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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選政/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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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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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定:「縣市設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由縣市公民選舉之」。本省各縣市縣市長,自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之後,卽改爲民選,迄今已歷四屆,縣市長之任期,原規定爲三年,自第四屆起,修改法規,規定爲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茲將歷屆選出之縣市長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如左表:

臺灣省各縣市一至四屆縣市長籍貫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統計表
屆別 縣市長 人數 以籍貫分 以年齡分 以學歷分 以職業分 以黨籍分
本籍 非本籍 30歲以下 30—39 40—49 50—59 60歲以上 考試及格
大學曁專
中等學校
小學
其他
自由職業
運輸
人事服務
職業不明
國民
靑年
民社
無黨
本省他縣
外省
縣長及高等考試

第二節 第一屆縣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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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縣市第一屆縣市長選舉,於三十九年八月,繼各縣市議會議員選舉之後,卽分期開始辦理,原定計劃分為六期。嗣因原列爲第五期之臺中、南投兩縣,因辦理程序錯⿰言呉,重行公告投票選舉,改列爲第七期,又原列爲第四期之苗栗縣,因當選縣長經法院判决當選無效,重行辦理選舉,改列爲第八期,故全省二十一縣市,計分八期,第一期爲花運、臺東兩縣,第二期為臺北、基隆、臺中、臺南四市及澎湖縣,第三期爲屏東、高雄兩縣及高雄市,第四期爲臺北、桃園、新竹三縣,第五期爲彰化、宜蘭兩縣,第六期爲臺南、雲林、嘉義三縣,第七期為臺中、南投兩縣,第八期爲苗栗縣。

辦理選舉之縣市,由選舉監督依法於投票兩個月前公告,各該縣市應於公告之日成立縣市長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縣市長爲當然委員兼主席,下置總幹事一人,承選舉委員會之命辦理選務,各縣市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曁選務所成立日期見本節附表一。

第一屆縣市長選舉,全省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一〇六人,嗣中途放棄競選者十六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九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第一屆縣市長選舉,依照規定須有全縣市過半數公民出席投票,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過半數者爲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較多之前二名候選人,於二十日內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爲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在二十一縣市中,一次投票當選者,計新竹、彰化、雲林、臺南、澎湖五縣及臺北、基隆、高雄三市,其餘十三縣市均舉行第二次投票。本屆選舉全省選民共有三、四五三、九一六人,參加第一次投票之選民全省共有二、六一七、〇九〇人,投票率爲百分之七五·七七。參加第二次投票之選民,十三縣市合計一、六五二、五八四人,投票率為百分之八二·四〇。各縣市投票日期、投票情形、縣市長當選人姓名及縣市長就職日期等選舉槪况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等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第三節 第二屆縣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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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縣市長選舉選出之縣市長,以花蓮縣縣長,於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就職爲最早,苗栗縣縣長,於四十年八月十五日就職爲最遲。依照規定,縣市長任期爲三年,則第二屆縣市長選舉,應於四十二年九月起,陸續開始辦理,當時省政府以本省臨時省議會任期,亦將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而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及縣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均已修正,上述二項選舉,辦理程序與投票方法,完全相同,爲節省人力、物力、及便利人民起見,經呈准中央除苗栗、臺東兩縣縣長任期屆滿日期爲期較遠,另行辦理改選外,其餘十九縣市長任期,一律延長至四十三年六月一日爲屆滿日期,與臨時省議會第二屆議員選舉合倂辦理。

上述十九縣市縣市長之選舉,計分二期與第二屆臨時省議員選舉合倂辦理,民政廳長兼選舉監督,於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公告,第一期辦理選舉之縣市爲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基隆市、臺中市、臺南市六縣市,定於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投票,第二期辦理選舉之縣市爲臺北、宜蘭、桃園、新竹、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花蓮、澎湖十一縣及臺北、高雄二市,定於四十三年五月二日投票。十九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成立。此外,苗栗縣縣長改選於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舉行投票,選舉事務所於六月十六日成立。臺東縣縣長改選,與該縣第三屆縣議會議員選舉合倂辦理,於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投票,選舉事務所於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各縣市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二屆縣市長選舉,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四十一人,嗣中途放棄競選者三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三十八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屆縣市長選舉,法規業經修改,候選人並無得票之限制,以得票最多者爲當選。全省二十一縣市縣市長選舉,分別如公告投票日期,如期投票選出。全省選民總數爲三、九〇八、六二八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二、九二五、七七九人,投票率爲七四·八五。各縣市縣市長當選人姓名及投票情形等選舉槪况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等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第一期及第二期選出之十九縣市縣市長於四十三年六月二日就職,苗栗縣縣長於四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就職,臺東縣縣長於四十四年三月一日就職。爲使第三屆縣市長選舉趨於一致,並經規定本屆選出之苗栗、臺東兩縣縣長任期予以縮短,與其他十九縣市縣市長任期同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屆滿。

第四節 第三屆縣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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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第二屆縣市長之任期全省均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屆滿,縣市長之改選,依照規定應於前任任期屆滿二月前辦理之,民政廳長兼縣市長選舉監督乃於四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公告,定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舉行投票,與第三屆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合倂一次辦理,各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成立,各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三屆縣市長選舉,各縣市選舉事務所於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計四十一人,嗣其中一人中途放棄競選,實際參加競選者四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屆選舉,於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舉行投票,全省選舉人總數爲四、二六八、四五四人,計男二、一四六、六五九人,女二、一二一、七九五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三、三三七、九一六人,投票率爲七八·二〇。選出之縣市長二十一人,統於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就職。各縣市投票情形及縣市長當選人姓名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之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第五節 第四屆縣市長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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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第三屆縣市長之任期,於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屆滿,縣市長之改選,依照規定應於前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辦理之,民政廳長兼縣市長選舉監督乃於四十九年三月十日公告,定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投票,與第二屆省議會議員選舉合倂辦理,各縣市選舉事務所統於四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成立,各選舉事務所委員兼主席、委員及總幹事之姓名見本節附表一。

第四屆縣市長選舉,各縣市選舉事務所於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四月三日止,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全省申請登記爲候選人者計四十一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申請撤銷登記者六人,實際參加競選者三十五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屆選舉於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舉行投票,全省選舉人總數爲四、七四〇、八七五人,計男二、三九五、〇二八人,女二、三四五、八四七人,出席投票者計有三、四三六、八二三人,投票率爲七二·四九。選出之縣市長二十一人,統於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就職。各縣市投票情形及縣市長當選人姓名見本節附表二。各縣市縣市長之籍別、年齡、學歷、職業、黨籍之統計見本章第一節附表。

第六節 補選與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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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第一屆縣長選舉,初係於四十年四月一日舉行投票,當時全縣公民總數爲一五〇、〇三六人,投票人數爲一一四、〇九一人,投票比率爲百分之七五·八,候選人黃運金、劉定國二人,投票結果無人得票過半數,復於四月八日舉行第二次投票,投票人數爲一二六、五三三人,比率爲百分之八四·三三,候選人劉定國得票較多當選,並於五月一日就職。惟當選縣長劉定國旋爲臺灣高等法院於五月三日判決當選無效,依法重行辦理選舉,經公告於四十年七月八日投票,投票結果投票人數僅有五八、七〇八人,未超過當時全縣公民總數一五一、七五六人之半數,經於七月二十二日重行投票,投票結果候選人賴順生當選爲第一屆苗栗縣縣長。重行選舉之選舉槪况見本章第二節附表二。

臺東縣第一屆縣長陳振宗,於四十年十月八日病故,縣長出缺,依法應予補選,先由省政府派盧明代理該縣縣長,並於四十年十二月八日成立縣長選舉事務所,除由盧明任委員兼主席外,並派馬榮通、葛良拜二人爲選舉委員,主持選務工作。該縣縣長補選,經公告定於四十一年二月十日舉行投票,申請登記爲縣長候選人者有周伸興、吳金玉、陳慶傳等三人,四十一年二月十日投票結果,全縣公民總數五六、三一六人,參加投票者有五〇、二〇八人,投票率爲百分之八九·一五,計候選人吳金玉得二五、三〇一票,周伸興得二〇、一〇九票,陳慶傳得二、〇一八票,以候選人吳金玉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過半數,依法當選爲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一年三月一日就職,任期仍爲三年。

臺中縣第二屆縣長陳水潭,於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病故,所遺任期尙有一年三個多月,依法仍應補選,卽由省派張維光暫代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縣長選舉事務所,除由張維光任委員兼主席外,並派邱秀松、黃演熾二人爲選舉委員,主持選務工作。該縣縣長補選,經縣市長選舉監督於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定四十五年四月一日舉行投票,申請登記爲候選人經審核合格公告者,僅廖五湖一人,四十五年四月一日投票結果,全縣公民總數有二三五、八五五人,前往參加投票者六一、七九五人,投票比率爲百分之二六·二〇,候選人廖五湖以得票六〇、一〇九票當選爲該縣縣長,並於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就職,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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