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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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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1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1月23日
1948年12月11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2月11日
内政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23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11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4 日 修正前[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9条
中华民国 44 年 6 月 4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16 日 修正前[内政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67 年 5 月 26 日公布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1572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4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卫生部办理进出口国内外产销药物医疗器械及食物有关卫生之检验,设立药物食品检验局。
  药物食品检验条例另定之。

第二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设左列各组室,分掌各项事务:
  第一组 掌理药物医疗器材之原料制品及包装容器等之鉴定事项。
  第二组 掌理食品饮料及包装容器之化验检查等事项。
  第三组 掌理食品饮料内毒物之微分析鉴定药物食品之药理细菌之鉴定等事项。
  技术室 掌理技术之研究检验问题之解答及其他技术事项。
  总务室 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之事项。

第三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四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置主任技师二人,技师五人,副技师四人至六人,技术员十六人至二十人,技术佐理员三人或四人,视察一人至三人,组员三人至五人,秘书一人,总务主任一人,事务员三人,办事员一人或二人,分承长官之命,办理各项事务,并得酌用雇员二人至四人。

第五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置组主任三人,由技师兼任之。

第六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置会计员一人,佐理员一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并得用雇员一人。

第八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九条

  药物食品检验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卫生部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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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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