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警察厅报告苏城中学以上各学校罢课游行及抵制日货事
外观
代电 江苏苏州警察厅 厅长崔凤舞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
苏州警察厅报告设法维持市面及保护日本租界及日商 苏州警察厅报告苏州之罢课及经过情形 |
北京内务部警政司钧鉴:
鱼电谨悉。查苏城中学以上各学校,自上月俭、艳两日相继罢课后,举行宣誓游行演讲,举动尚属文明,未便强加禁阻,而抵制日货事,各商虽有其议,并无积极行动。至于日人商店,早经设法保护,目下市面安静如常。兹奉前因,除布告周知,并令所属遵照外,谨此奉覆。
苏州警察厅厅长崔凤舞。虞。叩。
中华民国八年六月七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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