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民国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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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87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于民国87年6月24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70 号令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民国90年)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0087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通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所属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输出入动物与畜、水产品及其他动物检疫物之检疫。
  二、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及其他植物检疫物之检疫。
  三、输出入肉品检查证明书之签发、查核及管理事项。
  四、受理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之申请及办理检疫证明书之签发、查核及管理。
  五、输出动植物产地之田间检疫。
  六、动植物疫病、虫害疫情之搜集及报告。
  七、支援地方农业主管机关办理动植物防疫及健康种苗之疫病、害虫检查。
  八、其他有关动植物之防疫、检疫执行事项。

第三条

  各分局设三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各分局应标明各该所在地之名称。

第五条

  各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综理业务;副分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襄理业务。

第六条

  各分局置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六人,专员二人至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课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二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至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各分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各分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各分局因业务需要,得于交通要冲地区或农畜水产品主要产销地区设置检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员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各分局办事细则,由各分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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