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立法64年公布)
外观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3年12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74年12月27日 1975年1月6日 公布于民国64年1月6日 |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7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 一、细菌之研究及检验。
- 二、病理之研究及检验。
- 三、病毒之研究及检验。
- 四、血清之研究及检验。
- 五、生物制剂之研究及制造。
- 六、生物制剂之检定。
- 七、卫生工作人员之训练。
- 八、其他有关预防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 本所设六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课办事。
第四条
- 本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简任,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辅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六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荐任或简任;研究员三人,简任或荐任或聘用;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馀荐任;总务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荐任;课长九人至十五人,由荐任技正兼任;课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五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九人得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十四人至二十二人。
第七条
-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计室,置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所因业务需要,得在国内适当地区设检验站,置站主任,由荐任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