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民國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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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87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於民國87年6月24日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70 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民國90年)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7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農字第 34867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4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87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一條

  本通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輸出入動物與畜、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
  二、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
  三、輸出入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事項。
  四、受理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之申請及辦理檢疫證明書之簽發、查核及管理。
  五、輸出動植物產地之田間檢疫。
  六、動植物疫病、蟲害疫情之蒐集及報告。
  七、支援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植物防疫及健康種苗之疫病、害蟲檢查。
  八、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執行事項。

第三條

  各分局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五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業務。

第六條

  各分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專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課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各分局因業務需要,得於交通要衝地區或農畜水產品主要產銷地區設置檢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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