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政/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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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镇县辖市民代表选举 |
第一节 槪说
[编辑]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县市设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由县市公民选举之”。本省各县市县市长,自三十九年实施地方自治之后,即改为民选,迄今已历四届,县市长之任期,原规定为三年,自第四届起,修改法规,规定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兹将历届选出之县市长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如左表:
届别 | 县市长 | 人数 | 以籍贯分 | 以年龄分 | 以学历分 | 以职业分 | 以党籍分 | ||||||||||||||||||||||||
本籍 | 非本籍 | 30岁以下 | 30—39 | 40—49 | 50—59 | 60岁以上 | 考试及格 | 大学曁专科 |
中等学校 |
小学 |
其他 |
农业 |
矿业 |
工业 |
商业 |
自由职业 |
公务 |
交通运输业 |
人事服务 |
无业 |
其他 |
职业不明 |
国民党 |
青年党 |
民社党 |
无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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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他县市 |
外省 | 县长及高等考试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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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届县市长选举
[编辑]本省各县市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于三十九年八月,继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之后,即分期开始办理,原定计划分为六期。嗣因原列为第五期之台中、南投两县,因办理程序错误⿰言吴,重行公告投票选举,改列为第七期,又原列为第四期之苗栗县,因当选县长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重行办理选举,改列为第八期,故全省二十一县市,计分八期,第一期为花运、台东两县,第二期为台北、基隆、台中、台南四市及澎湖县,第三期为屏东、高雄两县及高雄市,第四期为台北、桃园、新竹三县,第五期为彰化、宜兰两县,第六期为台南、云林、嘉义三县,第七期为台中、南投两县,第八期为苗栗县。
办理选举之县市,由选举监督依法于投票两个月前公告,各该县市应于公告之日成立县市长选举事务所,置委员三人组织选举委员会,以县市长为当然委员兼主席,下置总干事一人,承选举委员会之命办理选务,各县市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曁选务所成立日期见本节附表一。
第一届县市长选举,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一〇六人,嗣中途放弃竞选者十六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九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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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依照规定须有全县市过半数公民出席投票,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就得票较多之前二名候选人,于二十日内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在二十一县市中,一次投票当选者,计新竹、彰化、云林、台南、澎湖五县及台北、基隆、高雄三市,其馀十三县市均举行第二次投票。本届选举全省选民共有三、四五三、九一六人,参加第一次投票之选民全省共有二、六一七、〇九〇人,投票率为百分之七五·七七。参加第二次投票之选民,十三县市合计一、六五二、五八四人,投票率为百分之八二·四〇。各县市投票日期、投票情形、县市长当选人姓名及县市长就职日期等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等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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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二届县市长选举
[编辑]第一届县市长选举选出之县市长,以花莲县县长,于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就职为最早,苗栗县县长,于四十年八月十五日就职为最迟。依照规定,县市长任期为三年,则第二届县市长选举,应于四十二年九月起,陆续开始办理,当时省政府以本省临时省议会任期,亦将于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届满,而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及县市长选举罢免规程,均已修正,上述二项选举,办理程序与投票方法,完全相同,为节省人力、物力、及便利人民起见,经呈准中央除苗栗、台东两县县长任期届满日期为期较远,另行办理改选外,其馀十九县市长任期,一律延长至四十三年六月一日为届满日期,与临时省议会第二届议员选举合倂办理。
上述十九县市县市长之选举,计分二期与第二届临时省议员选举合倂办理,民政厅长兼选举监督,于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公告,第一期办理选举之县市为彰化县、云林县、台南县、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六县市,定于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投票,第二期办理选举之县市为台北、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南投、嘉义、高雄、屏东、花莲、澎湖十一县及台北、高雄二市,定于四十三年五月二日投票。十九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成立。此外,苗栗县县长改选于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举行投票,选举事务所于六月十六日成立。台东县县长改选,与该县第三届县议会议员选举合倂办理,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举行投票,选举事务所于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各县市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二届县市长选举,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四十一人,嗣中途放弃竞选者三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三十八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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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县市长选举,法规业经修改,候选人并无得票之限制,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全省二十一县市县市长选举,分别如公告投票日期,如期投票选出。全省选民总数为三、九〇八、六二八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二、九二五、七七九人,投票率为七四·八五。各县市县市长当选人姓名及投票情形等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等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第一期及第二期选出之十九县市县市长于四十三年六月二日就职,苗栗县县长于四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就职,台东县县长于四十四年三月一日就职。为使第三届县市长选举趋于一致,并经规定本届选出之苗栗、台东两县县长任期予以缩短,与其他十九县市县市长任期同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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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第三届县市长选举
[编辑]各县市第二届县市长之任期全省均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届满,县市长之改选,依照规定应于前任任期届满二月前办理之,民政厅长兼县市长选举监督乃于四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公告,定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投票,与第三届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合倂一次办理,各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成立,各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三届县市长选举,各县市选举事务所于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受理候选人申请登记,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四十一人,嗣其中一人中途放弃竞选,实际参加竞选者四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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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选举,于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投票,全省选举人总数为四、二六八、四五四人,计男二、一四六、六五九人,女二、一二一、七九五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三、三三七、九一六人,投票率为七八·二〇。选出之县市长二十一人,统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就职。各县市投票情形及县市长当选人姓名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之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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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第四届县市长选举
[编辑]各县市第三届县市长之任期,于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届满,县市长之改选,依照规定应于前任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办理之,民政厅长兼县市长选举监督乃于四十九年三月十日公告,定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投票,与第二届省议会议员选举合倂办理,各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成立,各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四届县市长选举,各县市选举事务所于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四月三日止,受理候选人申请登记,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计四十一人,于候选人名单公告前申请撤销登记者六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三十五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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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选举于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投票,全省选举人总数为四、七四〇、八七五人,计男二、三九五、〇二八人,女二、三四五、八四七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三、四三六、八二三人,投票率为七二·四九。选出之县市长二十一人,统于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就职。各县市投票情形及县市长当选人姓名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之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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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补选与重选
[编辑]苗栗县第一届县长选举,初系于四十年四月一日举行投票,当时全县公民总数为一五〇、〇三六人,投票人数为一一四、〇九一人,投票比率为百分之七五·八,候选人黄运金、刘定国二人,投票结果无人得票过半数,复于四月八日举行第二次投票,投票人数为一二六、五三三人,比率为百分之八四·三三,候选人刘定国得票较多当选,并于五月一日就职。惟当选县长刘定国旋为台湾高等法院于五月三日判决当选无效,依法重行办理选举,经公告于四十年七月八日投票,投票结果投票人数仅有五八、七〇八人,未超过当时全县公民总数一五一、七五六人之半数,经于七月二十二日重行投票,投票结果候选人赖顺生当选为第一届苗栗县县长。重行选举之选举槪况见本章第二节附表二。
台东县第一届县长陈振宗,于四十年十月八日病故,县长出缺,依法应予补选,先由省政府派卢明代理该县县长,并于四十年十二月八日成立县长选举事务所,除由卢明任委员兼主席外,并派马荣通、葛良拜二人为选举委员,主持选务工作。该县县长补选,经公告定于四十一年二月十日举行投票,申请登记为县长候选人者有周伸兴、吴金玉、陈庆传等三人,四十一年二月十日投票结果,全县公民总数五六、三一六人,参加投票者有五〇、二〇八人,投票率为百分之八九·一五,计候选人吴金玉得二五、三〇一票,周伸兴得二〇、一〇九票,陈庆传得二、〇一八票,以候选人吴金玉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过半数,依法当选为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一年三月一日就职,任期仍为三年。
台中县第二届县长陈水潭,于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病故,所遗任期尚有一年三个多月,依法仍应补选,即由省派张维光暂代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县长选举事务所,除由张维光任委员兼主席外,并派邱秀松、黄演炽二人为选举委员,主持选务工作。该县县长补选,经县市长选举监督于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定四十五年四月一日举行投票,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仅廖五湖一人,四十五年四月一日投票结果,全县公民总数有二三五、八五五人,前往参加投票者六一、七九五人,投票比率为百分之二六·二〇,候选人廖五湖以得票六〇、一〇九票当选为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就职,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