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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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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号民事判决
2018年9月25日
裁判史: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定谳
【裁判字号】  107,上易,56
【裁判日期】  1070925
【裁判案由】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107年度上易字第56号
上 诉 人 王凯民 
诉讼代理人 王俊杰律师
被 上诉人  A女(0000-000000) 
诉讼代理人 李慧芬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
106年11月17日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1373号第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本院于107年9月4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第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事实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法第221条至第229条、第332条第2项第2款、第334条第
    2款、第348条第2项第1款及其特别法之罪,为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所称之性侵害犯罪。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法机关
    所制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12条第2项分别定有明文。本件被上
    诉人主张其为刑法第225条第3项、第1项乘机性交未遂罪而
    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上开规定,本院不得揭露其真实
    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爰将被上诉人以A女
    称之(详细身分识别资料参见卷内),合先叙明。
贰、实体部分:
一、被上诉人主张:两造均为新北市○○大学之同系学生,渠等
    于民国104年6月27日参加在851教室举行之毕业聚会,嗣于
    翌日凌晨3时许,被上诉人因已有酒意,准备返回学校附近
    之租屋处,上诉人乃搀扶被上诉人搭乘电梯下楼,上诉人见
    被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乃萌生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被上
    诉人因酒醉处于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下,将被上诉人搀往
    1楼电梯右方走廊处,再脱去被上诉人及自己之内、外裤后
    ,欲遂行性交行为之际,因被上诉人之男友在租屋处久候未
    见被上诉人归回,且拨打被上诉人之行动电话未为接听,乃
    前往851教室询问在场同学,经告称被上诉人早已为上诉人
    搀扶离场,被上诉人之男友方觉适才搭乘电梯上楼时所听闻
    之喘息声有异,遂下楼循声追查,上诉人乃急忙穿起裤子因
    而性交未遂,被上诉人则被发现当场下半身赤裸趴卧在地。
    被上诉人因遭上诉人为乘机性交未遂行为,身心严重受创,
    须长期接受心理谘商。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
    项前段之法律关系,请求精神慰抚金130万元等语。并声明
    :(一)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130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
    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二)愿
    供担保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上诉人则辩以:当日因饮酒过量,精神恍惚,事后已完全无
    法忆起事发经过,且证人之证词互有矛盾,而刑事警察局所
    采集之DNA未为23种型别比对,实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乘机
    性交未遂之情。又纵认上诉人有侵害之行为,上诉人家中非
    属资力丰厚,且上诉人仅为在学学生,被上诉人请求之赔偿
    金额过高云云。并声明:被上诉人之诉驳回。
三、原审为上诉人一部胜诉、一部败诉之判决,即判命上诉人应
    给付被上诉人90万元,及自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
    周年利率百分之5计算之利息,并谕知得假执行,另驳回被
    上诉人其馀之诉。上诉人对于败诉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上
    诉声明:(一)原判决不利上诉人之部分废弃。(二)上开废弃
    部分,被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被上
    诉人答辩声明:上诉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败诉部分,则未
    提起上诉,已告确定)。
四、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确有为乘机性交未遂之侵权行为:
(一)按刑事诉讼判决所认定之事实,固非当然有拘束民事诉讼判
    决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调查刑事诉讼原有之证据,而斟酌其
    结果以判断事实之真伪,并于判决内记明其得心证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许(参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号、49年台上
    字第929号判例意旨)。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于上开时、地,
    对被上诉人乘机性交未遂,业经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
    新北地检)以104年度侦字第21777号案件起诉,复经原审法
    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侵诉字第31号案件判处上诉人因犯乘机
    性交未遂罪有期徒刑3年6月,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本
    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侵上诉字第84号判决上诉驳回,再经上
    诉人提起上诉至最高法院,经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
    678号判决驳回上诉而确定等情,有外放之系争刑事案件影
    印卷宗在卷可凭,是本院自得调查前开卷宗中原有之证据,
    斟酌其结果以判断其事实,合先叙明。
(二)经查,两造均系新北市○○大学同系之学生,于104年6月27
    日晚间均有参加该校某大楼851教室之毕业聚会,在场人另
    有被上诉人之同学B男、C男、D女、E男等事实,乃为上
    诉人于刑案中不争执(见原审侵诉卷第42页),并经证人B男
    、C男、D女、E男于侦查中及原审审理时证述明确(见侦
    卷第35-36页、第53页、第57-58页),堪以认定。
(三)再原审刑事庭向两造就读之大学调取系争大楼1楼监视器录
    影画面之光碟并为勘验(勘验笔录及撷取画面详见原审侵诉
    卷第228-286页),则依原审刑事庭勘验之结果(详如附件所
    示),足认有下列之事实: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25分21秒,有2人出电梯,并非往大
      楼玻璃门处离开大楼,而系往走廊方向移动(如撷取画面
      26-1、26-2)。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37分34秒、3时37分56秒,上诉人第
      一次进出走廊后方之厕所(如撷取画面49、50)。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45分35秒至46分02秒许,长发男子
      (即F男)自大楼外进入,且依大门玻璃反射影像可见其进
      入电梯(如撷取画面26-3、26-4)。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0分13秒许,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
      可见有人从电梯中走出,先往大门方向走,又折返往走廊
      处走去,并未走出大楼(如撷取画面26-5)。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6分01秒许,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
      可见有3人从电梯中走出,往大门反方向走去(如撷取画面
      27)。
    104年6月28日凌晨3时56分56秒、3时57分02秒,C男进出
      走廊后方之厕所(如撷取画面51、52)。
    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0分12秒、4时0分29秒,上诉人第二
      次进出走廊后方之厕所(如撷取画面53、54)。
    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8分00秒,第一辆救护车到达大楼外
      (如撷取画面30)。
    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14分45秒,被上诉人在担架上经救
      护人员推出大楼(如撷取画面35);4时15分39秒,第一辆
      救护车起驶离开现场(如撷取画面35);4时15分18秒至4时
      19分23秒许,C男、D女、E男等人进出厕所拿取打扫工具(
      如撷取画面55至63)。
    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22分55秒,第二辆救护车到达大楼
      外(如撷取画面37)。
    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23分56秒,救护人员进入大楼内(如
      撷取画面38);4时35分01秒,救护人员以担架将被告推出
      大楼(如撷取画面38至40);4时36分57秒,第二辆救护车
      起驶离开现场(如撷取画面41)。
(四)参诸证人即参与聚会之E男于原审刑事庭审理时证称:伊并
    未看到两造离开851教室,但知悉被上诉人离开教室前已经
    意识非常不清楚,类似发酒疯等语(见原审侵诉卷第129页)
    。证人即在8楼走廊亲送被上诉人离开之B男于侦查中证称:
    伊于28日凌晨3时许,有送两造同时离开,当时被上诉人很
    醉,无法自行走路,需人搀扶,上诉人搀扶著被上诉人要离
    开,伊有与两造在扶手聊天,主要系伊与上诉人聊天,因被
    上诉人之意识不清楚,上诉人有询问伊2、3次是否回教室看
    看其他人,伊感觉上诉人有欲支开伊之意思,伊目送两造离
    开后即返回教室等语(见侦卷第57页);嗣于原审刑事庭审理
    时证人B男复证称:后来开始玩游戏喝烈酒、啤酒,游戏结
    束半小时之后,伊自厕所返回,经人告知上诉人送被上诉人
    回去未久,伊赶快出教室送两造,之后一起在8楼走廊聊天
    、抽烟,当时被上诉人已经醉得不省人事,需人搀扶,被上
    诉人连点烟都无法自己点,上诉人数度提醒伊是否要回教室
    ,因被问多次因此感觉上诉人稍微有点刻意要支开伊;被上
    诉人在聊天时醉得不省人事,摇摇晃晃,无法自己站立,但
    尚可对话,惟对话内容并非以很清楚、通顺之语气说话,而
    系以几个词句表达;渠三人聊天时系面对护墙,上诉人用右
    手搂住被上诉人,以免被上诉人倒下,因被上诉人一直呈现
    快要倒下之状态,抽完烟之后伊目送两造自851教室外之长
    廊走至电梯处,因电梯位于转角,伊无法看见是否进入电梯
    内,之后伊返回851教室等语(见原审侵诉卷第294-299页),
    则依上开证人E男、B男之证词,足认被上诉人离开851教室
    时确实已处于酒醉状态,且离去之际,在8楼走廊与证人B男
    聊天时,被上诉人斯时已无法自行站立,非由他人搀扶将有
    倒地之情,是被上诉人当时虽仍稍有意识,惟已濒临失去意
    识之情状。再佐以被上诉人被发现时之情状,系下半身赤裸
    趴卧在1楼走廊地上,处于昏睡无法唤醒之状态,此情业经
    证人F男、C男、D女、E男证述无讹(见侦卷第43页、第57-58
    页、原审侵诉卷第307-313页、第128页、第179页、第193页
    ),且被上诉人于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15分许,经新北市政
    府消防局救护人员自案发现场启程送往亚东医院急诊,到院
    时间约同日凌晨4时25分许,同日凌晨5时30分许经医师治疗
    时仍处于意识昏迷状态,同日上午8时许采证时清醒等情,
    亦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护纪录表、亚东医院105年6月17日
    亚社工字第1050617008号函等在卷可查(见原审侵诉卷第85
    页、第90页),则稽之证人F男、C男、D女、E男等人之证词
    、亚东医院回函,堪认被上诉人主张自离开851教室后迄至
    在亚东医院清醒时,期间全无印象,不记得如何离开等语为
    可采。是被上诉人于104年6月28日凌晨离开851教室后,处
    于类似精神障碍之状态之事实,足堪认定。
(五)再审诸证人F男于侦查中证称:至凌晨3时许,被上诉人仍未
    归来,凌晨3时33分至40分间有拨打14通电话给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未接起,其中有1、2通系遭挂断:伊走往851教室
    时,在1楼电梯口时,有听见像男生在进行性行为很重之喘
    气声,当时觉得尴尬不敢看,直接搭电梯至851教室,B男表
    示被上诉人已经由上诉人送回宿舍,伊表示自己系自宿舍过
    来,一路未见到人,B男将上诉人之手机号码给予伊,伊突
    然想起在1楼之声音,遂边走边打电话,走进电梯时正拨打
    予被上诉人,时间约凌晨3时49、50分左右,电梯到1楼,伊
    听见被上诉人之手机声音自方才有男生喘息声处传来,伊往
    该方向冲,看见上诉人内、外裤穿至一半,当时被上诉人趴
    在地上,下半身赤裸,牛仔短裤、内裤、布鞋被脱掉,待伊
    冲至现场时,上诉人已经将裤子穿好,并称“我什么都没做
    ,我很清醒,你快点把她送回去,她很需要你,她的裤子是
    她自己脱的”,上诉人一直重复说这些话,伊反问上诉人为
    何未穿裤子,上诉人吓到没讲话,靠在墙边坐下来,上诉人
    突然靠向被上诉人,伊打了上诉人之左脸一下,上诉人表示
    “我不知道,我可能喝醉了”,然伊见上诉人之行动非常敏
    捷,不像喝醉;后来伊帮被上诉人穿好裤子后,将被上诉人
    仰躺,被上诉人眼睛半开,伊用力拍被上诉人并问为何裤子
    被脱,被上诉人回称“我没有办法”,上诉人又表示“我喝
    醉了、我喝醉了”,且往走廊里面走去,此时D女等人到现
    场帮忙扶住被上诉人,上诉人在走廊里面突然躺下大喊“我
    喝醉了”,并喊同学们之名,又说“我喝醉了,我刚刚没穿
    裤子、A女也没穿裤子”等语(见侦卷第43页);嗣于原审审
    理时复证称:伊等到凌晨3时许,感觉不太对劲,而且被上
    诉人之酒量不好,于是于3时30分左右开始打电话给被上诉
    人,但一直未接,伊心想聚会很多人,不可能听不到手机响
    ,所以打了14通电话,其中有2通响几声就结束,伊感觉很
    奇怪、不安,所以往851教室方向找被上诉人,路过1楼电梯
    时,听见远方走廊传来男子性交之喘息声,很大声,所以不
    好意思打扰,伊搭乘电梯至851教室,未看到被上诉人,其
    他人表示被上诉人已经被上诉人送回家,伊询问被上诉人离
    开之时间,表示一路均未看见被上诉人,在场之人表示大约
    10分钟或半小时前离开,伊心想伊与被上诉人同住,怎会一
    路均未见到人,B男遂将上诉人之手机号码给予伊,伊突然
    想起1楼之声音,感觉事情有异,于是一边打电话一边往电
    梯冲,第一通没有打通,进入电梯后打第二通,拨打第二通
    过程中,刚好电梯至1楼开门,伊往右边转角之走廊看过去
    ,就在距离电梯口约10几公尺处传来喘息声之处,看见上诉
    人背对伊正在拉起内裤、外裤,伊往该处冲过去,被上诉人
    之手机正在上诉人之脚边响著,被上诉人系趴卧,脸侧向一
    边在吐,整个胸部以上均系呕吐物,下半身赤裸,没有穿鞋
    子,上半身有穿衣服,皮包被丢在一旁,裤子、鞋子散在被
    上诉人身旁,眼镜在下巴、脖子之间被压烂;上诉人看见伊
    ,伊尚未开口,上诉人即称“我什么都没有干、我什么都没
    有干、我很清醒”、“A女的裤子是A女自己脱的”,“赶
    快把A女送回宿舍,她很需要你”,上诉人一直重复此3句
    话,讲10几遍,一直很慌张重复讲,伊担心被上诉人遭呕吐
    物呛到,急将被上诉人翻身、清理呕吐物,清理完后,伊反
    问上诉人为何刚才没有穿裤子,上诉人愣住,自言自语说“
    刚刚为什么没有穿裤子”,靠墙自己坐在该处,伊请上诉人
    讲话,上诉人一直不讲话,伊回头要帮被上诉人穿衣服、裤
    子,上诉人将手伸过来,伊当时很生气,打了上诉人之左脸
    一拳,上诉人突然非常激动,表示要伊赶快将被上诉人送回
    去,就起身要一起帮被上诉人穿衣服,伊不让上诉人帮忙,
    穿好被上诉人之裤子始发现里外穿反,此时电梯口有结束聚
    会之同学走过来,上诉人突然表示好醉、头好晕,然伊刚到
    时,上诉人尚非常清醒,动作敏捷,之后上诉人突然往走廊
    方向走,倒下来称“我醉了、我头好晕”、“A女也没有穿
    裤子,我也没有穿裤子、怎么办”,之后一直重复这些话,
    伊相当气愤要求上诉人不要再装死,并称几秒钟之前还很清
    醒,上诉人遂不再讲话,后来伊与同学一起整理被上诉人之
    呕吐物,同学中有人询问是否要报警或通知教官,伊答称好
    ,拿出手机准备找教官,上诉人听闻后突然坐起大吼大叫,
    表示“不要叫救护车、不要叫救护车,又没有怎么样,为什
    么要叫救护车”,无人理会上诉人,上诉人又继续倒下去,
    伊通知教官并叫救护车,救护车到场时,教官亦到场,教官
    也搞不清楚状况,以为系上诉人发生事情,还去问上诉人是
    否要叫救护车,上诉人表示要。因当场伊不好意思向同学说
    明发生何事,伊上救护车时觉得事态严重,因此报警,并跟
    著被上诉人前往署立台北医院,伊表示要走性侵流程,医生
    表示医院并无妇产科,遂将伊等推至走廊不怎么理会,之后
    表示要帮忙转至亚东医院,等待转院过程中警察有来等语(
    见原审侵诉卷第306-308页)。复核诸证人E男于侦查中、原
    审刑事庭证称:F男至教室找被上诉人,并拜托伊与C男帮忙
    找人,伊与C男聊一下后准备骑机车去找,但至1楼大厅时看
    见F男及两造,F男唤伊与C男帮忙,被上诉人全身无力正面
    朝上躺在地上,下半身有穿但很凌乱,地上均为呕吐物,上
    诉人自己一人站著,一手扶墙、一手扶膝盖,C男觉得被上
    诉人不对劲即召救护车,伊较靠近上诉人,上诉人表示“谁
    帮忙看一下A女裤子有无穿好”、“可不可以来一个男生帮
    我看看我的裤子有无穿好”,伊并未理会上诉人,继续查看
    被上诉人之状况;在1楼看见上诉人外裤没有穿好,内裤有
    穿好,但外裤尚未拉起,伊记得上诉人当时请伊帮忙穿裤子
    等语(见侦卷第58页、原审侵诉卷第130页),参以前开该栋
    大楼监视录影之勘验结果,即明两造自851教室离开抵达1楼
    后,并未离开该栋大楼,而系朝往走廊方向走去,其后,证
    人F男前往851教室获悉被上诉人已遭上诉人带离教室后,旋
    即下楼寻找被上诉人,证人F男至该栋大楼1楼时,并无离开
    该栋大楼,且在1楼走廊处发现被上诉人下半身赤裸,趴卧
    于地,满地呕吐物,其后,其他参加聚会同学抵达现场,斯
    时被上诉人已被F男穿回裤子,而上诉人之外裤尚未拉起,
    穿著不完整等事实。至上诉人固争执证人F男于侦查中证称
    抵达1楼即往两造所在之走廊方向冲,核与监视录影之画面
    ,F男系先走往大楼出口,再折返往走廊方向之情不符,且F
    男听闻性交之喘息声,事实上未于被上诉人阴道内采得上诉
    人之检体,而认证人F男之证词不足采信云云,惟依监视画
    面可知证人F男确实系发现两造在现场之第一人,且证人F男
    证称已将被上诉人衣物整理后,其馀参与聚会之同学始到达
    1楼,其后之情节核与证人E男所述相符,是证人F男之证词
    与监视录影有出入之处,无碍于本件侵权行为事实之认定,
    至于F男证称有听闻性交喘息声一节,乃系对于所听闻喘息
    声之描述,然事实上F男并非证称有见闻性交行为,况证人F
    男与上诉人间并无怨隙,且本件并非单凭F男之证述为唯一
    判断基础,尚与其他证人之证述情节及客观事证相互勾稽,
    始采认F男之证词,故上诉人主张证人F男证词不可采信云云
    ,自无可取。
(六)又被上诉人经送医后有采集其外阴部之检体,该棉棒之送验
    结果为检出一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上诉人Y染色体DNA
    -STR型别相符,不排除来自上诉人或与其同具父系血缘关系
    之人,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4日刑生字第
    1040073273号鉴定书1份在卷可凭(见侦卷第46-8页-第46-9
    页),足认上诉人确有以身体直接碰触被上诉人之外阴部之
    事实。上诉人虽争执以上开STR型别比对之方法,仅以检体
    之17项型别进行比对,且17项中仅11项与上诉人之DNA-STR
    型别比对相符,虽有99%之可能性可认检体来自上诉人同一
    父系之人,然仍存有1%误差之可能性,应以较为精准之23组
    STR型别比对,然经本院刑事庭函询是否得以再为鉴定,以
    提升准确率,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9日刑生字
    第1060041102号函复固略以:已无剩馀证物DNA可供进一步
    分析,倘有必要,仍得再为鉴定,然本院刑事庭再次送鉴结
    果,已不足以再为比对,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
    月2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号鉴定书可按(见本院刑事庭
    卷第172页)。惟据该局就研判依据之说明,略以:本案证物
    以初步检测法筛选较佳之检体进行DNA鉴定,于被上诉人之
    外阴部棉棒检出单一种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并非混合
    型别,因DNA量微,仅检出11组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与
    上诉人之型别相符,其馀基因位检出之讯号虽未达本局型别
    分析阈值,惟与上诉人之型别讯号均无矛盾不符之处,故不
    排除其来自上诉人或其具同父系血缘关系之人(见本院刑事
    庭卷第152页),仍可认虽因囿于检体之有限,无法为23组
    STR型别比对,然事实上确实仅检出单一男性Y染色体,并无
    混淆而为错误判断之可能,前开鉴定结果有其准确性,自得
    为采为判断基础。再者理论上,被上诉人之外阴部经采得上
    诉人DNA-STR型别之检体,固不能完全排除系上诉人之身体
    特定部位直接接触被上诉人之外阴部之可能性,然审酌本件
    认定之事实乃为被上诉人之内裤、外裤遭上诉人褪下,且上
    诉人亦脱下自己之内裤、外裤,则上开检体虽非上诉人之精
    子细胞,亦可认系上诉人身体部位直接接触转移,始符于现
    场迹证,且证人F男于原审刑事庭审理中明确证述:当天现
    场仅被上诉人有呕吐情形等语(见原审侵诉卷第312页),可
    见上诉人在场并无呕吐之情形,况上开检体倘为上诉人之呕
    吐物转移所致,则证人F男为被上诉人穿上内裤时,亦应同
    时会沾黏于被上诉人之内裤,惟上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鉴定书鉴定结果并未在被上诉人之内裤检出与上诉人Y染
    色体DNA-STR型别相符之检体,应可排除上诉人呕吐物转移
    之可能性。
(七)至于上诉人否认有意识能力一节云云,则据证人B男于原审
    刑事庭审理证称:与两造在8楼走廊聊天时,上诉人比被上
    诉人清醒,上诉人之表现虽然不能称很清醒,但直线走路没
    有问题,对话之回应亦符合逻辑,通顺达意,不像被上诉人
    会跳脱一般人之对话模式等语(见原审侵诉卷第296页),足
    见上诉人离开851教室时,虽因饮酒不如正常情状下清醒,
    然依上诉人之对话应答与行动能力,显未达于失去意识之情
    。再佐以证人C男于原审刑事庭审理时亦证称:伊表示要叫
    救护车时,上诉人蛮激动,感觉不希望叫救护车,伊向上诉
    人解释这个状况无法处理,且酒精中毒可能蛮严重,伊表示
    希望叫救护车,F男答称好,并拿起电话叫救护车,此时上
    诉人一直抓头、靠在墙壁上,感觉很急躁,后来在等待救护
    车时,上诉人突然表示“我刚才以为我到家,所以开始脱衣
    服,A女也以为她到家了,也开始脱衣服,我就突然被揍一
    拳”,在于等待救护车抵达10、20分钟后,上诉人大概有点
    不胜酒力躺在地上,之后就睡著;上诉人当下可以与伊互动
    ,上诉人不太想让伊叫救护车及突然称脱衣服之事情,让伊
    感觉上诉人知道当下发生何事,故企图阻止伊叫救护车,并
    用奇怪之方式向伊解释两人都有脱衣服,伊当下判断上诉人
    很清醒等语(见原审侵诉卷第179-182页),核诸证人F男、E
    男前开之证词内容,可认证人在现场观察上诉人之意识仍属
    清楚,可正常对话,甚且对于商议叫救护车之举动曾为反对
    之意见。况经原审刑事庭函询新泰综合医院关于上诉人急诊
    治疗之情形,医院函覆表示上诉人于104年6月28日凌晨4时
    许到院,因头晕想吐,有饮酒,意识状态尚可沟通,可正常
    对话,当时给予症状缓解之针剂及药物,因非酒驾,故无测
    酒精浓度。同日上午7时许有家属陪同,意识清楚,故准予
    带药离院等情,有该院105年6月14日新泰管字第1050153号
    函附卷可佐(见原审侵诉卷第86页),益征上诉人送医后虽有
    酒醉,惟意识状态可沟通,亦可正常对话。综上,上诉人虽
    因饮酒精神状态较诸正常时为差,惟于行为时其意识能力仍
    属正常,是上诉人辩称对于案发过程因酒醉而不记得云云,
    无可采信。又上诉人另辩称F男当晚连续拨打14通电话,岂
    可能任由手机响声或不移至他处,可认上诉人当时意识不清
    云云,然上诉人当日虽非意识不清,然有饮酒乃为事实,况
    上诉人系利用被上诉人醉酒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乘机欲
    为性交行为,系偶发之侵害行为,其紧张之情可为想见,非
    正常情况可为比拟,自不能以此情推认上诉人应为意识不清
    ,上诉人此部分之抗辩亦无可采。
(八)综上各节,堪认被上诉人系由上诉人带离851教室,而被上
    诉人于离开851教室后迄至于医院清醒时止,期间之精神状
    况系达于类似精神障碍状态,而被证人F男发现两造时,被
    上诉人系下半身赤裸趴卧于地,上诉人则适正要穿起自己之
    内、外裤,事后又于被上诉人之外阴部采得与上诉人之Y染
    色体DNA-STR型别相符之检体,复排除在场有其他人碰触被
    上诉人之外阴部或遭上诉人之呕吐物沾黏之可能性等情。是
    足认上诉人确实有利用被上诉人处于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
    而性交未遂之侵权行为事实。
五、被上诉人依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请求上诉人给付精神慰
    抚金以90万元为允当:
(一)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
    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条第1项、
    第19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揆诸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
    因醉酒而不知、不能抵抗之机会,而逞一己情欲,侵害被上
    诉人之贞操、身体,造成被上诉人精神痛苦不堪,已如前述
    ,自属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诉人之权利,堪认被上诉人因此受
    有精神上痛苦,是其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上诉人赔偿
    精神慰抚金(非财产上损害),洵属有据。
(二)次按请求加害人赔偿相当之精神慰抚金时,法院对于慰抚金
    之量定,应斟酌实际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响、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双方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关系
    决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号、51年台上字第223
    号判例意旨参照)。衡之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因酒醉不知、
    不能抗拒之情状,违反被上诉人之意愿与之性交未遂,被上
    诉人精神上自因而受有相当之痛苦。又被上诉人为大学毕业
    ,105年度所得8万4,038元,且名下有不动产13笔、汽车1辆
    ;上诉人为大学肄业,104年度所得2笔合计50万2,540元、
    105年度所得约3,183元,名下无其他财产等情,乃为两造陈
    明在卷,并经原审调阅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可稽(见原审限
    阅卷),则原审斟酌上诉人故意侵权行为之程度、被上诉人
    所受痛苦程度及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
    认被上诉人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以90万元并未过高,上诉意
    旨请求减少赔偿金额,为无理由。
六、末按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
    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
    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
    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条第2项定
    有明文。又迟延之债务,以支付金钱为标的者,债权人得请
    求依法定利率计算之迟延利息,为同法第233条第1项前段所
    明定。本件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上开损害,并无确定给
    付期限,依上规定,上诉人自收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缮本
    送达时起,即应负迟延责任。是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应加计
    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即106年2月10日(见附
    民卷第9页)起至清偿日止,给付按法定利率年息5%计算之
    利息,亦属有据。
七、从而,被上诉人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前段等
    规定,请求上诉人赔偿90万元及自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偿日
    止之法定迟延利息,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原审判命上诉人
    为前开给付,并为准假执行之宣告,于法核无违误。上诉人
    仍执前词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不当,求予废弃,为无理由,应
    驳回其上诉。
八、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馀之攻击或防御方法,经本院审
    酌后均认与本件之结论无涉,兹不再一一论列,并予叙明。
九、据上论结,上诉为无理由,爰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审判长法  官  张松钧
                              法  官  陈君凤
                              法  官  杨雅清
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关于被隐蔽人之身分资料系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条
第2项之规定隐蔽之。
不得上诉。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9     月    25    日
                              书记官  胡新涓
附件:
┌──┬────────────────────────┐
│光碟│                 原审刑事庭勘验结果             │
│编号│                                                │
├──┼────────────────────────┤
│ 1  │编号1光碟内容:资料夹“1”,内有“0627”、“0628│
│    │”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为大楼内往门口摄影,画 │
│    │     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00至15-06-28、 │
│    │     00:19:59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 │
│    │     画面(如图片1)。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内往门口朝外摄影,画面时间 │
│    │     则为15-06-28、00:20:00至15-06-28、09:20 │
│    │     :59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
│    │     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2、3)。                 │
├──┼────────────────────────┤
│ 3  │编号3光碟内容:资料夹“3”,内有“0627”、“0628│
│    │”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外往门口内摄影 │
│    │     ,应为档案1之相反方向,画面时间则为15-06-27│
│    │     、17:18:00至15-06-28、00:19:59连续录影 │
│    │     ,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
│    │     -如图片4)。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九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 │
│    │     外往门口内摄影,画面时间则为15-06-28、01: │
│    │     20:00至15-06-28、09:20:59连续录影,未摄 │
│    │     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5│
│    │     )。                                        │
├──┼────────────────────────┤
│ 4  │编号4光碟内容:资料夹“4”,内有“0627”、“0628│
│    │”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外往门口内摄影 │
│    │     (位置不明),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00│
│    │     至15-06-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 │
│    │     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6)。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 │
│    │     案画面为大楼外往门口内摄影(位置不明),画面 │
│    │     时间则为15-06-28、00:20:00至15-06-28、09 │
│    │     :20:59连续录影(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7、8)│
│    │     。                                         │
├──┼────────────────────────┤
│ 5  │编号5光碟内容:资料夹“5”,内有“0627”、“0628│
│    │”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内朝门口处摄影 │
│    │     (位置不明),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 │
│    │     00至15-06-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得与 │
│    │     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9) │
│    │     。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 │
│    │     案画面均为大楼内往门口外摄影(位置不明),画 │
│    │     面时间则为15-06-28、00:20:00至15- 06-28、│
│    │     09:21:00连续录影(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   │
│    │     10、11)。                                  │
│    │ 1.“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42: │
│    │    43,有1名男子出现欲由大楼内走向门口,打不开 │
│    │    门之后往右下角离去(如图片12、13、14)。      │
│    │ 2.“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43: │
│    │    06,疑似同1名男子自右下角,往左方走过(如图片│
│    │    15)。                                       │
│    │ 3.“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07: │
│    │    48,救护车进入画面(如图片16、17)。          │
│    │ 4.“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5: │
│    │    51,救护车在画面中倒车后驶离(如图片17、18 ) │
│    │    。到档案15-06-28、04:21:00结束,未再看到救│
│    │    护车进入。                                  │
│    │ 5.“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22: │
│    │    48,第二辆救护车进入画面(如图片19、20)。    │
│    │ 6.“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37: │
│    │    34,第二辆救护车离开画面(如图片21)。        │
├──┼────────────────────────┤
│ 10 │编号10光碟内容:资料夹“10”,内有“0627”、“06│
│    │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内朝门口处摄影(位│
│    │    置不明),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00至 │
│    │    15-06-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
│    │    关之录影画面(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22)。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
│    │    032146”、“00000000”、“00000000”、“1006│
│    │    2100”、“00000000”、“00000000”。档案画面│
│    │    为大楼内朝门口处摄影(位置不明),画面时间则为│
│    │    15-06-28、00:20:00至15-06-28、09:21:00  │
│    │     连续录影(各分割画面开始-如图片23、24)。   │
│    │ 1.其中“00000000”档案部分:                   │
│    │   (1)“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10 │
│    │     :35,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2人从电梯旁走│
│    │     出,之后有1男1女从玻璃门旁出口离开大楼(如图│
│    │     片24-1、24-2)。                            │
│    │   (2)“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13 │
│    │     :18,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1人从电梯走出│
│    │     ,并从玻璃门旁出口离开大楼(如图片24-3、24-4│
│    │      )。                                       │
│    │ 2.其中“00000000”档案部分:                   │
│    │   (1)“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23 │
│    │     :35,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电梯打开,有2人│
│    │     走出电梯(如图片25)。                       │
│    │   (2)“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23:│
│    │     58,有男1女自大门旁离开,均仅摄得背面(如图 │
│    │     片26)。                                    │
│    │   (3)“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25 │
│    │     :21,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2人走出电梯,│
│    │     但不是往大门方向走,而是往反方向走。(如图片│
│    │     26-1、26-2)。                              │
│    │   (4)“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45 │
│    │      :35,有1长发男子从大门旁进入大楼(如图片26│
│    │      -3)。                                     │
│    │   (5)“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46 │
│    │      :02,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该男子进入电梯│
│    │      (如图片26-4)。                            │
│    │   (6)“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50 │
│    │     :13,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有人从电梯中走 │
│    │     ,先往大门方向走后又折返往反方向走去,并未 │
│    │     走出大楼(如图片26-5)。                     │
│    │   (7)“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56 │
│    │      :01,由大门玻璃反射隐约可见电梯打开,有3 │
│    │      人走出电梯,往大门反方向走去(如图片27)。│
│    │   (8)“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05 │
│    │      :00,1名女子走到大门处讲电话(如图片28、29│
│    │      )。                                       │
│    │   (9)“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08 │
│    │      :00,机车与救护车进入画面(如图片30)。  │
│    │   (10)“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    │
│    │       08:51,救护人员抬担架自大门旁边进入大楼 │
│    │       (如图片31)。                             │
│    │   “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09 │
│    │     :20,1名男子出现在大门前(如图片31-1)。    │
│    │   “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0 │
│    │     :58,数人出现在大门外,走向救护车后离开(截│
│    │      画如图片32)。                             │
│    │   “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4 │
│    │     :29,数人出现在玻璃门内,救护人员从大门旁 │
│    │     推担架出大楼,担架上女子未有动作(截画如图 │
│    │     片33、34、35)。                            │
│    │   “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5 │
│    │     :39,救护车起驶离开现场(截画如图片36)。 │
│    │     仍有保全在大楼内走来走去。                 │
│    │ 3.其中“00000000”档案部分:                   │
│    │   (1)“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22 │
│    │     :55,第二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截画如图片37)。 │
│    │   (2)“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23 │
│    │      :56,救护车人员推担架从玻璃门旁入口进入大│
│    │      楼(截画如图片38)。                        │
│    │   (3)“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35 │
│    │      :01,救护车人员从玻璃门旁推担架出大楼(截 │
│    │      画如图片39),1名男子在担架上未有动作(截画 │
│    │      如图片40)。                               │
│    │   (4)“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36 │
│    │      :57,第二辆救护车起驶离开现场(截画如图片 │
│    │      41)。                                     │
├──┼────────────────────────┤
│11  │编号11光碟内容:资料夹“11”,内有“0627”、“06│
│    │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除“0000000”外,其馀  │
│    │     档案均未有录影画面。“00000000”录影位置, │
│    │     为大楼外朝门口处摄影(位置不明),画面时间则 │
│    │     为15-06-27、19:18:00至15-06-27、19:54: │
│    │     37,之后即无画面(如图片42、43)。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档│
│    │     案均未有录影画面(如图片44)。               │
├──┼────────────────────────┤
│ 12 │编号12光碟内容:资料夹“12”,内有“0627”、“06│
│    │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均为大楼内朝门口处摄影 │
│    │     ,有摄得化妆室出入口,画面时间则为15-06-27 │
│    │     、17:18:00至15-06-28、00:20:00连续录影 │
│    │     ,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如图片45)。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 │
│    │     案画面均为大楼内朝门口处摄影,有摄得化妆室 │
│    │     出入口,画面时间则为15-06-28、00:20:00至 │
│    │     15-06-28、09:21:00连续录影(如图片46)。   │
│    │ 1.其中“00000000”档案部分:                   │
│    │   “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2:27: │
│    │   00,1男1女进入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47), │
│    │   02:41:14前开1男1女走出房间(如图片48),至档 │
│    │   案结束止未再有人出入。                       │
│    │ 2.其中“00000000”档案部分:                   │
│    │   (1)“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37 │
│    │     :34,被告进入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49) │
│    │     。                                         │
│    │   (2)“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37 │
│    │     :56,被告走出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50) │
│    │     ,直至C男进入止,未有人进出。              │
│    │   (3)“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56 │
│    │      :56,C男走入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51) │
│    │      。                                        │
│    │   (4)“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57 │
│    │      :02,C男走出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52) │
│    │      。                                        │
│    │   (5)“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00 │
│    │      :12,被告摇晃走入化妆室字牌上方房间(如图 │
│    │      片53),15-06-28、04:00:29,被告走出化妆 │
│    │      室字牌上方房间(如图片54)。              │
│    │   (6)“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5 │
│    │     :18,C男走入化妆室字牌上方房间(如图片55),│
│    │      15-06-28、04:15:22,D女走入化妆室字牌下 │
│    │      方房间(如图片56),之后C男从房间拿出拖把、 │
│    │      水桶,与D女往下方走去(如图片57)。         │
│    │   (7)“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7 │
│    │      :18,吴○桦走入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 │
│    │      58),之后吴○桦走出房间拿取垃圾桶旁之扫把 │
│    │      往画面下方走去(如图片59)。                │
│    │   (8)“00000000”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4:17 │
│    │      :53,C男拿拖把及水桶走入化妆室字牌上方房 │
│    │      间(如图片60),D女拿著拖把跟著走进房间(如图│
│    │      片61),吴○桦拿著扫把畚斗走入化妆室字牌上 │
│    │      方房间(如图片62),15-06-28、04:19:23,E │
│    │      男进入化妆室字牌上方房间,D女拿著拖把走出 │
│    │      房间往下方走去(如图片63),之后C男、D女、吴│
│    │      ○桦、E男来回拿著清扫用具走到下方。       │
├──┼────────────────────────┤
│13  │编号13光碟内容:资料夹“13”,内有“0627”、“06│
│    │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为大楼外朝大门口处摄影 │
│    │     ,有2扇大玻璃门,应为大门,画面时间则为15- │
│    │     06-27、17:18:00至15-06-28、00:20:00连续│
│    │     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如图片64) │
│    │     。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案│
│    │    画面为大楼外朝大门口处摄影,有2扇大玻璃门, │
│    │    应为大门,画面时间则为15-06-28、00:20:00至│
│    │    15-06-28、09:21:00连续录影(如图片65)。其中│
│    │   “00000000”档案,于15-06-28、04: 07:32有救│
│    │    护车出现在左上角(如图片66)。“00000000”档案│
│    │    ,于15-06-28、04:22:31机车与救护车出现在左│
│    │    左上角(如图片67)。                          │
├──┼────────────────────────┤
│14  │编号14光碟内容:资料夹“14”,内有“0627”、“06│
│    │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为大楼外朝大门口处摄影 │
│    │     ,应为侧门,画面时间则为15-06-27、17:18: │
│    │    00至15-06-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
│    │    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如图片68)。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 │
│    │     案画面为大楼外朝大门口处摄影,应为侧门,看 │
│    │     起来是编号“12”光碟之相反方向由大楼外往内 │
│    │     摄影,画面时间则为15-06-28、00:20:00至15 │
│    │     -06-28、09:21:00连续录影(如图片69)。“140│
│    │     32146”档案于画面时间15-06-28、03:37:34,│
│    │     被告进入化妆室字牌下方房间(如图片70),其馀 │
│    │     录影情形与编号12光碟所见差不多。           │
├──┼────────────────────────┤
│15  │编号15光碟内容:资料夹“15”,内有“0627”、“  │
│    │0628”二个资料夹。                              │
│    │(一)“0627”资料夹下有八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档案画面为大楼内部大厅之摄影画 │
│    │     面,画时间则为15-06-27、17:18:00至15-06  │
│    │     -28、00:20:00连续录影,未摄得与本案相关之│
│    │     录影画面(如图片71)。                       │
│    │(二)“0628”资料夹下有十个档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档 │
│    │     案画面为大楼内部大厅之摄影画面,画面时间则 │
│    │     为15- 06-28、00:20:00至15-06-28、09:21:│
│    │     00连续录影(如图片72),仅有“00000000”、“1│
│    │     0000000”档案摄救护车从大楼外经过之情形,  │
│    │     进出时间与档案“13”约略相同,其馀档案未摄 │
│    │     得与本案相关之录影画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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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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