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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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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2019年3月7日
:行政院第3642次院会决议
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
【教育部新闻稿】教师法修正后将提升不适任教师处理之效率与公平正义
行政院第3642会议 讨论事项(一)

日期:108-03-07
资料来源:新闻传播处

行政院会今(7)日通过教育部拟具的“教师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为完善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增进教师教学品质,维护学生受教权,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违反法律、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现职教师应积极处理的期待。


苏院长进一步表示,本案请教育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并向教师团体妥为说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师资培育法”规定修正并删除相关条文。(修正条文第6条、第10条)

二、新增教师评审委员会于处理教师解聘、不续聘、停聘案件时,学校应另增聘校外学者专家担任委员,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代表人数,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修正条文第9条)

三、明确规范含教师专业审查委员会之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修正条文第14条至第18条、第21条、第22条及第26条)

四、增列教师担任行政职务义务。(修正条文第32条)

五、赋予教师寒暑假返校服务活动办法之法源依据。(修正条文第34条)

六、强化教师申诉及救济制度。(修正条文第43条至第45条及第47条)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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