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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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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7年) 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废止)
发布于民国38年3月11日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3月11日
台湾省政府令 参捌辰陷府综法第31201号
台湾省县政府组织规程 (民国38年7月)

中华民国 34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35 年 11 月 18 日 公布行政院令 节京壹字第19698号
中华民国 37 年 9 月 24 日 修正第2、3、5~22条行政院令(37) 四内字第42418号
中华民国 38 年 3 月 11 日 修正第7、9、10、18条台湾省政府令 参捌辰陷府综法第31201号
中华民国 38 年 7 月 2 日 修正第7、9、18~25条行政院令(38) 穗四字第5530号
中华民国 41 年 8 月 4 日 废止24条台湾省政府令 肆壹禾冬府综法字第72220号 公告废止

第一条

本规程依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十三条订定之。

第二条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其区域之划定变更,及县之废置分合名称,由省政府核定,报内政部核转备案。

第三条

全省分设台北、台中、台南、新竹、高雄、花莲,台东、澎湖八县,其区域另定之,报内政部核转备案。

第四条

县政府于不抵触中央及省之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

第五条

县政府置县长一人,简任或荐任,受省政府之监督指挥,办理自治并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

第六条

台北,台中,台南,新竹,高雄五县县政府,设置左列各局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秘书室 掌理机要文书、典礼、庶务、出纳、统计及不属其他各局科室事项;
 民政局 掌理地方自治、户籍行政、社会行政、山地行政、禁烟禁毒及民事调解等事项;
 财政科 掌理赋税、债券、公款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
 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事项;
 建设局 掌理农林水产、畜牧、工商、金融、都市营建、耕地水利及土木工程公用事业等事项;
 地政科 掌理土地行政事项;
 军事科 掌理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合作室 掌理合作行政事项;
 警察局 掌理警卫保安及其他警务事项。

第七条

前条各局科室应设员额规定如左:
 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秘书四人,荐任或委任,下设文书、事务、统计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民政局置局长一人,荐任,自治指导员三人至七人,荐任或委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委任,下设行政、户政、社会、山地行政四课,各置课长一人,荐任或委任;
 财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下设财务、税务、财产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教育科置科长一人,荐任,督学二人至六人,其中一人荐任,馀委任,下设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建设局置局长一人,荐任或简任,技正五人至十人,荐任,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人,委任,下设农林水产、工商、金融、土木水利四课,各置课长一人,荐任或委任;
 地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估计专员契据专员各一人,技士二人至五人,委任,下设地籍、地权、地价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军事科置科长一人,荐任,下设征募、编练两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合作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合作指导员四人,委任,下设社务、业务、合作农场三股,各置股长一人,由合作指导员兼任;
 警察局置局长一人,荐任;秘书一人至二人,委任或荐任,并设督察室,置督察长一人,荐任,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课,各置课长一人,均委任或荐任,户口股长、外事股长、人事管理员各一人,人士佐理员、会计佐理员各一人至二人,督察员、统计员、户口员、课员、技士、技佐、巡官、办事员各若干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若干人,其名额由县政府拟报省政府核定之。

第八条

花莲,台东,澎湖三县政府,设置左列各科室,分掌各项事务:
 秘书室 掌理机要文书、典礼、庶务、出纳、统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事项;
 民政科 掌理地方自治、户籍行政、社会行政、山地行政、禁烟禁毒及民事调解等事项;
 财政科 掌理赋税、债券、公款公产及其他地方财政事项;
 教育科 掌理教育文化事项;
 建设科 掌理农林水产、畜牧、工商、金融、都市营建及土木工程公用事业事项;
 地政科 掌理土地行政事项;
 军事科 掌理兵役及国民兵组训事项;
 合作室 掌理合作行政事项;
 警察局 掌理警卫保安及其他警务事项。

第九条

前条各科室应设员额规定如左:
 秘书室置主任秘书一人,荐任,秘书一人至三人,委任,下设文书、事务、统计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民政科置科长一人,自治指导员二人,荐任或委任,技士一人或二人,委任,下设行政、户政、社会、山地行政四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财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下设财务、税务、财产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教育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督学一人或二人,委任,下设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二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建设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技正一人至三人,荐任;技士五人至八人,委任,下设农林水产、工商、金融、土木水利四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地政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估计专员契据专员各一人,技士一人至三人,委任,下设地籍、地权、地价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均委任;
 军事科置科长一人,荐任或委任,下设征募、编练两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合作室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合作指导员二人至四人,委任,下设社务、业务、合作农场三股,各置股长一人,股长由合作指导员兼任(澎湖县设合作股,置股长一人,委任);
 警察局置局长一人,荐任;秘书一人至二人,委任或荐任,并设督察室,置督察长一人,荐任,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及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课,各置课长一人,均委任或荐任,户口股长、外事股长、人事管理员各一人,人士佐理员、会计佐理员各一人至二人,督察员、统计员、户口员、课员、技士、技佐、巡官、办事员各若干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若干人,其名额由县政府拟报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条

县政府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受省会计长及县长之监督指挥,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宜。
会计室得分设三股,各置股长一人,委任。

第十一条

县政府设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员),置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委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局科室所设课股,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增减或变更名称时,得报请省政府核定增减或变更之。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视事务之繁简,设科员、课员、办事员及雇员各若干人,承上官之命,办理各局科室课事务,其名额由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省各县为便利推行政令,得设置区署,为县政府之辅助机关。
区署之废置分合名称及区域之变更,由县政府拟具意见,报请省政府核定。

第十五条

区署设区长一人,荐任,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项。

第十六条

区署设总务、民政、建设三课,各置课长一人,委任,分掌各项行政及自治事项(事务较简之区,总务课长得由民政课长兼任)。

第十七条

区署视事务之需要,置课员、办事员(均委任)、雇员各若干人,承上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其名额由县政府拟定,报请省政府核定之。

第十八条

区设警察所,置所长一人,委任,警官警员各若干人,警官委任,警员委任待遇,受区长之指挥监督,掌理警务事项。

第十九条

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县长;
 主任秘书、秘书;
 局长、科长、课长或股长;
 区长、县辖市长;
 技正、技士、督学、督察;
前项会议,与所议事项有关之乡镇长得列席。

第二十条

左列事项县长得交县政会议讨论之:
 提出于县参议会之案件;
 县政府所属机关办事章则;
 县政府所属机关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县长交议事项;
 其他有关县政之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县长召集之,开会时以县长为主席,除讨论事项外,应作工作报告及检讨。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得设置税捐稽征处及农林、畜牧、水产、工业等试验场所,卫生、医疗、教育文化、工商等附属机关,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区署办事细则均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所属各局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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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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