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遷廣州辦公致南京市政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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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遷廣州辦公致南京市政府電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七日 1948年2月7日 |
南京市政府、首都衛戍總司令部、剿匪總司令部:不忍長令烽火蔓延,重苦吾民,政府以最大之決心與誠意力謀和平之實現,期月以來中共和談代表迄未派出,共軍軍事行動仍復進逼無已,爰經決定遷政府於廣州,茲已於本月五日正式在廣州辦公。今後政府仍當本其一貫之信念,賡續致力和談之進行,並圖政治徹底之改革,仰各地軍政人員慎守崗位,各盡職責,是為至要。行政院。醜虞。二機。穗。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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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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