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7,上易,56
【裁判日期】 1070925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王凱民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被 上訴人 A女(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1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
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為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
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
訴人主張其為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乘機性交未遂罪而
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本院不得揭露其真實
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爰將被上訴人以A女
稱之(詳細身分識別資料參見卷內),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大學之同系學生,渠等
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參加在851教室舉行之畢業聚會,嗣於
翌日凌晨3時許,被上訴人因已有酒意,準備返回學校附近
之租屋處,上訴人乃攙扶被上訴人搭乘電梯下樓,上訴人見
被上訴人處於醉酒狀態,乃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被上
訴人因酒醉處於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下,將被上訴人攙往
1樓電梯右方走廊處,再脫去被上訴人及自己之內、外褲後
,欲遂行性交行為之際,因被上訴人之男友在租屋處久候未
見被上訴人歸回,且撥打被上訴人之行動電話未為接聽,乃
前往851教室詢問在場同學,經告稱被上訴人早已為上訴人
攙扶離場,被上訴人之男友方覺適才搭乘電梯上樓時所聽聞
之喘息聲有異,遂下樓循聲追查,上訴人乃急忙穿起褲子因
而性交未遂,被上訴人則被發現當場下半身赤裸趴臥在地。
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為乘機性交未遂行為,身心嚴重受創,
須長期接受心理諮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130萬元等語。並聲明
:(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辯以:當日因飲酒過量,精神恍惚,事後已完全無
法憶起事發經過,且證人之證詞互有矛盾,而刑事警察局所
採集之DNA未為23種型別比對,實不足以認定上訴人有乘機
性交未遂之情。又縱認上訴人有侵害之行為,上訴人家中非
屬資力豐厚,且上訴人僅為在學學生,被上訴人請求之賠償
金額過高云云。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90萬元,及自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諭知得假執行,另駁回被
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
訴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
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則未
提起上訴,已告確定)。
四、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確有為乘機性交未遂之侵權行為: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臺上字第2674號、49年臺上
字第929號判例意旨)。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上開時、地,
對被上訴人乘機性交未遂,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新北地檢)以104年度偵字第21777號案件起訴,復經原審法
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侵訴字第31號案件判處上訴人因犯乘機
性交未遂罪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
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臺上字第
6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外放之系爭刑事案件影
印卷宗在卷可憑,是本院自得調查前開卷宗中原有之證據,
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經查,兩造均係新北市○○大學同系之學生,於104年6月27
日晚間均有參加該校某大樓851教室之畢業聚會,在場人另
有被上訴人之同學B男、C男、D女、E男等事實,乃為上
訴人於刑案中不爭執(見原審侵訴卷第42頁),並經證人B男
、C男、D女、E男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
卷第35-36頁、第53頁、第57-58頁),堪以認定。
(三)再原審刑事庭向兩造就讀之大學調取系爭大樓1樓監視器錄
影畫面之光碟併為勘驗(勘驗筆錄及擷取畫面詳見原審侵訴
卷第228-286頁),則依原審刑事庭勘驗之結果(詳如附件所
示),足認有下列之事實: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25分21秒,有2人出電梯,並非往大
樓玻璃門處離開大樓,而係往走廊方向移動(如擷取畫面
26-1、26-2)。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37分34秒、3時37分56秒,上訴人第
一次進出走廊後方之廁所(如擷取畫面49、50)。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45分35秒至46分02秒許,長髮男子
(即F男)自大樓外進入,且依大門玻璃反射影像可見其進
入電梯(如擷取畫面26-3、26-4)。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50分13秒許,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
可見有人從電梯中走出,先往大門方向走,又折返往走廊
處走去,並未走出大樓(如擷取畫面26-5)。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56分01秒許,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
可見有3人從電梯中走出,往大門反方向走去(如擷取畫面
27)。
104年6月28日凌晨3時56分56秒、3時57分02秒,C男進出
走廊後方之廁所(如擷取畫面51、52)。
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0分12秒、4時0分29秒,上訴人第二
次進出走廊後方之廁所(如擷取畫面53、54)。
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8分00秒,第一輛救護車到達大樓外
(如擷取畫面30)。
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14分45秒,被上訴人在擔架上經救
護人員推出大樓(如擷取畫面35);4時15分39秒,第一輛
救護車起駛離開現場(如擷取畫面35);4時15分18秒至4時
19分23秒許,C男、D女、E男等人進出廁所拿取打掃工具(
如擷取畫面55至63)。
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22分55秒,第二輛救護車到達大樓
外(如擷取畫面37)。
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23分56秒,救護人員進入大樓內(如
擷取畫面38);4時35分01秒,救護人員以擔架將被告推出
大樓(如擷取畫面38至40);4時36分57秒,第二輛救護車
起駛離開現場(如擷取畫面41)。
(四)參諸證人即參與聚會之E男於原審刑事庭審理時證稱:伊並
未看到兩造離開851教室,但知悉被上訴人離開教室前已經
意識非常不清楚,類似發酒瘋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129頁)
。證人即在8樓走廊親送被上訴人離開之B男於偵查中證稱:
伊於28日凌晨3時許,有送兩造同時離開,當時被上訴人很
醉,無法自行走路,需人攙扶,上訴人攙扶著被上訴人要離
開,伊有與兩造在扶手聊天,主要係伊與上訴人聊天,因被
上訴人之意識不清楚,上訴人有詢問伊2、3次是否回教室看
看其他人,伊感覺上訴人有欲支開伊之意思,伊目送兩造離
開後即返回教室等語(見偵卷第57頁);嗣於原審刑事庭審理
時證人B男復證稱:後來開始玩遊戲喝烈酒、啤酒,遊戲結
束半小時之後,伊自廁所返回,經人告知上訴人送被上訴人
回去未久,伊趕快出教室送兩造,之後一起在8樓走廊聊天
、抽菸,當時被上訴人已經醉得不省人事,需人攙扶,被上
訴人連點菸都無法自己點,上訴人數度提醒伊是否要回教室
,因被問多次因此感覺上訴人稍微有點刻意要支開伊;被上
訴人在聊天時醉得不省人事,搖搖晃晃,無法自己站立,但
尚可對話,惟對話內容並非以很清楚、通順之語氣說話,而
係以幾個詞句表達;渠三人聊天時係面對護牆,上訴人用右
手摟住被上訴人,以免被上訴人倒下,因被上訴人一直呈現
快要倒下之狀態,抽完菸之後伊目送兩造自851教室外之長
廊走至電梯處,因電梯位於轉角,伊無法看見是否進入電梯
內,之後伊返回851教室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294-299頁),
則依上開證人E男、B男之證詞,足認被上訴人離開851教室
時確實已處於酒醉狀態,且離去之際,在8樓走廊與證人B男
聊天時,被上訴人斯時已無法自行站立,非由他人攙扶將有
倒地之情,是被上訴人當時雖仍稍有意識,惟已瀕臨失去意
識之情狀。再佐以被上訴人被發現時之情狀,係下半身赤裸
趴臥在1樓走廊地上,處於昏睡無法喚醒之狀態,此情業經
證人F男、C男、D女、E男證述無訛(見偵卷第43頁、第57-58
頁、原審侵訴卷第307-313頁、第128頁、第179頁、第193頁
),且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15分許,經新北市政
府消防局救護人員自案發現場啟程送往亞東醫院急診,到院
時間約同日凌晨4時25分許,同日凌晨5時30分許經醫師治療
時仍處於意識昏迷狀態,同日上午8時許採證時清醒等情,
亦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亞東醫院105年6月17日
亞社工字第1050617008號函等在卷可查(見原審侵訴卷第85
頁、第90頁),則稽之證人F男、C男、D女、E男等人之證詞
、亞東醫院回函,堪認被上訴人主張自離開851教室後迄至
在亞東醫院清醒時,期間全無印象,不記得如何離開等語為
可採。是被上訴人於104年6月28日凌晨離開851教室後,處
於類似精神障礙之狀態之事實,足堪認定。
(五)再審諸證人F男於偵查中證稱:至凌晨3時許,被上訴人仍未
歸來,凌晨3時33分至40分間有撥打14通電話給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未接起,其中有1、2通係遭掛斷:伊走往851教室
時,在1樓電梯口時,有聽見像男生在進行性行為很重之喘
氣聲,當時覺得尷尬不敢看,直接搭電梯至851教室,B男表
示被上訴人已經由上訴人送回宿舍,伊表示自己係自宿舍過
來,一路未見到人,B男將上訴人之手機號碼給予伊,伊突
然想起在1樓之聲音,遂邊走邊打電話,走進電梯時正撥打
予被上訴人,時間約凌晨3時49、50分左右,電梯到1樓,伊
聽見被上訴人之手機聲音自方才有男生喘息聲處傳來,伊往
該方向衝,看見上訴人內、外褲穿至一半,當時被上訴人趴
在地上,下半身赤裸,牛仔短褲、內褲、布鞋被脫掉,待伊
衝至現場時,上訴人已經將褲子穿好,並稱「我什麼都沒做
,我很清醒,你快點把她送回去,她很需要你,她的褲子是
她自己脫的」,上訴人一直重複說這些話,伊反問上訴人為
何未穿褲子,上訴人嚇到沒講話,靠在牆邊坐下來,上訴人
突然靠向被上訴人,伊打了上訴人之左臉一下,上訴人表示
「我不知道,我可能喝醉了」,然伊見上訴人之行動非常敏
捷,不像喝醉;後來伊幫被上訴人穿好褲子後,將被上訴人
仰躺,被上訴人眼睛半開,伊用力拍被上訴人並問為何褲子
被脫,被上訴人回稱「我沒有辦法」,上訴人又表示「我喝
醉了、我喝醉了」,且往走廊裡面走去,此時D女等人到現
場幫忙扶住被上訴人,上訴人在走廊裡面突然躺下大喊「我
喝醉了」,並喊同學們之名,又說「我喝醉了,我剛剛沒穿
褲子、A女也沒穿褲子」等語(見偵卷第43頁);嗣於原審審
理時復證稱:伊等到凌晨3時許,感覺不太對勁,而且被上
訴人之酒量不好,於是於3時30分左右開始打電話給被上訴
人,但一直未接,伊心想聚會很多人,不可能聽不到手機響
,所以打了14通電話,其中有2通響幾聲就結束,伊感覺很
奇怪、不安,所以往851教室方向找被上訴人,路過1樓電梯
時,聽見遠方走廊傳來男子性交之喘息聲,很大聲,所以不
好意思打擾,伊搭乘電梯至851教室,未看到被上訴人,其
他人表示被上訴人已經被上訴人送回家,伊詢問被上訴人離
開之時間,表示一路均未看見被上訴人,在場之人表示大約
10分鐘或半小時前離開,伊心想伊與被上訴人同住,怎會一
路均未見到人,B男遂將上訴人之手機號碼給予伊,伊突然
想起1樓之聲音,感覺事情有異,於是一邊打電話一邊往電
梯衝,第一通沒有打通,進入電梯後打第二通,撥打第二通
過程中,剛好電梯至1樓開門,伊往右邊轉角之走廊看過去
,就在距離電梯口約10幾公尺處傳來喘息聲之處,看見上訴
人背對伊正在拉起內褲、外褲,伊往該處衝過去,被上訴人
之手機正在上訴人之腳邊響著,被上訴人係趴臥,臉側向一
邊在吐,整個胸部以上均係嘔吐物,下半身赤裸,沒有穿鞋
子,上半身有穿衣服,皮包被丟在一旁,褲子、鞋子散在被
上訴人身旁,眼鏡在下巴、脖子之間被壓爛;上訴人看見伊
,伊尚未開口,上訴人即稱「我什麼都沒有幹、我什麼都沒
有幹、我很清醒」、「A女的褲子是A女自己脫的」,「趕
快把A女送回宿舍,她很需要你」,上訴人一直重覆此3句
話,講10幾遍,一直很慌張重覆講,伊擔心被上訴人遭嘔吐
物嗆到,急將被上訴人翻身、清理嘔吐物,清理完後,伊反
問上訴人為何剛才沒有穿褲子,上訴人愣住,自言自語說「
剛剛為什麼沒有穿褲子」,靠牆自己坐在該處,伊請上訴人
講話,上訴人一直不講話,伊回頭要幫被上訴人穿衣服、褲
子,上訴人將手伸過來,伊當時很生氣,打了上訴人之左臉
一拳,上訴人突然非常激動,表示要伊趕快將被上訴人送回
去,就起身要一起幫被上訴人穿衣服,伊不讓上訴人幫忙,
穿好被上訴人之褲子始發現裡外穿反,此時電梯口有結束聚
會之同學走過來,上訴人突然表示好醉、頭好暈,然伊剛到
時,上訴人尚非常清醒,動作敏捷,之後上訴人突然往走廊
方向走,倒下來稱「我醉了、我頭好暈」、「A女也沒有穿
褲子,我也沒有穿褲子、怎麼辦」,之後一直重覆這些話,
伊相當氣憤要求上訴人不要再裝死,並稱幾秒鐘之前還很清
醒,上訴人遂不再講話,後來伊與同學一起整理被上訴人之
嘔吐物,同學中有人詢問是否要報警或通知教官,伊答稱好
,拿出手機準備找教官,上訴人聽聞後突然坐起大吼大叫,
表示「不要叫救護車、不要叫救護車,又沒有怎麼樣,為什
麼要叫救護車」,無人理會上訴人,上訴人又繼續倒下去,
伊通知教官並叫救護車,救護車到場時,教官亦到場,教官
也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係上訴人發生事情,還去問上訴人是
否要叫救護車,上訴人表示要。因當場伊不好意思向同學說
明發生何事,伊上救護車時覺得事態嚴重,因此報警,並跟
著被上訴人前往署立臺北醫院,伊表示要走性侵流程,醫生
表示醫院並無婦產科,遂將伊等推至走廊不怎麼理會,之後
表示要幫忙轉至亞東醫院,等待轉院過程中警察有來等語(
見原審侵訴卷第306-308頁)。復核諸證人E男於偵查中、原
審刑事庭證稱:F男至教室找被上訴人,並拜託伊與C男幫忙
找人,伊與C男聊一下後準備騎機車去找,但至1樓大廳時看
見F男及兩造,F男喚伊與C男幫忙,被上訴人全身無力正面
朝上躺在地上,下半身有穿但很凌亂,地上均為嘔吐物,上
訴人自己一人站著,一手扶牆、一手扶膝蓋,C男覺得被上
訴人不對勁即召救護車,伊較靠近上訴人,上訴人表示「誰
幫忙看一下A女褲子有無穿好」、「可不可以來一個男生幫
我看看我的褲子有無穿好」,伊並未理會上訴人,繼續查看
被上訴人之狀況;在1樓看見上訴人外褲沒有穿好,內褲有
穿好,但外褲尚未拉起,伊記得上訴人當時請伊幫忙穿褲子
等語(見偵卷第58頁、原審侵訴卷第130頁),參以前開該棟
大樓監視錄影之勘驗結果,即明兩造自851教室離開抵達1樓
後,並未離開該棟大樓,而係朝往走廊方向走去,其後,證
人F男前往851教室獲悉被上訴人已遭上訴人帶離教室後,旋
即下樓尋找被上訴人,證人F男至該棟大樓1樓時,並無離開
該棟大樓,且在1樓走廊處發現被上訴人下半身赤裸,趴臥
於地,滿地嘔吐物,其後,其他參加聚會同學抵達現場,斯
時被上訴人已被F男穿回褲子,而上訴人之外褲尚未拉起,
穿著不完整等事實。至上訴人固爭執證人F男於偵查中證稱
抵達1樓即往兩造所在之走廊方向衝,核與監視錄影之畫面
,F男係先走往大樓出口,再折返往走廊方向之情不符,且F
男聽聞性交之喘息聲,事實上未於被上訴人陰道內採得上訴
人之檢體,而認證人F男之證詞不足採信云云,惟依監視畫
面可知證人F男確實係發現兩造在現場之第一人,且證人F男
證稱已將被上訴人衣物整理後,其餘參與聚會之同學始到達
1樓,其後之情節核與證人E男所述相符,是證人F男之證詞
與監視錄影有出入之處,無礙於本件侵權行為事實之認定,
至於F男證稱有聽聞性交喘息聲一節,乃係對於所聽聞喘息
聲之描述,然事實上F男並非證稱有見聞性交行為,況證人F
男與上訴人間並無怨隙,且本件並非單憑F男之證述為唯一
判斷基礎,尚與其他證人之證述情節及客觀事證相互勾稽,
始採認F男之證詞,故上訴人主張證人F男證詞不可採信云云
,自無可取。
(六)又被上訴人經送醫後有採集其外陰部之檢體,該棉棒之送驗
結果為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上訴人Y染色體DNA
-STR型別相符,不排除來自上訴人或與其同具父系血緣關係
之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0月14日刑生字第
1040073273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6-8頁-第46-9
頁),足認上訴人確有以身體直接碰觸被上訴人之外陰部之
事實。上訴人雖爭執以上開STR型別比對之方法,僅以檢體
之17項型別進行比對,且17項中僅11項與上訴人之DNA-STR
型別比對相符,雖有99%之可能性可認檢體來自上訴人同一
父系之人,然仍存有1%誤差之可能性,應以較為精準之23組
STR型別比對,然經本院刑事庭函詢是否得以再為鑑定,以
提升準確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9日刑生字
第1060041102號函復固略以:已無剩餘證物DNA可供進一步
分析,倘有必要,仍得再為鑑定,然本院刑事庭再次送鑑結
果,已不足以再為比對,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
月2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按(見本院刑事庭
卷第172頁)。惟據該局就研判依據之說明,略以:本案證物
以初步檢測法篩選較佳之檢體進行DNA鑑定,於被上訴人之
外陰部棉棒檢出單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並非混合
型別,因DNA量微,僅檢出11組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
上訴人之型別相符,其餘基因位檢出之訊號雖未達本局型別
分析閾值,惟與上訴人之型別訊號均無矛盾不符之處,故不
排除其來自上訴人或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見本院刑事
庭卷第152頁),仍可認雖因囿於檢體之有限,無法為23組
STR型別比對,然事實上確實僅檢出單一男性Y染色體,並無
混淆而為錯誤判斷之可能,前開鑑定結果有其準確性,自得
為採為判斷基礎。再者理論上,被上訴人之外陰部經採得上
訴人DNA-STR型別之檢體,固不能完全排除係上訴人之身體
特定部位直接接觸被上訴人之外陰部之可能性,然審酌本件
認定之事實乃為被上訴人之內褲、外褲遭上訴人褪下,且上
訴人亦脫下自己之內褲、外褲,則上開檢體雖非上訴人之精
子細胞,亦可認係上訴人身體部位直接接觸轉移,始符於現
場跡證,且證人F男於原審刑事庭審理中明確證述:當天現
場僅被上訴人有嘔吐情形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312頁),可
見上訴人在場並無嘔吐之情形,況上開檢體倘為上訴人之嘔
吐物轉移所致,則證人F男為被上訴人穿上內褲時,亦應同
時會沾黏於被上訴人之內褲,惟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鑑定結果並未在被上訴人之內褲檢出與上訴人Y染
色體DNA-STR型別相符之檢體,應可排除上訴人嘔吐物轉移
之可能性。
(七)至於上訴人否認有意識能力一節云云,則據證人B男於原審
刑事庭審理證稱:與兩造在8樓走廊聊天時,上訴人比被上
訴人清醒,上訴人之表現雖然不能稱很清醒,但直線走路沒
有問題,對話之回應亦符合邏輯,通順達意,不像被上訴人
會跳脫一般人之對話模式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296頁),足
見上訴人離開851教室時,雖因飲酒不如正常情狀下清醒,
然依上訴人之對話應答與行動能力,顯未達於失去意識之情
。再佐以證人C男於原審刑事庭審理時亦證稱:伊表示要叫
救護車時,上訴人蠻激動,感覺不希望叫救護車,伊向上訴
人解釋這個狀況無法處理,且酒精中毒可能蠻嚴重,伊表示
希望叫救護車,F男答稱好,並拿起電話叫救護車,此時上
訴人一直抓頭、靠在牆壁上,感覺很急躁,後來在等待救護
車時,上訴人突然表示「我剛才以為我到家,所以開始脫衣
服,A女也以為她到家了,也開始脫衣服,我就突然被揍一
拳」,在於等待救護車抵達10、20分鐘後,上訴人大概有點
不勝酒力躺在地上,之後就睡著;上訴人當下可以與伊互動
,上訴人不太想讓伊叫救護車及突然稱脫衣服之事情,讓伊
感覺上訴人知道當下發生何事,故企圖阻止伊叫救護車,並
用奇怪之方式向伊解釋兩人都有脫衣服,伊當下判斷上訴人
很清醒等語(見原審侵訴卷第179-182頁),核諸證人F男、E
男前開之證詞內容,可認證人在現場觀察上訴人之意識仍屬
清楚,可正常對話,甚且對於商議叫救護車之舉動曾為反對
之意見。況經原審刑事庭函詢新泰綜合醫院關於上訴人急診
治療之情形,醫院函覆表示上訴人於104年6月28日凌晨4時
許到院,因頭暈想吐,有飲酒,意識狀態尚可溝通,可正常
對話,當時給予症狀緩解之針劑及藥物,因非酒駕,故無測
酒精濃度。同日上午7時許有家屬陪同,意識清楚,故准予
帶藥離院等情,有該院105年6月14日新泰管字第1050153號
函附卷可佐(見原審侵訴卷第86頁),益徵上訴人送醫後雖有
酒醉,惟意識狀態可溝通,亦可正常對話。綜上,上訴人雖
因飲酒精神狀態較諸正常時為差,惟於行為時其意識能力仍
屬正常,是上訴人辯稱對於案發過程因酒醉而不記得云云,
無可採信。又上訴人另辯稱F男當晚連續撥打14通電話,豈
可能任由手機響聲或不移至他處,可認上訴人當時意識不清
云云,然上訴人當日雖非意識不清,然有飲酒乃為事實,況
上訴人係利用被上訴人醉酒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乘機欲
為性交行為,係偶發之侵害行為,其緊張之情可為想見,非
正常情況可為比擬,自不能以此情推認上訴人應為意識不清
,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八)綜上各節,堪認被上訴人係由上訴人帶離851教室,而被上
訴人於離開851教室後迄至於醫院清醒時止,期間之精神狀
況係達於類似精神障礙狀態,而被證人F男發現兩造時,被
上訴人係下半身赤裸趴臥於地,上訴人則適正要穿起自己之
內、外褲,事後又於被上訴人之外陰部採得與上訴人之Y染
色體DNA-STR型別相符之檢體,復排除在場有其他人碰觸被
上訴人之外陰部或遭上訴人之嘔吐物沾黏之可能性等情。是
足認上訴人確實有利用被上訴人處於不知、不能抗拒之狀態
而性交未遂之侵權行為事實。
五、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
撫金以90萬元為允當: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
因醉酒而不知、不能抵抗之機會,而逞一己情慾,侵害被上
訴人之貞操、身體,造成被上訴人精神痛苦不堪,已如前述
,自屬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堪認被上訴人因此受
有精神上痛苦,是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
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二)次按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
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
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
決定之(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衡之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因酒醉不知、
不能抗拒之情狀,違反被上訴人之意願與之性交未遂,被上
訴人精神上自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又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
,105年度所得8萬4,038元,且名下有不動產13筆、汽車1輛
;上訴人為大學肄業,104年度所得2筆合計50萬2,540元、
105年度所得約3,183元,名下無其他財產等情,乃為兩造陳
明在卷,並經原審調閱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原審限
閱卷),則原審斟酌上訴人故意侵權行為之程度、被上訴人
所受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90萬元並未過高,上訴意
旨請求減少賠償金額,為無理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所
明定。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上開損害,並無確定給
付期限,依上規定,上訴人自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時起,即應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加計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10日(見附
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亦屬有據。
七、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
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90萬元及自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
為前開給付,並為准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違誤。上訴人
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第2項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附件:
┌──┬────────────────────────┐
│光碟│ 原審刑事庭勘驗結果 │
│編號│ │
├──┼────────────────────────┤
│ 1 │編號1光碟內容:資料夾「1」,內有「0627」、「0628│
│ │」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為大樓內往門口攝影,畫 │
│ │ 面時間則為15-06-27、17:18:00至15-06-28、 │
│ │ 00:19:59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 │
│ │ 畫面(如圖片1)。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內往門口朝外攝影,畫面時間 │
│ │ 則為15-06-28、00:20:00至15-06-28、09:20 │
│ │ :59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各│
│ │ 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2、3)。 │
├──┼────────────────────────┤
│ 3 │編號3光碟內容:資料夾「3」,內有「0627」、「0628│
│ │」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外往門口內攝影 │
│ │ ,應為檔案1之相反方向,畫面時間則為15-06-27│
│ │ 、17:18:00至15-06-28、00:19:59連續錄影 │
│ │ ,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各分割畫面開始│
│ │ -如圖片4)。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九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 │
│ │ 外往門口內攝影,畫面時間則為15-06-28、01: │
│ │ 20:00至15-06-28、09:20:59連續錄影,未攝 │
│ │ 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5│
│ │ )。 │
├──┼────────────────────────┤
│ 4 │編號4光碟內容:資料夾「4」,內有「0627」、「0628│
│ │」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外往門口內攝影 │
│ │ (位置不明),畫面時間則為15-06-27、17:18:00│
│ │ 至15-06-28、00:20:00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 │
│ │ 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6)。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 │
│ │ 案畫面為大樓外往門口內攝影(位置不明),畫面 │
│ │ 時間則為15-06-28、00:20:00至15-06-28、09 │
│ │ :20:59連續錄影(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7、8)│
│ │ 。 │
├──┼────────────────────────┤
│ 5 │編號5光碟內容:資料夾「5」,內有「0627」、「0628│
│ │」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內朝門口處攝影 │
│ │ (位置不明),畫面時間則為15-06-27、17:18: │
│ │ 00至15-06-28、00:20:00連續錄影,未攝得與 │
│ │ 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9) │
│ │ 。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 │
│ │ 案畫面均為大樓內往門口外攝影(位置不明),畫 │
│ │ 面時間則為15-06-28、00:20:00至15- 06-28、│
│ │ 09:21:00連續錄影(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 │
│ │ 10、11)。 │
│ │ 1.「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42: │
│ │ 43,有1名男子出現欲由大樓內走向門口,打不開 │
│ │ 門之後往右下角離去(如圖片12、13、14)。 │
│ │ 2.「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43: │
│ │ 06,疑似同1名男子自右下角,往左方走過(如圖片│
│ │ 15)。 │
│ │ 3.「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07: │
│ │ 48,救護車進入畫面(如圖片16、17)。 │
│ │ 4.「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5: │
│ │ 51,救護車在畫面中倒車後駛離(如圖片17、18 ) │
│ │ 。到檔案15-06-28、04:21:00結束,未再看到救│
│ │ 護車進入。 │
│ │ 5.「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22: │
│ │ 48,第二輛救護車進入畫面(如圖片19、20)。 │
│ │ 6.「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37: │
│ │ 34,第二輛救護車離開畫面(如圖片21)。 │
├──┼────────────────────────┤
│ 10 │編號10光碟內容:資料夾「10」,內有「0627」、「06│
│ │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內朝門口處攝影(位│
│ │ 置不明),畫面時間則為15-06-27、17:18:00至 │
│ │ 15-06-28、00:20:00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案相│
│ │ 關之錄影畫面(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22)。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
│ │ 032146」、「00000000」、「00000000」、「1006│
│ │ 2100」、「00000000」、「00000000」。檔案畫面│
│ │ 為大樓內朝門口處攝影(位置不明),畫面時間則為│
│ │ 15-06-28、00:20:00至15-06-28、09:21:00 │
│ │ 連續錄影(各分割畫面開始-如圖片23、24)。 │
│ │ 1.其中「00000000」檔案部分: │
│ │ (1)「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10 │
│ │ :35,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有2人從電梯旁走│
│ │ 出,之後有1男1女從玻璃門旁出口離開大樓(如圖│
│ │ 片24-1、24-2)。 │
│ │ (2)「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13 │
│ │ :18,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有1人從電梯走出│
│ │ ,並從玻璃門旁出口離開大樓(如圖片24-3、24-4│
│ │ )。 │
│ │ 2.其中「00000000」檔案部分: │
│ │ (1)「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23 │
│ │ :35,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電梯打開,有2人│
│ │ 走出電梯(如圖片25)。 │
│ │ (2)「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23:│
│ │ 58,有男1女自大門旁離開,均僅攝得背面(如圖 │
│ │ 片26)。 │
│ │ (3)「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25 │
│ │ :21,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有2人走出電梯,│
│ │ 但不是往大門方向走,而是往反方向走。(如圖片│
│ │ 26-1、26-2)。 │
│ │ (4)「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45 │
│ │ :35,有1長髮男子從大門旁進入大樓(如圖片26│
│ │ -3)。 │
│ │ (5)「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46 │
│ │ :02,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該男子進入電梯│
│ │ (如圖片26-4)。 │
│ │ (6)「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50 │
│ │ :13,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有人從電梯中走 │
│ │ ,先往大門方向走後又折返往反方向走去,並未 │
│ │ 走出大樓(如圖片26-5)。 │
│ │ (7)「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56 │
│ │ :01,由大門玻璃反射隱約可見電梯打開,有3 │
│ │ 人走出電梯,往大門反方向走去(如圖片27)。│
│ │ (8)「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05 │
│ │ :00,1名女子走到大門處講電話(如圖片28、29│
│ │ )。 │
│ │ (9)「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08 │
│ │ :00,機車與救護車進入畫面(如圖片30)。 │
│ │ (10)「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 │
│ │ 08:51,救護人員抬擔架自大門旁邊進入大樓 │
│ │ (如圖片31)。 │
│ │ 「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09 │
│ │ :20,1名男子出現在大門前(如圖片31-1)。 │
│ │ 「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0 │
│ │ :58,數人出現在大門外,走向救護車後離開(截│
│ │ 畫如圖片32)。 │
│ │ 「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4 │
│ │ :29,數人出現在玻璃門內,救護人員從大門旁 │
│ │ 推擔架出大樓,擔架上女子未有動作(截畫如圖 │
│ │ 片33、34、35)。 │
│ │ 「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5 │
│ │ :39,救護車起駛離開現場(截畫如圖片36)。 │
│ │ 仍有保全在大樓內走來走去。 │
│ │ 3.其中「00000000」檔案部分: │
│ │ (1)「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22 │
│ │ :55,第二輛救護車到達現場(截畫如圖片37)。 │
│ │ (2)「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23 │
│ │ :56,救護車人員推擔架從玻璃門旁入口進入大│
│ │ 樓(截畫如圖片38)。 │
│ │ (3)「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35 │
│ │ :01,救護車人員從玻璃門旁推擔架出大樓(截 │
│ │ 畫如圖片39),1名男子在擔架上未有動作(截畫 │
│ │ 如圖片40)。 │
│ │ (4)「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36 │
│ │ :57,第二輛救護車起駛離開現場(截畫如圖片 │
│ │ 41)。 │
├──┼────────────────────────┤
│11 │編號11光碟內容:資料夾「11」,內有「0627」、「06│
│ │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除「0000000」外,其餘 │
│ │ 檔案均未有錄影畫面。「00000000」錄影位置, │
│ │ 為大樓外朝門口處攝影(位置不明),畫面時間則 │
│ │ 為15-06-27、19:18:00至15-06-27、19:54: │
│ │ 37,之後即無畫面(如圖片42、43)。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檔│
│ │ 案均未有錄影畫面(如圖片44)。 │
├──┼────────────────────────┤
│ 12 │編號12光碟內容:資料夾「12」,內有「0627」、「06│
│ │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均為大樓內朝門口處攝影 │
│ │ ,有攝得化妝室出入口,畫面時間則為15-06-27 │
│ │ 、17:18:00至15-06-28、00:20:00連續錄影 │
│ │ ,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如圖片45)。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 │
│ │ 案畫面均為大樓內朝門口處攝影,有攝得化妝室 │
│ │ 出入口,畫面時間則為15-06-28、00:20:00至 │
│ │ 15-06-28、09:21:00連續錄影(如圖片46)。 │
│ │ 1.其中「00000000」檔案部分: │
│ │ 「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2:27: │
│ │ 00,1男1女進入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47), │
│ │ 02:41:14前開1男1女走出房間(如圖片48),至檔 │
│ │ 案結束止未再有人出入。 │
│ │ 2.其中「00000000」檔案部分: │
│ │ (1)「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37 │
│ │ :34,被告進入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49) │
│ │ 。 │
│ │ (2)「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37 │
│ │ :56,被告走出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50) │
│ │ ,直至C男進入止,未有人進出。 │
│ │ (3)「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56 │
│ │ :56,C男走入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51) │
│ │ 。 │
│ │ (4)「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57 │
│ │ :02,C男走出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52) │
│ │ 。 │
│ │ (5)「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00 │
│ │ :12,被告搖晃走入化妝室字牌上方房間(如圖 │
│ │ 片53),15-06-28、04:00:29,被告走出化妝 │
│ │ 室字牌上方房間(如圖片54)。 │
│ │ (6)「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5 │
│ │ :18,C男走入化妝室字牌上方房間(如圖片55),│
│ │ 15-06-28、04:15:22,D女走入化妝室字牌下 │
│ │ 方房間(如圖片56),之後C男從房間拿出拖把、 │
│ │ 水桶,與D女往下方走去(如圖片57)。 │
│ │ (7)「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7 │
│ │ :18,吳○樺走入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 │
│ │ 58),之後吳○樺走出房間拿取垃圾桶旁之掃把 │
│ │ 往畫面下方走去(如圖片59)。 │
│ │ (8)「00000000」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4:17 │
│ │ :53,C男拿拖把及水桶走入化妝室字牌上方房 │
│ │ 間(如圖片60),D女拿著拖把跟著走進房間(如圖│
│ │ 片61),吳○樺拿著掃把畚斗走入化妝室字牌上 │
│ │ 方房間(如圖片62),15-06-28、04:19:23,E │
│ │ 男進入化妝室字牌上方房間,D女拿著拖把走出 │
│ │ 房間往下方走去(如圖片63),之後C男、D女、吳│
│ │ ○樺、E男來回拿著清掃用具走到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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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編號13光碟內容:資料夾「13」,內有「0627」、「06│
│ │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為大樓外朝大門口處攝影 │
│ │ ,有2扇大玻璃門,應為大門,畫面時間則為15- │
│ │ 06-27、17:18:00至15-06-28、00:20:00連續│
│ │ 錄影,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如圖片64) │
│ │ 。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案│
│ │ 畫面為大樓外朝大門口處攝影,有2扇大玻璃門, │
│ │ 應為大門,畫面時間則為15-06-28、00:20:00至│
│ │ 15-06-28、09:21:00連續錄影(如圖片65)。其中│
│ │ 「00000000」檔案,於15-06-28、04: 07:32有救│
│ │ 護車出現在左上角(如圖片66)。「00000000」檔案│
│ │ ,於15-06-28、04:22:31機車與救護車出現在左│
│ │ 左上角(如圖片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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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編號14光碟內容:資料夾「14」,內有「0627」、「06│
│ │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為大樓外朝大門口處攝影 │
│ │ ,應為側門,畫面時間則為15-06-27、17:18: │
│ │ 00至15-06-28、00:20:00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
│ │ 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如圖片68)。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 │
│ │ 案畫面為大樓外朝大門口處攝影,應為側門,看 │
│ │ 起來是編號「12」光碟之相反方向由大樓外往內 │
│ │ 攝影,畫面時間則為15-06-28、00:20:00至15 │
│ │ -06-28、09:21:00連續錄影(如圖片69)。「140│
│ │ 32146」檔案於畫面時間15-06-28、03:37:34,│
│ │ 被告進入化妝室字牌下方房間(如圖片70),其餘 │
│ │ 錄影情形與編號12光碟所見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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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編號15光碟內容:資料夾「15」,內有「0627」、「 │
│ │0628」二個資料夾。 │
│ │(一)「0627」資料夾下有八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檔案畫面為大樓內部大廳之攝影畫 │
│ │ 面,畫時間則為15-06-27、17:18:00至15-06 │
│ │ -28、00:20:00連續錄影,未攝得與本案相關之│
│ │ 錄影畫面(如圖片71)。 │
│ │(二)「0628」資料夾下有十個檔案:「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檔 │
│ │ 案畫面為大樓內部大廳之攝影畫面,畫面時間則 │
│ │ 為15- 06-28、00:20:00至15-06-28、09:21:│
│ │ 00連續錄影(如圖片72),僅有「00000000」、「1│
│ │ 0000000」檔案攝救護車從大樓外經過之情形, │
│ │ 進出時間與檔案「13」約略相同,其餘檔案未攝 │
│ │ 得與本案相關之錄影畫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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