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
外觀
行政院會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 2019年3月7日 |
:行政院第3642次院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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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是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本案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師資培育法」規定修正並刪除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6條、第10條)
二、新增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9條)
三、明確規範含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6條)
四、增列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
五、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34條)
六、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修正條文第43條至第45條及第47條)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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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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