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9号宣示判决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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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9号宣示判决笔录 2007年2月8日 2007年2月8日 |
裁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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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6,易,319 【裁判日期】 960208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5840號 ),於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之煙捲貳支(共重壹點肆捌公克,因與第二級毒品大麻相結 合無從分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 淨重拾捌點捌肆公克,包裝重壹點陸玖公克,外包裝因與第二級 毒品大麻相結合無從分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 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戒治 期滿而執行完畢釋放,猶不知悔改,竟於強制戒治期滿而執 行完畢之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九十 五年一月十八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七四之八號租處 ,以將大麻捲成煙捲再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 麻一次。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 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捲二支(共重一點四八公克,因與第二 級毒品大麻相結合無從分離而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及第二級 毒品大麻二包(驗餘淨重十八點八四公克,包裝重一點六九 公克,外包裝因與第二級毒品大麻相結合無從分離而應視為 第二級毒品)。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三條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 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劉易柔 法 官 王世華 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