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为迁广州办公致南京市政府电
外观
行政院为迁广州办公致南京市政府电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二月七日 1948年2月7日 |
南京市政府、首都卫戍总司令部、剿匪总司令部:不忍长令烽火蔓延,重苦吾民,政府以最大之决心与诚意力谋和平之实现,期月以来中共和谈代表迄未派出,共军军事行动仍复进逼无已,爰经决定迁政府于广州,兹已于本月五日正式在广州办公。今后政府仍当本其一贯之信念,赓续致力和谈之进行,并图政治彻底之改革,仰各地军政人员慎守岗位,各尽职责,是为至要。行政院。丑虞。二机。穗。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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