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政/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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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選舉 |
第一節 槪說
[編輯]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縣市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公民選舉之」。本省各縣市縣市長,自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之後,卽改爲民選,迄今已歷四屆,縣市長之任期,原規定爲三年,自第四屆起,修改法規,規定爲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茲將歷屆選出之縣市長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如左表:
屆別 | 縣市長 | 人數 | 以籍貫分 | 以年齡分 | 以學歷分 | 以職業分 | 以黨籍分 | ||||||||||||||||||||||||
本籍 | 非本籍 | 30歲以下 | 30—39 | 40—49 | 50—59 | 60歲以上 | 考試及格 | 大學曁專科 |
中等學校 |
小學 |
其他 |
農業 |
礦業 |
工業 |
商業 |
自由職業 |
公務 |
交通運輸業 |
人事服務 |
無業 |
其他 |
職業不明 |
國民黨 |
靑年黨 |
民社黨 |
無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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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他縣市 |
外省 | 縣長及高等考試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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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一屆縣市長選舉
[編輯]本省各縣市第一屆縣市長選舉,於三十九年八月,繼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之後,卽分期開始辦理,原定計劃分為六期。嗣因原列爲第五期之臺中、南投兩縣,因辦理程序錯誤⿰言呉,重行公告投票選舉,改列爲第七期,又原列爲第四期之苗栗縣,因當選縣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重行辦理選舉,改列爲第八期,故全省二十一縣市,計分八期,第一期爲花運、臺東兩縣,第二期為臺北、基隆、臺中、臺南四市及澎湖縣,第三期爲屏東、高雄兩縣及高雄市,第四期爲臺北、桃園、新竹三縣,第五期爲彰化、宜蘭兩縣,第六期爲臺南、雲林、嘉義三縣,第七期為臺中、南投兩縣,第八期爲苗栗縣。
辦理選舉之縣市,由選舉監督依法於投票兩個月前公告,各該縣市應於公告之日成立縣市長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縣市長爲當然委員兼主席,下置總幹事一人,承選舉委員會之命辦理選務,各縣市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曁選務所成立日期見本節附表一。
第一屆縣市長選舉,全省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一〇六人,嗣中途放棄競選者十六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九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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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縣市長選舉,依照規定須有全縣市過半數公民出席投票,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過半數者爲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候選人,於二十日內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爲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在二十一縣市中,一次投票當選者,計新竹、彰化、雲林、臺南、澎湖五縣及臺北、基隆、高雄三市,其餘十三縣市均舉行第二次投票。本屆選舉全省選民共有三、四五三、九一六人,參加第一次投票之選民全省共有二、六一七、〇九〇人,投票率爲百分之七五·七七。參加第二次投票之選民,十三縣市合計一、六五二、五八四人,投票率為百分之八二·四〇。各縣市投票日期、投票情形、縣市長當選人姓名及縣市長就職日期等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等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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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二屆縣市長選舉
[編輯]第一屆縣市長選舉選出之縣市長,以花蓮縣縣長,於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就職爲最早,苗栗縣縣長,於四十年八月十五日就職爲最遲。依照規定,縣市長任期爲三年,則第二屆縣市長選舉,應於四十二年九月起,陸續開始辦理,當時省政府以本省臨時省議會任期,亦將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而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及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均已修正,上述二項選舉,辦理程序與投票方法,完全相同,爲節省人力、物力、及便利人民起見,經呈准中央除苗栗、臺東兩縣縣長任期屆滿日期爲期較遠,另行辦理改選外,其餘十九縣市長任期,一律延長至四十三年六月一日爲屆滿日期,與臨時省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合倂辦理。
上述十九縣市縣市長之選舉,計分二期與第二屆臨時省議員選舉合倂辦理,民政廳長兼選舉監督,於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公告,第一期辦理選舉之縣市爲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六縣市,定於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投票,第二期辦理選舉之縣市爲臺北、宜蘭、桃園、新竹、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花蓮、澎湖十一縣及臺北、高雄二市,定於四十三年五月二日投票。十九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成立。此外,苗栗縣縣長改選於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舉行投票,選舉事務所於六月十六日成立。臺東縣縣長改選,與該縣第三屆縣議會議員選舉合倂辦理,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投票,選舉事務所於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各縣市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二屆縣市長選舉,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四十一人,嗣中途放棄競選者三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三十八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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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縣市長選舉,法規業經修改,候選人並無得票之限制,以得票最多者爲當選。全省二十一縣市縣市長選舉,分別如公告投票日期,如期投票選出。全省選民總數爲三、九〇八、六二八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二、九二五、七七九人,投票率爲七四·八五。各縣市縣市長當選人姓名及投票情形等選舉槪況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等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第一期及第二期選出之十九縣市縣市長於四十三年六月二日就職,苗栗縣縣長於四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就職,臺東縣縣長於四十四年三月一日就職。爲使第三屆縣市長選舉趨於一致,並經規定本屆選出之苗栗、臺東兩縣縣長任期予以縮短,與其他十九縣市縣市長任期同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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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三屆縣市長選舉
[編輯]各縣市第二屆縣市長之任期全省均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屆滿,縣市長之改選,依照規定應於前任任期屆滿二月前辦理之,民政廳長兼縣市長選舉監督乃於四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公告,定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舉行投票,與第三屆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合倂一次辦理,各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成立,各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三屆縣市長選舉,各縣市選舉事務所於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四十一人,嗣其中一人中途放棄競選,實際參加競選者四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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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選舉,於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舉行投票,全省選舉人總數爲四、二六八、四五四人,計男二、一四六、六五九人,女二、一二一、七九五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三、三三七、九一六人,投票率爲七八·二〇。選出之縣市長二十一人,統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就職。各縣市投票情形及縣市長當選人姓名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之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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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第四屆縣市長選舉
[編輯]各縣市第三屆縣市長之任期,於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屆滿,縣市長之改選,依照規定應於前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辦理之,民政廳長兼縣市長選舉監督乃於四十九年三月十日公告,定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投票,與第二屆省議會議員選舉合倂辦理,各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成立,各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四屆縣市長選舉,各縣市選舉事務所於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四月三日止,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者計四十一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申請撤銷登記者六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三十五人,其姓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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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選舉於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投票,全省選舉人總數爲四、七四〇、八七五人,計男二、三九五、〇二八人,女二、三四五、八四七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三、四三六、八二三人,投票率爲七二·四九。選出之縣市長二十一人,統於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就職。各縣市投票情形及縣市長當選人姓名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之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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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補選與重選
[編輯]苗栗縣第一屆縣長選舉,初係於四十年四月一日舉行投票,當時全縣公民總數爲一五〇、〇三六人,投票人數爲一一四、〇九一人,投票比率爲百分之七五·八,候選人黃運金、劉定國二人,投票結果無人得票過半數,復於四月八日舉行第二次投票,投票人數爲一二六、五三三人,比率爲百分之八四·三三,候選人劉定國得票較多當選,並於五月一日就職。惟當選縣長劉定國旋爲臺灣高等法院於五月三日判決當選無效,依法重行辦理選舉,經公告於四十年七月八日投票,投票結果投票人數僅有五八、七〇八人,未超過當時全縣公民總數一五一、七五六人之半數,經於七月二十二日重行投票,投票結果候選人賴順生當選爲第一屆苗栗縣縣長。重行選舉之選舉槪況見本章第二節附表二。
臺東縣第一屆縣長陳振宗,於四十年十月八日病故,縣長出缺,依法應予補選,先由省政府派盧明代理該縣縣長,並於四十年十二月八日成立縣長選舉事務所,除由盧明任委員兼主席外,並派馬榮通、葛良拜二人爲選舉委員,主持選務工作。該縣縣長補選,經公告定於四十一年二月十日舉行投票,申請登記爲縣長候選人者有周伸興、吳金玉、陳慶傳等三人,四十一年二月十日投票結果,全縣公民總數五六、三一六人,參加投票者有五〇、二〇八人,投票率爲百分之八九·一五,計候選人吳金玉得二五、三〇一票,周伸興得二〇、一〇九票,陳慶傳得二、〇一八票,以候選人吳金玉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過半數,依法當選爲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一年三月一日就職,任期仍爲三年。
臺中縣第二屆縣長陳水潭,於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病故,所遺任期尙有一年三個多月,依法仍應補選,卽由省派張維光暫代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縣長選舉事務所,除由張維光任委員兼主席外,並派邱秀松、黃演熾二人爲選舉委員,主持選務工作。該縣縣長補選,經縣市長選舉監督於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定四十五年四月一日舉行投票,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僅廖五湖一人,四十五年四月一日投票結果,全縣公民總數有二三五、八五五人,前往參加投票者六一、七九五人,投票比率爲百分之二六·二〇,候選人廖五湖以得票六〇、一〇九票當選爲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就職,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之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