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4日(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4日
2001年10月17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0月17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392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0年(2001年)10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75 年 12 月 30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26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89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4 日 增订第7之1, 7之2条
修正第1, 2, 11, 19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17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039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1、2、11、19 条条文;并增订发布第 7-1、7-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63843 号令发布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5 日 废止2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58211号令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院为办理研究发展、综合规划、管制考核、行政资讯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促进地方发展工作,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各处、室之设置)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一、研究发展处。
  二、综合计画处。
  三、管制考核处。
  四、资讯管理处。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处。
  六、地方发展处。
  七、秘书室。

第三条 (研究发展处掌理事项)

  研究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政治及社会发展相关问题之研究分析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施政有关问题及行政业务研究发展事项。
  三、关于民意调查之举办及舆情分析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民意调查工作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行政效率与为民服务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七、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四条 (综合计画处掌理事项)

  综合计画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针之研议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年度施政计画之编制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施政计画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施政计画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中、长程计画之审议、协调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结构及功能之研析事项。
  七、其他有关施政规划事项。

第五条 (管制考核处掌理事项)

  管制考核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画之管制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行政院重要会议决定、决议及院长指示事项之追踪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施政问题之专案调查、追踪、协调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文时效管制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年度工作考成事项。
  六、关于国营事业年度工作考成事项。
  七、其他有关管制考核事项。

第六条 (资讯管理处掌理事项)

  资讯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系统之统筹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发展行政资讯计画优先顺序研订事项。
  三、关于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行政资讯计画之审议、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关于政府机关办公室自动化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五、关于行政资讯管理相关问题之研究发展及综合研议事项。
  六、关于本会资讯系统之发展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资讯管理事项。

第七条 (政府出版品管理处掌理事项)

  政府出版品管理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令之研订事项。
  二、关于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关于政府出版品之推广事项。
  四、关于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出国人员出国报告之综合处理事项。
  五、关于施政问题相关资料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六、关于本会出版品之发行及管理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项。

第七条之一 (地方发展处掌理事项)

  地方发展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地方施政资料、发展政策、施政与计画之搜集研究、分析及评估事项。
  二、地方发展示范计画之评析、建议、实验、协调及辅导事项。
  三、地方重要施政及中、长程计画规划与执行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四、地方发展情势之调查研究、分析及建议事项。
  五、地方发展规划之辅导、训练及协助事项。
  六、地方公共服务之协调联系及谘询服务事项。
  七、其他有关地方发展事项。

第七条之二 (档案管理局之设置)

  本会为办理政府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设档案管理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秘书室掌理议事、公共关系、新闻发布、会内重要案件管制、文书、印信典守、档案管理、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九条 (正、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会务。
  本会置委员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长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条 (委员会议之举行)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研究委员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至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十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员五十四人至五十六人,分析师十二人至十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八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五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员额中,专门委员二人,视察一人,专员十人,科员四人,助理设计师六人,书记二人,由原台湾省政府公务人员随业务移拨者,出缺后不补。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经济建设及研究考核委员会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第一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为止。

第十二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会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五条 (人员选用)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六条 (正、副研究员之聘用)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报请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七条 (顾问及谘询委员之遴聘)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遴聘专家、学者为顾问及谘询委员,研究专门问题。

第十八条 (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之拟定)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定之。

第十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条例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