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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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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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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横曰:台湾,天富之国也;官山府海,利尽东南。荷人得之,欲以掌握通商之霸权。顾其时地利未启,移民未多,归入不过十数万盾,故犹仰东印度公司之津贴也。延平建宅,万众偕来,蓄锐待时,百事俱举。养兵之数,多至七十有二镇。使镇为千人,则器械粮秣之数将何所给?而延平乃布屯田之制,自耕自赡,不取于民。谘议参军陈永华又整饬之,内兴土宜而外张贸易,贩洋之利岁率数十万圆,故无竭蹶之患。及经西伐,军费浩繁,转粟馈饷,取之无穷;而历年积蓄,因而渐罄。然犹不敛之民,而以王家所储者用之。盖以郑氏志图恢复,倾家纾难,固非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文武勋旧皆有官田;诸王汤沐之奉,亦别有所给。而土田初辟,征赋甚轻,故民皆乐业,先公而后私。迹其所以治国治民者,犹有西周遗法。天不祚明,三世而陨,此则无可如何者也。

  清人得台之后,仅设一府、三县。正供杂税多沿旧制;岁入不过八万八千一百四十八两,而岁出亦祗五千六百七十四两。台湾之兵均调自福建,自总兵以至把总,合以战守之兵七千四百六十人,俸禄饷糈岁给四千八百五十一两。兼以福建各营兵米八万九千七百八十五石,折价二万六千九百三十六两,计为三万七千四百六十一两。入款尚有馀裕。盖其时米价甚贱,银则贵,殆多今日十倍,故以一府、三县之大,而经费竟若是之少也。正款之外,尚有私款,可以调剂。其贪者则取之于民,以肥私橐,而省中巧宦且以台湾为金穴矣。雍正以后,拓地渐广,增设厅县,而物价亦起,官吏俸禄不足以赡,故有复设官庄之议。并布盐制,归府办之。迨乾隆八年,增加文武养廉,岁出为之骤多。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用兵逾年,耗财甚巨。及平,尚存兵饷五十馀万两。大将军福康安奏设隆恩官庄,购置田园,征收租息,以为班兵赏恤之资。又有叛产数万石,似可以弥其缺。然多为武弁所吞没,故台湾财政犹未裕也。蔡牵之乱,商船多损,贸易遏绝,官民咸受其困。夫台湾土产,米糖为巨。米糖不能出口,则商务停滞,而农业衰颓,业户因之而贫,官斯土者亦不能有所沾润,此其所以交困也。续以英人之役,俶扰频年,防洋经费数十万两,道府两库以是渐罄。然台湾每有大繇役,辄由绅富捐输,急公乐义,故政府亦不致拮据。

  道光三十年,兵备道徐宗干以台湾财政困难,须谋补救,乃以筹议备贮书上之督抚。其言曰:‘自古官有馀俸,而后可以讲吏治;即无馀而非不足,尚可责备也。民有恒产,而后可以讲风俗;即无产而得以谋生,尚可措理也。惟日不足,而万无不足之时,其台湾之官乎?不能谋生,而万无生之理,其台湾之民乎?其不足也,皆自至足来也。其谋生之难也,皆自谋生之易致之也。府有叛租、有盐课,厅有口费,县有正供、有杂税,皆有羡馀也,皆有津贴也。仓有馀粟,库有馀帑,民有馀钱,商有馀货,昔之官于此者,皆公私绰绰然。加以存项充牣,无虑支绌,故至今无不以为台地之胜于内地,信而有征。履其地而后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二年内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两言以蔽之:曰银日少,谷日多。银何以日少?洋烟愈甚也。谷何以日多?洋米愈贱也。他郡县犹或可以补救。台地居海中,既无去路,又无来路。他郡县不过曰谷贱伤农,与其谷贵而有损于贫民,不如谷贱而有损于富民。台民则无业者十之七,皆仰食于富民。富民贫,贫民益贫,而官亦因之而贫。府中叛产每年额征洋八万馀圆,皆籴谷完纳。今易谷十石才五、六圆,而额完且多在十圆以上,民间正供少亦在二十圆以内,设法垫纳。以昔之有馀,补今日之不足,亦未为苦也。乃逾一年而贱,逾二、三年而更贱,向来承办之殷户,今皆纷纷禀退,恳求查抄,以延馀喘。此难之在民者,于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府库积欠历年,统计叛租垫二十馀万,盐课欠十馀万,营中官租欠六万零。司中按年照额划扣,库中按年挪款垫支。此外生息之款,及应由厅县归补而未解者,尚有二十馀万。正供与叛租情形相同,办公日形竭蹶。是以司库已扣而府库未收者,愈积愈多。无怪同任初接交代存库数十万,至今日而一空。此难之在官者,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叛租既不足,尚有盐项,此向来府中之出息也。乃盐户又不能支持。问其故,则以私盐之日多也。私盐之所以日多,则以谷价日贱,富民不能养贫民,贫民无所佣趁,无所挑负,而私贩糊口也。禁之过严,缉之过猛,将趋而为盗矣。往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鲜有饥寒者,故穷民无不以台为退步。今则不然;懦者为道馑饿死,强者犯法以苟免。昔无恒业,而寄居求食,便于自赡;今无生路,而惰游已惯,不耐劳苦。此谋生之难,皆自谋生之易致之也。夫生财之道,不外开其源、节其流。台地无源可开,但通其流而源自裕。米谷不通,日积日多。望丰年乎,贱更甚矣;抑待歉年乎,贱如故也。盖由内地食洋米而不食台米也。不食台米,则台米无去处,而无内渡之米船。无内渡之米船,即无外来之货船。往年春夏外来洋圆数十万,今则来者寥寥,已数月无厦口商船矣。各厅县虽有海口,几成虚设。然无来亦无去,犹可也;而烟土之禁,不弛而弛。即以每人每日约计之,须银二钱。就台地贵贱贫富良莠男女约略吃烟者,不下数十万人。以五十万计之,每日即耗银十万两矣。此有去之日,无来之日,业数十馀年矣,安得而不穷且盗乎?谷多而银不缺,银少而谷易销,尚可苟延。二者夹攻,其何以堪?且谷已贱或有可贵之日,银已贵万无再贱之时。则以洋夷之殖本愈厚,而牟利愈巧也。台商之货,糖为主;今闻夷亦贩糖矣。台商困,则台民敝;台民敝,则台吏穷。夫事有便于官而不便于民,或便于民而不便于官,而今则官民皆沦胥以败。奚暇讲吏治哉?奚暇讲风俗哉?现存备贮道库十万两,府库截至夏季止,仅存三万馀两。秋饷尚敷,冬季已须别为筹垫。然非有叛租、盐课等项之羡馀,无可垫也。各处内地划饷,而由府转划者,兵丁不能嗷嗷以待,又须别为设措。然亦非叛租、盐课等项之羡馀所可措也。此两项同任未征完及外欠者,将五十馀万;近年征而未完、欠而未缴者,又将十馀万。承办者求退、求查抄之不暇,比追岂能如数?则欲垫而无可垫,欲措而无可措。所恃者道库之十馀万两,例不准无事擅动。然府中既无所筹应,海外兵饷攸关,不得不移借应之。及来年大饷到台,提还后,所存又无几。今年冬饷不敷,来年秋饷不敷,后年春、夏饷亦不敷矣。地方殷富之时,干戈尚且屡起。穷蹙至此,尤可寒心。万一偶有蠢动,道库所存无多也,府库悬罄也,绅商大半皆破落户也,智如诸葛,勇如武穆,亦束手而无可如何。是非早为绸缪,大为更张,将有坐视其一溃而不可复振者。议者或请减兵额以节饷,曰:止见兵来扰民,未见兵去杀贼。减之似非防患之道,而实所以去患。兵不扰民,民必不乱。宋范镇所谓忧不在四夷,而在冗兵与穷民也。此一说也。或请筹公费以养吏,曰:于正供划出,如昔年耗羡归官,俾得办公有资。当此国用短绌之秋,尚为官吏计养赡,亦愚且诬矣。然台地县官无漕馀也,无陋规也,地方绅商无通融借贷也,止有正供之羡,而正供之难征如此。加以兵谷半折等项,按年全数划扣而后收,总不能清款,并有仅完至六、七分以上者,赔贴从何而来?全台摊款已十九万有奇,又从何弥补?即如幕丁之资费,僚友之应酬,眷口之食用,究出于何项乎?贤者亏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饬,惟望办军需耳。是惟恐不乱也。穷生贪,贪生酷,酷以济贪,终亦未有不乱者。即惟正之供,民间已有敲骨吸髓之苦。从前台地郭光侯、洪协因抗粮激成巨狱,尚在殷实之时;今则祸变更易,人心散而盗贼起,所耗于国家者不可以数计。何如先为筹其饩廪,似费而所省实多。元崔彧曰:“百官月俸不能副养赡之资,难责以廉勤之操”。宜议者增俸钞民必受恩惠。其有以贪抵罪,又复何辞?此又一说也。或请减粮赋以安民,曰:额赋不能求减。每十石一车,减价收洋十圆上下。其军饷不敷者,由内地另为筹拨,则民气大舒,而官无掣肘,始可责其尽心以治民。为此说者,亦知其不可而强为之词也。然其说似迂,而实为切要之计。明吴甘来曰:“所虑兵闻贼而逃,民见贼而喜,恐非无饷之患,而无民之患。宜急轻赋税,收人心”。其迹似损,而所益实大。此又一说也。总之,台地之难,难于孤悬海外,非内地辅车相依可比。谚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岂真气数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养人者,止有此数。财用有去无来,流民有来无去,欲不扰攘而不能。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丛生,其势不能相容,非斩刈之,则焚烧之,理势固然也。为今之计,先其急者。司库有应发还府库之项,筹拨若干,以为备贮;或以后扣划,少为变通;使常变皆有所恃而无恐,即一切支垫亦易于转运,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责欠之有著者,设法追补,兼采众论之可行者,次第图维。台人有云,万不能断洋烟,不得已本地听其种烟,而银两或不至外出也;万不能绝洋米,不得已内地所附近各省均办采买,而米谷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艰也。朱子所谓“大势如人身重病,内自腹心,外达四肢,无一毛一发不受病者”。台地先设法备贮府库,殆如奄奄待毙者,进之以参苓,姑延一息耳。近日幺麽海贼,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雇备商艘,筹给舟师口粮,已觉摒挡之难。设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呜乎!败坏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大约元气之大伤,由于历年叠次竖旗分类,而又继以夷氛之扰。其一切逋欠之积重难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后人欲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苟安目前,得过且过,而病根日深。不发则已,发则不可问。知而不言,其咎益重。尝读雍正年间陕西潘总戎疏云:“地方事宜有可设法措置者,以钱粮为重,而断不肯耗费于无用之地。若地方及营伍事宜,有必用钱粮始得谧安,当以地方为重,而断不敢博节省之名”。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陈,无任干冒悚惶之至。一为府库稍轻筹垫也:府中经征叛产,多在嘉、彰两县。自道光二十五年风灾案内呈报水冲沙压者不可胜计。勘验清丈,分别是否堪以垦复,一时未及详办,佃户拖欠有因,而司库则已全划,营饷即须全支,佃首不能垫纳,府中不得筹款以应,以致日形支绌。可否将加饷六万四千两,除叛租征收五万四千两尽数支除并盐课项下拨给一万而外,再行加拨一万馀两,减盐课应划之额,以补叛产短征之数?台地盐贩欠课,与内地盐商倒悬篷额无二,现在难于渎求者,以租产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张之未易也。一为厅员稍轻赔累也:厅员承办配运,商船日见其少,每届奏销,即须由官雇运。鹿口向运本色,船之加贴,盘量之所耗,友丁押运之修伙,皆在其次;风涛之险,一船失事,则数千圆去矣;盘谷之费,一船上仓,又数百圆去矣。台、淡二口向俱赉价赴买,而收谷者以谷非台产不肯盘收,于是私自议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圆至二十二圆为止。县交一三,馀俱厅贴。淡口并有收本色而交折价者,其赔贴尤重。可否将雇运之事,议一定章,或交谷而酌加仓费,或折价而按照时值?此为非内地收谷厅县裁减规费,实由船少短配,逼于无可如何。尽归海外口员赔贴,似未足以示平允也。一为各县属库稍轻筹垫也:县征正供,皆以为每石折收银二圆二角,并不为少。而供谷最多之台湾县,已仅收二圆,兰、淡则本收一圆八角。经胥工伙食等项均出其中,即随征之耗羡、各项之案费亦出其中。其买米给兵,买谷配运,谷价既贱,非无羡馀;而应买米谷,祗十分之三,所馀无几。雇运则须一三交价,眷谷半折则须一四划饷。而所收正供中之营租、学租、叛产等项则每石仅折纳一圆。又勋业、官租、书院、寺庙等租,均折纳一圆二角不等。是名为有馀,而实则不足。所划、所运、所给,俱应年清年款,方能抵兑。当此民力凋敝之时,彰化至多收七分,淡、兰、台、嘉至多收八分,惟凤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项支应不容稍短。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顾者。可否将眷谷、半折两项量为减价,援内地部定例价每石七钱八分之数,照额划扣?盖兵祗领谷,近年米价大贱,按二谷一米,每石已得银一两五钱六分。银价大贵,每石已得钱三千二百馀文。在内地足敷买给,似无用每石二两折钱四千二百馀文之多也。以上姑为目前补救之计,府、厅、县办公稍裕,始得尽心于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缉匪、稽查海口,一切须有馀资,乃能应手。而催科听断中,不失抚字之道,庶几海外苍生,阴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后,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隐患终在。更可虑者,即使地方无事,万一兵丁饷项支给不及,尤难约束。昔人所谓兵数不抽,军饷不减;食既不足,众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虽稍形敛戢,而间有串通匪徒。攘夺之时,饷项再不能随时应付,尚可问耶?至道署精兵之经费,船工之赔垫,以各前任捐摊,每年须五、六千两,此职道己事,不敢哓渎。惟各属情形,为全台休戚所关,既有所见,不敢不据实直陈。为保全地方起见,非谓见好属员,轻议纷更,喜事多言,上烦念也。此心无他,谅蒙涵鉴。’于是督抚议奏,岁由福建协济,财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无事矣。

  台湾之钱,多自各省运来。旧志引海东札记,谓台地多用宋钱,如太平、元祐、天禧、至道等年号,钱质小薄,千文贯之,长不盈尺。相传初辟时,土中掘出古钱千百瓮,或云来自粤东海舶。余往北路,家僮于笨港海泥中,得古钱数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乃知从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间,毕竟邈与世绝矣。按笨港古名北港,为宋时海舶通商之口。颜、郑入台,亦由此道。故府志有台湾一名北港之言也。惜其所称古钱,不载年号,汉欤,唐欤,将近代欤,其详不可知已。永历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经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铸永历钱。而日本以与郑氏有婚姻之好,岁以宽永钱相馈。其后人多镕之,以作钟鼎之器,至今始绝少也。当是时,海舶通商于西南洋者,络绎于道,故钱货多随商务以来,而吕宋银尤伙。是为西班牙政府所铸,面画王象,则台人所称“佛银”者也,重六钱八分,市上贸易以此为准。三十七年,台湾改隶,始用清廷制钱。而纳税者以纹银,权以两。然银有炉火之耗,有贴水之费。凡纳洋银者,每两例加四钱。然后以元宝解省,藏藩库。台有所需,乃请而发用焉。镕铸之繁,押运之缓,奸吏上下其手,藉饱私肥,而市井之流滞不计也。

  初,清廷诏禁前代旧钱。诸罗知县季麒光上书大吏,略谓:‘台湾民番杂处,家无百金之产。各社番人,不识银等。其所买卖,不过尺布、升盐、斗粟、斤肉。若将旧钱骤禁,势必野绝肩挑,市无收贩。茕茕小民,实所难堪。窃思功令不得不遵,而民情不容不恤。查漳、泉等处,尚有老钱金钱,未尽革除。况台湾两隔重洋,实非内地可比。古者一道同风,必俟三年。今台湾声教虽通,而耳目未尽改观,性情未尽孚感,又非如郑氏之时,兴贩各洋,以滋其利。若一旦禁革,不特分釐出入,轻重难平;且使从前之钱,竟归无用,民番益贫而困。敢请俯顺舆情,暂行通用。新铸之钱源源而来,则旧钱不禁而自绝矣。’已而内阁学士徐干学亦奏言:‘闽处岭外,听民兼用旧钱为便。’从之,乃罢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抚奏请台湾就地铸钱。部颁钱模,文曰“康熙通宝”,阴画“台”字以为别。当是时,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铸钱。唯台钱略小,每贯不及六斤,故不行于内地。商旅得钱,必降价易银归。铸日多而钱日贱,银一两至值钱三、四千。而给兵饷者,定例银七钱三,兵、民皆弗便。市上贸易,每生事。总兵殷化行屡请停铸,当事者不从。及调镇襄阳,入觐,力言台钱之害。旨下福建督抚议奏。三十一年,始停铸焉。乾隆四年,省中以台湾钱贵殊常。从前通用小钱,每三文仅值内地制钱二文,而番银一两,前易小钱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馀文。兵民交困。议将收存黄铜器皿八万馀斤,先于省城开铸万贯,尽数运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饷。至福建鼓铸之处,另行筹议。翌年,巡抚王士任奏请采买滇铜二十万斤,照鼓铸青钱之例,添办白铅、黑铅、点锡,合为四十万斤,在省开铸,阴画满文“ 宝福”二字。先后计铸四万八千馀贯,以时运至台湾,流衍市上。而海舶自天津、宁波运入者,岁率数十万贯,每银一圆易钱二千,物价亦平。米一斗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计丰裕,兵革不生。闽、粤之氓先后而至,拓地远及两鄙。其后乃稍凌夷焉。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咸丰三年林恭之变,攻围郡治,塘报时绝,藩饷不至,而府库存元宝数十万两,滞重不易行,乃为权宜之策,召匠鼓铸,为银三种:曰“寿星”,曰“花篮”,曰“剑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钱八分,银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库”二字,所以别洋银也。是为台湾自铸之银。又销旧炮铸钱,文曰“咸丰通宝”,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种,发资军饷,略得支持。事后乃少用焉。

  八年,许开台湾为互市。自是西人岁至,设关征税,百货釐金次第举办,入款渐多。然关税归福州将军监督,统并南、厦两口奏销。而釐金初亦不过数万元而已。当是时,各国贸易,各以其银。唯香港银为盛,重七钱二分;次为墨西哥银,亦重七钱二分。流衍遍及内地,反夺元宝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乱。兵备道洪毓琛驻郡筹防,协款未至。请兵请饷,日不暇给。乃向德记洋行借款十五万两,约以关税抵还。不足,又行钞票。台湾之借外债始于此。十三年牡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视师台湾。及平,开山抚番,折疆增吏,经费浩繁。奏请台湾关税、釐金等尽数截留,以充防务。然犹虑不足,并请以闽海关四成洋税,拨付二十万两,每年凑足八十万两,拨交台湾,以资经画。奉旨允准。盖以台湾孤立海上,为东南七省藩篱,列强环视,争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闭关自守也。夫欲防外侮,必张内力;欲张内力,必筹财政。筑炮台,练防军,固为抵御之具,而兴农造士,移民殖边,以大启利源,尤为富强之基。故葆桢之汲汲于善后,则其逐逐于创始也。

  初,台湾征收杂税,分为水、陆两饷,岁入不过五千馀两。而名目琐碎,影射牵连,输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缘为利。光绪三年,巡抚丁日昌奏请豁免,台人颂焉。法人之役,兵备道刘璈治军台南,分全台为五路,驻兵二万,月需饷银十二、三万两,加以采办军器、购用轮船、添造营垒,岁共需银二百万两。是时道库存款百万两,府库亦五十馀万两,全台正供之外,关税、釐金、盐课、阿片岁收约八十六、七万两,欲为一年军费,已苦不足;而福建协济又未能照数解至。璈以防务紧急,措置为难,禀请督抚,饬善后局预筹,按月指拨,或奏请江西、湖北两省,以关税、盐课月拨十万两,以协台饷,亦为保卫海疆之计。不从。已而法军来伐,南北封口,诏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据。台湾银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户豪民,尤应切实激励。如绅民中有能纠义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赏。刘铭传向有谋略,著即随机应变,迅速筹办。捐饷者从优给奖。总期兵民合一,以纾系。’防务大臣刘铭传即定捐、借两法,饬璈办之。璈以台湾军饷先以十个月计之,需银二百万两。全台各县,彰化最广,殷户较多,应派四十万两;淡水、嘉义次之,各三十万;凤山、台湾、新竹、宜兰又次之,各二十万;澎湖地瘠,恒春新建,均免派。南北两郡郊商各十万,分为十月匀缴。凡家资万两者,以五釐计,应捐五百两,由地方官先给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给予实收,从优奖叙。而借者以一分计,应一千两,亦由官给予印单,定以一年归还。逾期不归,逐月加息五釐。俟款到后,本息核还。其家资不及一万两者,暂免捐借。捐借之单为三连票,编列号数,由道盖印,转发府、县加印。以一联给与银户,其一存县,一则送府,汇报备查。台属连年丰稔,米谷甚多,现在封港,货银两滞,捐借之款,应准八成缴银、二成缴米。缴米之法,以上白米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该属时价折银,各就近防米铺具票缴纳。官中发饷,搭放二成,由营自向米铺支取。是为台湾筹办内债之法。璈以捐借之款,拟行钞票,即以派办殷绅,开办银号。印订三联票式,自行编号,先盖图章,送县加印。左右票根,一存县案,一存本号,以便核对,而中票行用。银票分为一圆、五圆,钱票以五百文为率。各县征解正供、盐课、税釐,均准缴纳,民间亦一律通行。如某户捐借者,至期乏银缴纳,许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与五成,月息六釐,多至一分二釐。三年取赎。凡银号家资十万以上者,准发钞票五万;资愈多票亦愈多。如家资不及十万,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开设。银号票银如逢短促,准向道、府、县三库暂借接济。初借归清,始许续借。出入皆行息五釐。至民间通行银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规,禀县示遵。是为台湾行用钞票之法。

  先是内阁学士陈宝琛奏陈持久之策,有议借民债一条。总理衙门议驳,奉旨通饬,故不得行。其时淡水林维源先捐二十万两,各属绅富亦慷慨报效,故防务之中,兵饷得以无缺。军事稍敉,铭传任福建巡抚,奏陈设防、练兵、清赋、抚番四事。及建省议成,十二年四月,复与福建总督杨昌濬奏陈改设事宜。略谓:‘台湾为南洋七省藩篱,整顿海防,百废俱举。加以改设行省,经费浩繁。如澎湖一岛办防,需银八十万两。业经先后奏请,饬部指拨。此外办防、制械、设电、添官、分治、招垦、抚番,在在均关紧要。至建立省城衙署坛庙各项工程,虽不妨稍缓,然既已分省,亦不能不次第举办。台地防营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营,分布沿海二千馀里,势难再减。臣等悉心筹画,拟由闽海关本年照旧协银二十万两,经臣铭传咨请署福州将军古尼音布,嗣后由厦关径拨解台。其闽省各库局,无论如何为难,每年按限协银二十四万两,陆续筹解。并请旨饬下粤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汉五关,每年协银三十六万两,共成八十万两,以五年为度。统计闽省及闽海关所协四十四万两,合之台地岁入百万两,专为防军月饷之需。其五关每岁各协七万馀两,尚属轻而易举,而台事稍得借手,庶不致尽托空言。仍求朝廷宽以时日,容臣铭传分别缓急轻重,次第举办。现已奏明清理田赋,并随地随事,力求整饬,变私为公。如三、五年后,能照部议,以台地自有之财,供台地之用,即当奏请停止协款。一切改设事宜,清单内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续行奏咨办理。’当是时,全台入款岁祗一百十馀万两,而地丁税饷供粟馀租官庄叛产耗羡共有十八万六千六百六十六两有奇。台湾上田甲天下,而供赋如此之少,则以清廷有永不加赋之谕,新垦田园多未征租,而各地官业又多中饱,未能涓滴归公也。铭传深知其弊,故整理财政,则以清赋为始。隐匿者揭报,开垦者陞科。于是课额增为五十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九两馀,随征补水秤馀十二万八千二百四十六两,加以官庄租额三万三千六百五十七两,共征六十七万四千四百六十八两,较旧溢有四十九万一千五百零二两。除补水秤馀以充各项津贴,岁实增收三十六万三千三百四十九两,而后可以经营新政也。

  初建省之时,奏设布政使下置布库大使一名,兼理台湾征收地丁税饷等款。吏部议准。以各属征收及营兵粮饷,统归布政使,案照福建旧制核明详办,内地布政使无庸会奏。乃设支应、善后两局于台北,由布政使管之。而海关事务,照浙江之例,亦归巡抚就近监督。十三年,奏准每三个月造报一次。台湾财政至是稍平,而铭传乃得展布矣。筑铁路,购轮船,辟商场,通邮传,设学堂,行保甲,制军器,筹边防,劝农桑,振工艺,凡百新政,次第举行。又以外币纷入,制钱日亡,乡曲细民,每以小钱之故,攘臂相争,怒起械斗,杀人罢市,层见叠闻。有司虽岁时示禁,数月而弛。圜法之乱,莫此为甚。乃议筹自铸,饬通商局办之。十六年,向德国购入机器,设官银局于台北,以候补知府督办。先铸副币,面画龙文,重七分二釐,岁铸数十万圆,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抚,新政皆罢,而台湾之生机一挫矣。当是时,海关洋税岁入五十馀万两,洋药釐金二十万两,百货釐金七万馀两,茶釐十三万馀两,盐课十二万馀两,脑磺馀利四万馀两,兼以正供官庄三十六万馀两,计为一百四十二万馀两。而福建协饷四十四万两,至是停止。于是出款不敷三十馀万两。使得竭力整顿,足以弥缝,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台湾之进步者大矣。是年,友濂奏请于藩库地粮项下,除额支外,岁拨台防经费二十万两。倘能再有盈馀,每年奏销之时,截数报部,专款封留,以备海防有事之用。诏曰可。

  先是铭传在时,部议以台湾财政渐裕,饬岁解京饷五万两。奏准于百货釐金项下拨付。自十六年起,汇交海军衙门。嗣接北洋大臣李鸿章来咨,以奏办关东铁路,令解天津。而部咨不许开支补水,饬将应解之款,改于地粮项下,按年提解。其已经解者,亦于地粮提还。是为台湾协济中央之款。

  二十年,台湾有事,募兵购械,需费颇巨。已而布告自主,设筹防局,各省亦多协济。台北既破,刘永福驻南治军,设官票局于府治,以郊商庄明德办之。权发银票,凡三种,为一圆、五圆、十圆。票长九寸二分,阔五寸二分,为三联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为用,上列号数及年月日,钤盖台湾总兵、台南知府及办理全台防务总局之印,又有民主国之章。流行市上,众咸用之。既又发行股份票,则公债也,名曰安全公司。票式钤印,与银票同,分为一圆、五圆、十圆。俟克复后,付息三倍,一时颇多派购,借助饷源。是为台湾军事公债。乃未几而嘉、凤俱没,永福宵遁,戎马倥偬,档案尽失,台湾财政遂不能详,而仅于故纸中约略得之,具如表。

台湾县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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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一万五千三百五两四钱(供谷五万一千十八石馀,每石折银三钱)。
  丁银  六百八十一两五钱五分四釐
  番饷  七十三两
  陆饷  二千三十两七钱九分九釐
  水饷  一千三百十四两二钱五釐
  官庄  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釐
  盐课  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釐
     计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七两二钱八分三釐。

台湾县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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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巡道俸银     六十二两四分四釐
  分巡道衙役     六十八两二钱
  铺兵二名      十二两四钱
  知府俸银      六十二两四分四釐
  知府衙役      二百二十九两四钱
  同知俸银      四十二两五钱五分六釐
  同知衙役      一百零五两四钱
  府经历俸银     二十四两二钱二釐
  经历衙役      三十一两
  府儒学教授训导   八十五两
  府廪生二十名    五十七两八钱六分六釐
  膳夫        十三两三钱三分三釐
  本县知县俸薪    四十五两
  县衙役       三百零三两八钱
  铺司兵       一百零八两三钱三分三釐
  新港铺司番     二十八两二钱七分二釐
  县丞俸薪      四十两
  又衙役民壮     八十六两八钱
  县儒学教谕训导   八十两
  廪生十名      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
  斋膳夫门斗     五十三两五钱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六十二两
  新港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五十一两二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     六十八两二钱
  府县圣庙香灯费   五两四分
  祀典费       一百九十六两二钱
  乡饮费       十五两三分
  拜贺费       六钱
  祈祷费       三两
  坛庙修理费     四十两
  新中举人旗匾年额  一两三钱三分三釐
  会试举人盘费年额  三十两
  进士旗匾年额    二两
  府县岁贡生旗匾年额 三两七钱五分
  存恤孤贫费     二百六十两六钱二分六釐
  囚犯口粮      三十两
     计款二千三百七十四两八钱四分六釐。

凤山县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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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一万三千一百五十三两五钱(供谷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五石馀,每石折银三钱)
  丁银  七。百九两四分五釐
  番饷  五百五十一两三钱八分二釐
  陆饷  五百七十三两八钱
  水饷  一千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釐
  官庄  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釐
  盐课  一千六百八十两
     计款二万七千四十七两二钱二分六釐。

凤山县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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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巡道薪凑银    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釐
  分巡道衙役     一百六十一两二钱
  知府薪凑银     四十二两九钱五分六釐
  知府衙役      二十四两八钱
  府经历民壮     四十九两六钱
  府儒学斋夫     十二两四钱
  本县知县俸薪    五十两
  县衙役       三百零三两八钱
  铺司兵       一百九十七两九钱四釐
  县丞俸银      四十两
  又衙役民壮     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八十二两
  县儒学教谕训导   八十两
  廪生十名      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
  斋膳夫门斗     五十两五钱三分三釐
  下淡水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两二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     六十八两二钱
  圣庙香灯费     二两五钱二分
  祀典费       一百六十二两
  拜贺费       六钱
  祈祷费       一两二钱
  乡饮费       六两
  擅庙修理费     十一两三钱五分七釐
  新中举人旗匾年额  一两三钱三分三釐
  会试举人盘费年额  三十两
  进士旗匾年额    二两
  岁贡生旗匾年额   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费     二百七十八两五钱二釐
  囚犯口粮      二十两
     计款一千九百二十两七钱五分一厘。

诸罗县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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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一万四千四百二十八两八钱(供谷四万八千九十六石馀,每石折银三钱)
  丁银  一千二十九两八钱三分九釐
  番饷  二百十八两三钱二分
  陆饷  一千二百六十二两九钱
  水饷  七百八十两七釐
  官庄  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一厘
     计款三万六千六百八两六钱七釐。

诸罗县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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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知薪凑银     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釐
  同知衙役      七十四两四钱
  知府衙役      一百九十三两四钱
  府经历俸银     十五两七钱九分八釐
  府经历衙役     六两二钱
  府儒学门斗     十八两六钱
  澎湖通判民壮    一百二十四两
  本县知县俸薪    四十五两
  县衙役       三百零三两八钱
  铺司兵       二百九十六两八钱五分六釐
  县丞俸银      四十两
  又衙役民壮     八十六两八钱
  典史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六十二两
  佳里兴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两二钱六分
  斗六门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两二钱六分
  县儒学教谕训导   八十两
  廪生十名      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
  斋膳夫门斗     五十两五钱三分三釐
  两察院吏役     六十八两二钱
  圣庙香灯费     二两五钱二分
  祀典费       一百六十六两
  拜贺费       六钱
  祈祷费       一两二钱
  乡饮费       六两
  坛庙修理费     十一两三钱五分七釐
  新中举人旗匾年额  一两三钱三分三釐
  会试举人盘费年额  三十两
  进士旗匾年额    二两
  岁贡生旗匾年额   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费     二百三十八两六钱一分五釐
  囚犯口粮      二十两
     计款二千一百九十七两九钱一分六釐。

彭化县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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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八千八百二十六两九钱(供谷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三石馀,每石折银三钱)
  丁银  一千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六分四釐
  番饷  四百六十七两九钱二分
  陆饷  四百四十八两
  水饷  二百六两三钱四分三釐
  官庄  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釐
     计款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六两九钱九分三釐。

彰化县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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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县知县俸薪    四十五两
  县衙役       三百零三两八钱
  铺司兵       一百二十七两二钱二分四釐
  县儒学教谕训导   八十两
  廪生十名      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
  斋膳夫门斗     五十两五钱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五十二两
  鹿子港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两二钱六分
  猫雾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两二钱六分
  两察院吏役     六十八两二钱
  圣庙香灯费     二两五钱二分
  祀典费       一百六十六两
  拜贺费       六钱
  祈祷费       一两二钱
  乡饮费       六两
  坛庙修理费     十一两三钱五分七釐
  新中举人旗匾年额  一两三钱三分三釐
  会试举人盘费年额  三十两
  进士旗匾年额    二两
  岁贡生旗匾年额   一两二钱五分
  存恤孤贫费     一百九十两六钱九分七釐
  囚犯口粮      二十两
  协济淡水厅费    二百零三两二分
     计款一千五百七十七两八钱三分七釐。

淡水厅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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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一千八十二两一钱(供谷三千六百零七石馀,每石折银三钱)
  丁银  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釐
  番饷  二百六十六两四钱四分
  陆饷  十六两八钱
  水饷  十一两七钱六分
     计款一千五百三十四两七钱七分三釐。

淡水厅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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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知俸薪      八十两
  同知衙役      二百零四两六钱
  铺司兵       二百十二两四分
  竹堑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七十两六分
  八里坌巡检俸薪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衙役民壮     七十两六分
     计款九百零二两八钱八分。

澎湖厅岁入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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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款数
  正供  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地种折银)
  丁银  一百三十四两四钱
  水饷  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
     计款七百三十四两八钱七分。

澎湖厅岁出表(乾隆二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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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判俸银      六十两
  通判衙役      一百七十九两八钱
  祀典费       十八两
     计款二百五十七两八钱。

噶玛兰厅岁入表(道光十五年,据《噶玛兰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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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丁 五千五百四十三两四钱(征谷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馀,每石折银六钱)
  耗羡 五百五十四两三钱四分(征谷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馀,每石折银六钱)
  馀租 一千一百八两六钱八分(征谷一千八百四十七石八斗)
  盐课盈利 一千四百七十一两(年引七千石,每石售银三钱三分,计二千三百十一两,除缴引价八百四十两,实盈此数)
     计款八千六百七十七两四钱二分。

噶玛兰厅岁出表(道光十五年,据《噶玛兰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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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判俸银      六十两
  又养廉       五百两
  厅衙役       三百五十一两八钱
  铺司兵       二百四十八两八钱八分
  头围县丞俸银    四十两
  又养廉       四十两
  又衙役       三十七两二钱
  又民壮       四十九两六钱
  罗东巡检俸银    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养廉       四十两
  又衙役       五两八钱四分
  又弓兵民壮     六十四两二钱二分
  祀典费       二十两
     计款一千四百八十九两零六分。

台湾文官养廉表(乾隆八年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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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视两察院 二千四百两(台、凤、诸、彰各解四百两,府征盐价八百两)
  分巡台湾道 一千六百两(台、凤各解四百两,诸罗八百两)
  台湾府 一千六百两(台、彰各解二百两,凤山四百两,诸罗八百两)
  台防厅 五百两(凤山解二百两,诸罗三百两)
  淡防厅 五百两(本厅耗羡支给一百九十八两一钱八釐,彰化解三百零一两八钱九分一厘)
  澎粮厅 五百两(本厅耗羡支给八十七两五钱二分二釐,台湾解四百十二两四钱七分七釐)
  台湾县 一千两(本县耗羡内支给)
  凤山县 八百两(本县耗羡内支给)
  诸罗县 八百两(本县耗羡内支给)
  彰化县 八百两(本县耗羡内支给)
  府经历 四十两(台湾耗羡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二十两)
  台湾县县丞 四十两
  台湾县典史 四十两(以上与经历同)
  凤山县县丞 四十两(本县耗羡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二十两)
  凤山县典史 四十两
  下淡水巡检 四十两(以上与县丞同)
  诸罗县县丞 四十两(本县耗羡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二十两)
  诸罗县典史 四十两
  佳里兴巡检 四十两
  斗六门巡检 四十两(以上与县丞同)
  彰化县县丞 四十两(本县耗羡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二十两)
  彰化县典史 四十两
  鹿子港巡检 四十两
  猫雾巡检 四十两(以上与县丞同)
  淡水竹堑巡检 四十两(诸罗县耗羡支给二十两,府征盐价二十两)
  淡水八里坌巡检 四十两(同上)
     右巡视御史二、道一、府一、厅三、县四、经历一、县丞四、典史四、巡检七,计款一万一千一百四十两。

台湾武官养廉表(乾隆五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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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兵       一千五百两
  副将       八百两
  参将       五百两
  游击       四百两
  都司       二百六十两
  守备       二百六十两
  千总       一百二十两
  把总       九十两
  外委       十八两

     右总兵一、副将三、参将二、游击六、都司三、守备十二、千总二十六、把总五十二,计款一万九千两。

台湾武官俸薪表(乾隆五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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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兵俸银      六十七两
  又薪凑银      一百四十四两
  副将俸银      五十三两
  又薪凑银      一百四十四两
  参将俸银      三十九两
  又薪凑银      一百二十两
  游击俸银      三十九两
  又薪凑银      一百二十两
  都司俸银      二十七两
  又薪凑银      七十二两
  守备俸银      二十七两
  又薪凑银      七十二两
  千总俸银      十四两
  又薪凑银      三十三两
  把总俸银      十二两
  又薪凑银      二十三两  
  外委俸银      十八两
     右总兵一、副将三、参将二、游击六、都司三、守备十二、千总二十六、把总五十二,计款六万六千零十两;而外委在战兵之内,不给薪凑银,月给白米三斗。

台湾兵饷支给表(乾隆五十年,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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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标三营兵二千七百七十名  共银五千五百四十两
  城守营兵一千名       共银二千两
  南路营兵一千五百名     共银三千两
  北路三营兵二千四百名    共银四千八百两
  淡水营兵五百名       共银一千两
  安平水师三营兵二千五百名  共银五千两
  澎湖水师二营兵二千名    共银四千两
     计兵一万二千六百七十名,共银二万五千三百四十两。此外每兵一月给米三斗,由各县征收正供碾放。又兵丁恤赏之款,例由官庄租息支给。

噶玛兰营兵饷表(道光十五年,据《噶玛兰志略》;此款定由噶玛兰厅入款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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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司一员俸廉      四百四十九两三钱九分四釐
  守备一员俸廉      三百三十八两七钱五厘六毫
  千总二员俸廉      三百八十四两(每员一百九十二两)
  把总二员俸廉      三百两(每员一百五十两)
  外委四员俸廉      七十二两(每员十八两)
  战兵四百六十二名饷银 八千三百十六两(每名十八两)
  守兵二百四十名饷银 二千八百八十两(每名十二两)
  加饷 三千三百五十两四钱(每兵年加四两八钱,除外委外共六百九十八名)
  月米折银 三千八十六两六钱四分(每兵月给米三斗,共七百零二名,年须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每石折银一两二钱)
  眷谷折银 一千十两八钱八分(每兵年给谷二石四斗,共七百零二名,须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折银六钱)
  盘费赏恤等 一千两
     计款二万一百九十五两九钱九分。

台湾勇营月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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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制 勇营饷额钱 练营饷额钱 屯兵营饷额钱
管带官 五〇、〇 五〇、〇 五〇、〇
帮带官 五〇、〇 五〇、〇  
文案 三〇、〇 三〇、〇 二〇、〇
册籍 二四、〇 二四、〇 二〇、〇
帐房 二四、〇 二四、〇 一二、〇
营伍帮带 一二、〇 一二、〇 三〇、〇
哨官 九、〇 九、〇 一八、〇
哨长 六、〇 六、〇  
书识 四、五 四、五 八、〇
亲兵什长 四、八 四、八 六、八
亲兵 四、五 四、五 六、五
护勇 四、五 四、五 六、五
什长 四、八 四、八 六、八
正勇 四、二 三、六 六、〇
伏勇 三、三 三、三 四、〇
长夫 三、〇 三、〇  

建省以后岁入总表(光绪十四年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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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目       两数
  地丁实征 五十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九两(光绪十四年清赋之额)
  补水秤馀 十二万八千二百四十六两(随粮征收)
  抄封叛产 五万六千五百两(照旧)
  官庄租息 三万三千六百五十七两(照旧)
  隆恩租息 三千七百五十两(岁收租谷三千七百五十石,每石折银一两)
  城租   八千两(岁收租谷八千石,每石折银一两)
  学租
  陆饷   一万两(照旧)
  水饷   一千两(照旧)
  盐课   十三万两(十五年实收之额)
  脑磺盈利 四十万两
  商务局  四十万两(火船铁路等款)
  电报局  六万两
  邮政局  三万两
  煤务局  四十万两(十五年收入之额)
  伐木局  十万两(十五年收入之额)
  金沙局  二万两(十八年商办认缴之额)
  茶釐局  十四万四千两(十六年商办认缴之额二十万圆,折两如是)
  海关税钞 九十九万一百四十六两(十五年收入之额)
  船钞   五千九百二十三两(十五年收入之额)
  阿片釐金 四十四万六千六百四十两(十七年收入之额)
  百货釐金 七万五千两(此款未实)
  文口规费 五千两(十四年归县征收)
  武口规费 二千五百两
  福建协饷 四十四万两(十七年停止)
     计款四百四十万二千三百二十五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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