
│    │          │          │        │公務員職務│        │
│    │          │          │        │上掌管之文│        │
│    │          │          │        │書,處有期│        │
│    │          │          │        │徒刑肆月,│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11  │C00000000 │96年3月17 │鄧自強│乙○○行使│偽造「鄧│
│    │          │日        │CPY-20│公務員明知│自強」之│
│    │          │          │2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仁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及地址│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之│        │
│    │          │          │之駕駛人│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12  │C00000000 │96年3月18 │呂福桐│乙○○行使│偽造「呂│
│    │          │日        │FVV-41│公務員明知│福桐」之│
│    │          │          │3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151巷口 │掌之公文書│        │
│    │          │          │未戴安│,足以生損│        │
│    │          │          │全帽、第│害於公眾及│        │
│    │          │          │31條第6 │他人,處有│        │
│    │          │          │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趙慶芳│徒刑陸月,│        │
│    │          │          │及地址同│右列偽造之│        │
│    │          │          │被舉發之│署押沒收。│        │
│    │          │          │駕駛人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13  │C00000000 │96年4月30 │張郁康│乙○○行使│偽造「張│
│    │          │日        │DSG-39│公務員明知│郁康」之│
│    │          │          │1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新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張繼昌│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新店市永│務員職務上│        │
│    │          │          │平街51巷│掌管之文書│        │
│    │          │          │7號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14  │C00000000 │96年4月30 │潘皇忠│乙○○行使│偽造「潘│
│    │          │日        │CJI-25│公務員明知│皇忠」之│
│    │          │          │5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永貞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15  │C00000000 │96年5月14 │張家豪│乙○○行使│偽造「張│
│    │          │日        │6763-K│公務員明知│家豪」之│
│    │          │          │H號自用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小客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和路│於職務上所│        │
│    │          │          │230巷口 │掌之公文書│        │
│    │          │          │闖紅燈│,足以生損│        │
│    │          │          │、第53條│害於公眾及│        │
│    │          │          │第1項   │他人,處有│        │
│    │          │          │車主姓│期徒刑壹年│        │
│    │          │          │名麗美陽│,右列偽造│        │
│    │          │          │光實業有│之署押沒收│        │
│    │          │          │限公司;│。又毀棄公│        │
│    │          │          │地址:土│務員職務上│        │
│    │          │          │城市中央│掌管之文書│        │
│    │          │          │路一段  │,處有期徒│        │
│    │          │          │211 巷6 │刑貳月。  │        │
│    │          │          │弄16號4 │          │        │
│    │          │          │樓      │          │        │
├──┼─────┼─────┼────┼─────┼────┤
│16  │C00000000 │96年5月14 │邱映智│乙○○行使│偽造「邱│
│    │          │日        │5N-75│公務員明知│映智」之│
│    │          │          │42號自用│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小客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仁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17  │C00000000 │96年5月14 │朱伯堅│乙○○行使│偽造「朱│
│    │          │日        │DTK-92│公務員明知│伯堅」之│
│    │          │          │7 號輕型│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德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張哲睿│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新店市二│務員職務上│        │
│    │          │          │十張路46│掌管之文書│        │
│    │          │          │巷37弄8 │,處有期徒│        │
│    │          │          │號2樓   │刑貳月。  │        │
├──┼─────┼─────┼────┼─────┼────┤
│18  │C00000000 │96年5月17 │鄭棋森│乙○○行使│偽造「鄭│
│    │          │日        │DRV-37│公務員明知│棋森」之│
│    │          │          │9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智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鄭棋森│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中和市員│務員職務上│        │
│    │          │          │山路148 │掌管之文書│        │
│    │          │          │巷23弄52│,處有期徒│        │
│    │          │          │號4樓   │刑貳月。  │        │
├──┼─────┼─────┼────┼─────┼────┤
│19  │C00000000 │96年5月18 │游清宏│乙○○行使│偽造「游│
│    │          │日        │DPJ-84│公務員明知│清宏」之│
│    │          │          │1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大仁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裕成電│之署押沒收│        │
│    │          │          │箱有限公│。又毀棄公│        │
│    │          │          │司及地址│務員職務上│        │
│    │          │          │同被舉發│掌管之文書│        │
│    │          │          │之駕駛人│,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20  │C00000000 │96年6月5日│高盟順│乙○○行使│偽造「高│
│    │          │          │CU2-96│公務員明知│盟順」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新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21  │C00000000 │96年6月5日│吳恕豪│乙○○行使│偽造「吳│
│    │          │          │J6P-50│公務員明知│恕豪」之│
│    │          │          │7 號重型│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和路│於職務上所│        │
│    │          │          │230 巷口│掌之公文書│        │
│    │          │          │闖紅燈│,足以生損│        │
│    │          │          │、第53條│害於公眾及│        │
│    │          │          │第1項   │他人,處有│        │
│    │          │          │車主姓│期徒刑壹年│        │
│    │          │          │名林星妤│,右列偽造│        │
│    │          │          │;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三重市自│。又毀棄公│        │
│    │          │          │強路5 段│務員職務上│        │
│    │          │          │36號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22  │C00000000 │96年6月11 │黃高崇│乙○○行使│偽造「黃│
│    │          │日        │BVV-12│公務員明知│高崇」之│
│    │          │          │2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宜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樂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黃高崇│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臺北縣永│務員職務上│        │
│    │          │          │和市中正│掌管之文書│        │
│    │          │          │路412 巷│,處有期徒│        │
│    │          │          │2 弄5 號│刑貳月。  │        │
│    │          │          │3 樓    │          │        │
├──┼─────┼─────┼────┼─────┼────┤
│23  │C00000000 │96年6月11 │呂文智│乙○○行使│偽造「呂│
│    │          │日        │RIT-22│公務員明知│文智」之│
│    │          │          │0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安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林怡君│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臺北縣中│務員職務上│        │
│    │          │          │和市興南│掌管之文書│        │
│    │          │          │路2 段81│,處有期徒│        │
│    │          │          │號      │刑貳月。  │        │
├──┼─────┼─────┼────┼─────┼────┤
│24  │C00000000 │96年6月17 │周軒煜│乙○○行使│偽造「周│
│    │          │日        │TFH-19│公務員明知│軒煜」之│
│    │          │          │1號輕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平路│於職務上所│        │
│    │          │          │278巷口 │掌之公文書│        │
│    │          │          │闖紅燈│,足以生損│        │
│    │          │          │、第53條│害於公眾及│        │
│    │          │          │第1項   │他人,處有│        │
│    │          │          │車主姓│期徒刑壹年│        │
│    │          │          │名周軒煜│,右列偽造│        │
│    │          │          │;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臺北縣永│。又毀棄公│        │
│    │          │          │和市得和│務員職務上│        │
│    │          │          │路319 巷│掌管之文書│        │
│    │          │          │4 號2樓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註:丙○○遭偽開2張罰單(即編號3、7)                       │
│    高盟順遭偽開2張罰單(即編號6、20)                      │
└──────────────────────────────┘
  附表一(二):
┌──────────────────────────────┐
│乙○○偽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偽造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街175號安平派出所                 │
├──┬─────┬─────┬────┬─────┬────┤
│編號│舉發違反道│ 偽造日期 │被舉發│主文      │偽造之署│
│    │路交通管理│(舉發日期)│人姓名  │          │押及數量│
│    │事件通知單│          │車號、│          │(含移送│
│    │編號      │          │車輛種類│          │聯、存根│
│    │          │          │違規地│          │聯)    │
│    │          │          │點      │          │        │
│    │          │          │違規事│          │        │
│    │          │          │實、違反│          │        │
│    │          │          │法條    │          │        │
│    │          │          │車主姓│          │        │
│    │          │          │名及地址│          │        │
├──┼─────┼─────┼────┼─────┼────┤
│1   │C00000000 │96年3月2日│辛○○│乙○○行使│偽造「墜│
│    │          │          │K3J-66│公務員明知│宜軒」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新路│於職務上所│        │
│    │          │          │、景安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減為有期│        │
│    │          │          │名及地址│徒刑陸月,│        │
│    │          │          │同被舉發│右列偽造之│        │
│    │          │          │之駕駛人│署押沒收;│        │
│    │          │          │        │又毀棄公務│        │
│    │          │          │        │員職務上掌│        │
│    │          │          │        │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刑│        │
│    │          │          │        │貳月,減為│        │
│    │          │          │        │有期徒刑壹│        │
│    │          │          │        │月。      │        │
├──┼─────┼─────┼────┼─────┼────┤
│2   │C00000000 │96年4月30 │庚○○│乙○○行使│偽造「劉│
│    │          │日        │LE6-21│公務員明知│怡震」之│
│    │          │          │3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安樂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宜安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3   │C00000000 │96年4月30 │己○○│乙○○行使│偽造「廖│
│    │          │日        │BFS-78│公務員明知│郁文」之│
│    │          │          │8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和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黃惠真│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同│;又毀棄公│        │
│    │          │          │被舉發之│務員職務上│        │
│    │          │          │駕駛人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4   │C00000000 │96年5月13 │壬○○│乙○○行使│偽造「羅│
│    │          │日        │1881-D│公務員明知│福模」之│
│    │          │          │N號自用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小客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永貞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者,處│        │
│    │          │          │第1項   │有期徒刑壹│        │
│    │          │          │車主姓│年,右列偽│        │
│    │          │          │名及地址│造之署押沒│        │
│    │          │          │同被舉發│收;又毀棄│        │
│    │          │          │之駕駛人│公務員職務│        │
│    │          │          │        │上掌管之文│        │
│    │          │          │        │書,處有期│        │
│    │          │          │        │徒刑貳月。│        │
├──┼─────┼─────┼────┼─────┼────┤
│5   │C00000000 │96年6月12 │洪偉泯│乙○○行使│偽造「洪│
│    │          │日        │NV7-83│公務員明知│偉泯」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中和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宜安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6   │C00000000 │96年6月12 │丁○○│乙○○行使│偽造「陳│
│    │          │日        │CIE-55│公務員明知│彥廷」之│
│    │          │          │7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安和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平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丁○○│之署押沒收│        │
│    │          │          │;地址:│。又毀棄公│        │
│    │          │          │桃園縣中│務員職務上│        │
│    │          │          │壢市民生│掌管之文書│        │
│    │          │          │路34號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7   │C00000000 │96年7月12 │甲○○│乙○○行使│偽造「沈│
│    │          │日        │BIK-69│公務員明知│俊男」之│
│    │          │          │1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明禮街│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8   │C00000000 │96年7月12 │戊○○│乙○○行使│偽造「楊│
│    │          │日        │LEA-56│公務員明知│志祥」之│
│    │          │          │5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新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平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9   │C00000000 │96年7月19 │丙○○│乙○○行使│偽造「林│
│    │          │日        │MDO-21│公務員明知│家平」之│
│    │          │          │0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景新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平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及地址│之署押沒收│        │
│    │          │          │同被舉發│。又毀棄公│        │
│    │          │          │之駕駛人│務員職務上│        │
│    │          │          │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10  │C00000000 │96年8月25 │己○○│乙○○行使│偽造「廖│
│    │          │日        │BFS-78│公務員明知│郁文」之│
│    │          │          │8號重型 │為不實之事│簽名二枚│
│    │          │          │機車    │項,而登載│。      │
│    │          │          │宜安路│於職務上所│        │
│    │          │          │、安樂路│掌之公文書│        │
│    │          │          │口      │,足以生損│        │
│    │          │          │闖紅燈│害於公眾及│        │
│    │          │          │、第53條│他人,處有│        │
│    │          │          │第1項   │期徒刑壹年│        │
│    │          │          │車主姓│,右列偽造│        │
│    │          │          │名黃惠真│之署押沒收│        │
│    │          │          │及地址同│;又毀棄公│        │
│    │          │          │被舉發之│務員職務上│        │
│    │          │          │駕駛人  │掌管之文書│        │
│    │          │          │        │,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  │        │
│    │          │          │        │          │        │
├──┴─────┴─────┴────┴─────┴────┤
│註:己○○遭偽造2張罰單(編號3、10)                        │
└──────────────────────────────┘
  附表二(一):
┌──────────────────────────────┐
│乙○○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審理九十│
│六年度交聲字第一二0七號交通聲明異議案件,供前具結,而為虛偽│
│之陳述。                                                    │
│地    點:本院刑事第八法庭                                  │
├──┬───────────────────────────┤
│編號│ 主文                                                 │
├──┼───────────────────────────┤
│ 1  │乙○○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    │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      │
└──┴───────────────────────────┘
  附表二(二):
┌──────────────────────────────┐
│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某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一七五號│
│之安平派出所,其進入安平派出所電腦,調出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之│
│勤務分配表,將當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之勤務分配編號三七修改為「隊│
│員梁嘉政」(原排定係實習生劉士瑋)變造後列印,再擅行自排班座│
│位抽屜內取得是時為安平派出所所長蔡淑琳勤務表專用印章,盜用於│
│前揭變造之勤務分配表上,以符合前開於本院交通聲明異議案件調查│
│時證言,旋交付不知情之中和分局員警於同日以北縣警中人字第0九│
│六00五五一三0號函覆本院交通法庭而行使之。                │
├──┬───────────────────────────┤
│編號│ 主文                                                 │
├──┼───────────────────────────┤
│ 1  │乙○○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    │刑壹年。                                              │
└──┴───────────────────────────┘
 附表二(三):
┌──────────────────────────────┐
│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第二0三號偵查庭,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具結,就案情有│
│重要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                                  │
├──┬───────────────────────────┤
│編號│ 主文                                                 │
├──┼───────────────────────────┤
│ 1  │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
│    │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                  │
└──┴───────────────────────────┘

本作品来自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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