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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584次院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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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提示:民国107年1月11日第3584次会议

一、劳动基准法修正案已于昨(10)日三读通过,本次修法是在优先保障劳工四大核心权益不变之前提下,给予劳资双方四个弹性空间,让劳资团结合作,有利推升台湾经济发展。除感谢立法院苏院长嘉全、蔡副院长其昌及朝野各委员;特别是民进党党团柯总召建铭、刘干事长櫂豪、何书记长欣纯、林召集委员静仪及民进党党团各委员,也要感谢施副院长、卓秘书长、何副秘书长、劳动部林部长,以及相关部会首长之努力。特别感谢劳动部林部长,在过程中展现政务官之责任与担当,即使林部长身体有恙,但仍不计毁誉,承担各种攻击,扛起所有责任,完成这项历史性工作。尤其本次修正劳动基准法并非容易,除需面对社会各界不同之意见,修法过程中更要面临一波又一波激烈之冲突,但林部长展现政务官之责任及坚持,毫无退缩之意,实感敬佩。

本次修法通过后,希望社会也能了解政府保障劳工权益之决心从未改变,修法过程中社会所关切之各项议题,特别是针对劳方弱势部分,请劳动部与相关部会持续进行沟通并适时检讨,让新的劳动体制,能运行得更加顺利。

本人就任行政院院长以来致力推动之各项施政措施,不论是政府带头加薪、排除产业投资障碍、优化赋税制度、建构友善之新创环境,乃至于近日针对年轻人低薪问题研拟对策等,都是希望透过多面向之努力,振兴台湾经济,逐步改善当前薪资停滞问题,让国民所得能够提升,让每一位国民都能因此受惠,请各部会一起坚持下去。

本人必须再次强调,台湾是个岛国,经济以外贸为导向,面对日益激烈之竞争情势,劳资必须团结,一起打拼经济才有未来。期待劳动基准法修正通过后,走过纷扰,劳资双方合作、政府与民间共同携手,政府行政团队也要更加努力,让台湾经济大步发展,让国人都能够安居乐业。

二、立法院刻正召开临时会,除为处理劳动基准法等重大法案外,更重要的是107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为期预算案能顺利通过,请各部会首长务必要积极联系拜会与业务有关之委员会委员,寻求委员对预算案之支持。当中委员所提建议事项,如在执行上确有困难之处,除请首长向委员婉转说明外,并将相关讯息提供民进党党团柯总召,以协助排除困难,让预算案能早日通过。此外,立法院下(第9届第5)会期将于2月27日开议,请大家一定要努力与立法院沟通说明,让立法院下会期总质询也能顺利进行。


报告事项

一、国立故宫博物院陈报“新故宫-故宫公共化带动观光产业发展中程计画(107年至112年)推动情形”报告,请鉴核案。 决定:

(一)准予备查。

(二)本计画未来完成后,不仅可落实维护国宝文物安全,亦有助提升故宫院区参观品质,推广全民艺术教育,带动观光产业发展。请故宫尽速成立跨部会专案小组,定期与相关部会、台北市及嘉义县政府沟通协调,另请内政部(营建署)、工程会及交通部(观光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

(三)本人于上周六视察嘉义县故宫南院时,已请故宫林院长朝几个方向努力,包括:国宝文物修复展示馆在4年内如期如质完工开馆、南院BOT案停顿部分尽速解决、经由提升南院文物修复技术,培育相关人才,带动产业,以及故宫正馆国宝文物亦能于南院展览,发挥南院功能。此外,张政务委员景森所提挑选故宫正馆一定数量(如50-100件)之重要典藏品,限定3年内仅在南院展览,并整合南部文化观光资源发展(包括文物、交通、住宿等);以及文化部郑部长所提确立故宫南院典藏定位,并研议中研院文物至南院展览等意见,请林政务委员万亿督导。以上均请故宫落实办理,以落实南北文化平权,区域均衡发展。希望故宫团队透过本计画,创新故宫价值,确实连结在地需求,带动观光量能,让故宫南北两院与所在地区共存共荣。


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陈报“再生粒料运用于公共工程推动情形”报告,请鉴核案。 决定:

(一)准予备查。

(二)再生粒料运用于公共工程是政府力推循环经济之重要项目之一,本案推动迄今,在相关部会充分合作之下,环保署及经济部于再生粒料品质及流向管控已有具体作法,工程会也成功媒合内政部、经济部及交通部等机关使用再生粒料,短期内已初具成果,感谢各部会努力。

(三)本案请工程会后续督导及协助各地方政府,就所辖工程建立使用一定比率焚化再生粒料之机制,并请经济部督促中钢公司等事业单位,依其事业计画办理副产品及废弃物多元去化。至于部分工程使用再生粒料尚须进行环境影响差异分析,及沥青业者须申办相关异动或变更等作业,则请环保署积极协处,希望透过中央各部会及地方密切合作,加速推动及落实循环经济政策。另外,台中市政府所提中央在地方所辖之工程,建议适材适所运用底渣等资源化产品,以及建议环保署建立使用底渣资源化产品奖励评比机制,以鼓励各机关使用等意见,请相关主管部会协助办理。


三、外交部函送“中华民国与史瓦济兰王国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业经双方完成换文续约程序,请鉴核案。 决定:由院复准备查,并函请总统府秘书长查照转陈。


四、文化部函送“台湾日本关系协会与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间关于文化交流合作了解备忘录”,请鉴核案。 决定:由院复准备查,并函请总统府秘书长查照转陈。


五、文化部函送“驻菲律宾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马尼拉经济文化办事处间有关工艺产业合作了解备忘录”,请鉴核案。 决定:由院复准备查,并函请总统府秘书长查照转陈。


讨论事项

一、经济部拟具“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经吴政务委员政忠等审查整理竣事,请核转立法院审议案。 决议:

(一)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

(二)为达2025年我国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20%之目标,政府除透过各项政策与机制,积极扩大推动外,亦期透过本次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之修正,优化我国再生能源发展环境,提升政策推动之效能。

(三)本次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系朝“开源”、“多元”、“简便”三大面向进行修正,以需求诱导供给,增加再生能源设置量;放宽再生能源范畴,增加及保障多元绿电使用方式;简化申请程序及增加并网弹性,并解决台电馈线不足之问题,均有其必要。

(四)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经济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二、教育部拟具“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7条、第27条之1、第30条修正草案,经林政务委员万亿等审查整理竣事,请核转立法院审议案。 决议:

(一)通过,函请立法院审议。

(二)为完善教育现场对性别平等事件之预防与处理、落实维护校园安全,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教育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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