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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促进地方自治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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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促进地方自治建议书
作者:台湾民众党
1930年4月

窃惟现代世界立宪国家之统治制度,莫论其为本国与殖民地,莫不图谋其统治基本的地方自治团体完全之发达。在此不必远举欧美各国之例,即日本国内固不待论,虽同为殖民地之朝鲜,亦已于大正九年(民国九年)实施部份民选制而收良好之效果,今也内阁并已决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将加以一番大改进,亦足以窥见其实施情形之一端。

然而在我台湾自大正九年实施州、市、街、庄制,自治基础之地方公共团体虽见成立,但市街庄长仍以官命之官吏或准官吏充任,实有亏自治团体执行机关之资格,又州市街庄协议会系以官选议员组织之谘询机关,对此全然未曾附与自治之机能。尔来十年间时势已大为进步,文化亦有显著之发展,全岛住民对地方自治之要求亦甚热烈,诚宜速将现行之州市街庄制依照左列要项加以改进,使有名无实之自治团体──州市街庄──发挥完全地方自治之机能,以图谋台湾统治圆满之发达是所切望。

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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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州市街庄协议会为州市街庄会,由州市街庄公民就有州市街庄公民权者选举而组织之。但市街庄公民之要件及其选举方法,应依照(日本内地)市町村制定之。

(二)州市街庄会为议决机关,其所属权限之事项及其应予议决事项比照(日本内地)府县市町村制定之。

(三)改市尹为市长,由市议会选举之。

前记之外,在州市街庄制规定之事项,应统依府县市町村制之规定定之。

右建议

一九三〇年四月台湾民众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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