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外观
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2019年3月7日 |
:行政院第3642次院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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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今(7)日通过教育部拟具的“教师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为完善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增进教师教学品质,维护学生受教权,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违反法律、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现职教师应积极处理的期待。
苏院长进一步表示,本案请教育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并向教师团体妥为说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师资培育法”规定修正并删除相关条文。(修正条文第6条、第10条)
二、新增教师评审委员会于处理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件时,学校应另增聘校外学者专家担任委员,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代表人数,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修正条文第9条)
三、明确规范含教师专业审查委员会之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修正条文第14条至第18条、第21条、第22条及第26条)
四、增列教师担任行政职务义务。(修正条文第32条)
五、赋予教师寒暑假返校服务活动办法之法源依据。(修正条文第34条)
六、强化教师申诉及救济制度。(修正条文第43条至第45条及第47条)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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