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外观
←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67年)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4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95年12月19日 1996年1月10日 公布于民国85年1月10日 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40 号令 |
废止,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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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
- 二、药物及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之研订。
-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卫生检验方法之研订。
- 四、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与化妆品之调查研究、试验及卫生安全性之评估。
- 五、药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检验时所用之对照标准品之供应。
- 六、地方卫生机关有关药物、食品、化妆品之卫生稽查人员、检验人员之督导与有关稽查、检验技术之辅导及训练。
- 七、其他有关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事项。
第三条 (五组之设置)
-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总务室之设置及职掌)
- 本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供应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正副局长及其职权)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研究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二十人至三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十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科长十五人至二十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副研究员五人至八人,秘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一百十九人至一百四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四十八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十二人至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五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主任及其职权)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主任及其职权)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职务适用职系)
第十条 (检验站之设置)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时各省(市)、县(市)及重要港口、机场设检验站。
第十一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二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