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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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目的)
- 行政院為辦理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政府出版品管理及促進地方發展工作,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各處、室之設置)
-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 一、研究發展處。
- 二、綜合計畫處。
- 三、管制考核處。
- 四、資訊管理處。
- 五、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 六、地方發展處。
- 七、秘書室。
第三條 (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
- 研究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治及社會發展相關問題之研究分析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施政有關問題及行政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六、關於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四條 (綜合計畫處掌理事項)
- 綜合計畫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製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協調及推動事項。
- 六、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 七、其他有關施政規劃事項。
第五條 (管制考核處掌理事項)
- 管制考核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 二、關於行政院重要會議決定、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追蹤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施政問題之專案調查、追蹤、協調及考核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 六、關於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事項。
- 七、其他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第六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事項)
- 資訊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發展行政資訊計畫優先順序研訂事項。
-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及考核事項。
- 四、關於政府機關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五、關於行政資訊管理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及綜合研議事項。
- 六、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發展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七條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事項)
- 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及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 二、關於政府出版品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三、關於政府出版品之推廣事項。
- 四、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人員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事項。
- 五、關於施政問題相關資料之蒐集及整理事項。
- 六、關於本會出版品之發行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第七條之一 (地方發展處掌理事項)
- 地方發展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地方施政資料、發展政策、施政與計畫之蒐集研究、分析及評估事項。
- 二、地方發展示範計畫之評析、建議、實驗、協調及輔導事項。
- 三、地方重要施政及中、長程計畫規劃與執行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 四、地方發展情勢之調查研究、分析及建議事項。
- 五、地方發展規劃之輔導、訓練及協助事項。
- 六、地方公共服務之協調聯繫及諮詢服務事項。
- 七、其他有關地方發展事項。
第七條之二 (檔案管理局之設置)
- 本會為辦理政府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設檔案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 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新聞發布、會內重要案件管制、文書、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九條 (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設置)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十條 (委員會議之舉行)
-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人員編制)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六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四人至五十六人,分析師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前項員額中,專門委員二人,視察一人,專員十人,科員四人,助理設計師六人,書記二人,由原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台灣省政府經濟建設及研究考核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十二條 (人事室之設置)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會計室之設置)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政風室之設置)
-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人員選用)
-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六條 (正、副研究員之聘用)
-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第十七條 (顧問及諮詢委員之遴聘)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專家、學者為顧問及諮詢委員,研究專門問題。
第十八條 (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之擬定)
第十九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