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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季野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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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 万季野墓表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录于《方苞集/12

季野姓万氏,讳斯同,浙江四明人也。其本师曰念台刘公,公既殁,有弟子曰黄宗羲黎洲。浙人闻公之风而兴起者,多师事之,而季野与兄充宗最知名。

季野少异敏,自束发未尝为时文,故其学博通,而尤熟于有明一代之事。年近六十,诸公以修明史,延致京师。士之游学京师者,争相从问古仪法。月再三会,录所闻共讲肆。惟余不与,而季野独降齿德而与余交,每曰:“子于古文信有得矣,然愿子勿溺也。唐宋号为文家者八人,其于道粗有明者,韩愈氏而止耳,其馀则资学者以爱玩而已,于世非果有益也。”余辍古文之学而求经义,自此始。

丙子秋,余将南归,要余信宿其寓斋,曰:“吾老矣,子东西促促,吾身后之事,豫以属子,是吾之私也。抑犹有大者[1]:史之难为久矣,非事信而言文,其传不显。李翱、曾巩所讥‘魏、晋以后贤奸事迹,并暗昧而不明,由无迁、固之文’是也。而在今则事之信尤难。盖俗之偷久矣,好恶因心,而毁誉随之。一室之事,言者三人,而其传各异矣,况数百年之久乎!故言语可曲附而成,事迹可凿空而构;其传而播之者未必皆直道之行也;其闻而书之者,未必有裁别之识也。非论其世,知其人,而具见其表里,则吾以为信,而人受其枉者,多矣!”

“吾少馆于某氏,其家有列朝实录,吾默识暗诵,未敢有一言一事之遗也。长游四方,就故家长老求遗书,考问往事,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靡不网罗参伍,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可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以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可八九得矣。然言之发,或有所由;事之端,或有所起,而其流或有所激,则非他书不能具也。凡实录之难详者,吾以他书证之;他书之诬且滥者,吾以所得于实录者裁之;虽不敢具谓可信,而是非之枉于人者,盖鲜矣。昔人于《宋史》已病其繁芜,而吾所述将倍焉;非不知简之为贵也,吾恐后之人务博而不知所裁,故先为之极。使知吾所取者有可损,而不取者,必非其事与言之真,而不可益也。子诚欲以古文为事,则愿一意于斯,就吾所述,约以义法而经纬其文。他日书成,记其后曰:‘此四明万氏所草创也’,则吾死不恨矣。”

因指四壁架上书曰:“是吾四十年所收集也,逾岁吾书成,当并归于子矣。”又曰:“昔迁、固才既杰出,又承父学,故事信而言文;其后专家之书,才虽不逮,犹未至如官修者之杂乱也。譬如入人之室,始而周其堂寝匽湢焉,继而知其蓄产礼俗焉。久之,其男女少长,性质刚柔、轻重、贤愚,无不习察,然后可制其家之事也。官修之史,仓卒而成于众人,不暇择其材之宜与事之习,是犹招市人而与谋室中之事耳。吾欲子之为此,非徒自惜其心力,吾恐众人分操割裂,使一代治乱、贤奸之迹暗昧而不明。子若不能,则他日为吾更择能者而授之。”

季野自志学,即以《明史》自任。其至京师,盖以群书有不能致者,必资有力者以成之,欲竟其事,然后归。及余归,逾年而季野竟客死,无子弟在侧,其史稿及群书遂不知所归。余迍邅轗轲,于所属史事之大者,既未获从事,而传志之文,亦久而未就。戊戌夏六月,卧疾塞上,追思前言,始表志之。距其殁,盖二十有一年矣。

季野行清而气和,与人交,久而益可爱敬。其殁也,家人未尝讣余。余每欲赴其家吊问而未得也。故于平生行迹,莫由叙列,而独著其所阐明于史法者。季野所撰《本纪》、《列传》,凡四百六十卷,惟诸志未就。其书具存于华亭王氏,淮阴刘永祯录之过半而未全,后有作者可取正焉。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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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犹有大者:还有更重要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