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63年立法64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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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3年12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74年12月27日
1975年1月6日
公布于民国64年1月6日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7年)

中华民国 63 年 12 月 27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64 年 1 月 6 日公布总统(64)台统(一)义字第 004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77 年 5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77 年 6 月 10 日公布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81 年 3 月 19 日 修正第9条
中华民国 81 年 4 月 6 日公布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1785 号令修正公布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20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30104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卫生署预防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细菌之研究及检验。
  二、病理之研究及检验。
  三、病毒之研究及检验。
  四、血清之研究及检验。
  五、生物制剂之研究及制造。
  六、生物制剂之检定。
  七、卫生工作人员之训练。
  八、其他有关预防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六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课办事。

第四条

  本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简任,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辅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六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荐任或简任;研究员三人,简任或荐任或聘用;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馀荐任;总务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荐任;课长九人至十五人,由荐任技正兼任;课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五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九人得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十四人至二十二人。

第七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计室,置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所因业务需要,得在国内适当地区设检验站,置站主任,由荐任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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