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眾黨促進地方自治建議書
外觀
竊惟現代世界立憲國家之統治制度,莫論其為本國與殖民地,莫不圖謀其統治基本的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之發達。在此不必遠舉歐美各國之例,即日本國內固不待論,雖同為殖民地之朝鮮,亦已於大正九年(民國九年)實施部份民選制而收良好之效果,今也內閣並已決定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將加以一番大改進,亦足以窺見其實施情形之一端。
然而在我臺灣自大正九年實施州、市、街、莊制,自治基礎之地方公共團體雖見成立,但市街庄長仍以官命之官吏或準官吏充任,實有虧自治團體執行機關之資格,又州市街庄協議會係以官選議員組織之諮詢機關,對此全然未曾附與自治之機能。爾來十年間時勢已大為進步,文化亦有顯著之發展,全島住民對地方自治之要求亦甚熱烈,誠宜速將現行之州市街庄制依照左列要項加以改進,使有名無實之自治團體──州市街庄──發揮完全地方自治之機能,以圖謀臺灣統治圓滿之發達是所切望。
要項
[編輯](一)改州市街庄協議會為州市街庄會,由州市街庄公民就有州市街庄公民權者選舉而組織之。但市街庄公民之要件及其選舉方法,應依照(日本內地)市町村制定之。
(二)州市街庄會為議決機關,其所屬權限之事項及其應予議決事項比照(日本內地)府縣市町村制定之。
(三)改市尹為市長,由市議會選舉之。
前記之外,在州市街庄制規定之事項,應統依府縣市町村制之規定定之。
右建議
一九三〇年四月臺灣民眾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