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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罗县志/卷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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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 学校志 诸罗县志
卷六 赋役志 户口土田 饷税 存留经费
卷七 兵防志 
本作品收录于:《诸罗县志

取民之法,代有常制;然法无皆利、无皆弊,得其人则利,失其人则害。不尽人之财,不尽人之力,权衡于用一缓二之君子而已。诸邑海外斥卤,财赋有经,卉服雕题,贡獒献雉,非圣德光大含弘,孰能致此者乎!考历代立法之大略,溯其源流,就斯土因革损益之所宜,审其利弊;使阅者按籍鉴古知今,洞若观火,亦佐国裕民之一助哉。

户口土田(33)
户口土田考
则壤定赋,昉自〈禹贡〉,所谓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小司寇掌民数,登其生齿,周知人数,以均其事役。”则所谓力役之征,非有取其财也。汉初为算赋民,自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户口之赋,实始于此。唐初,定租庸调之法【租者,每34丁男田百亩,岁纳粟二石。调者,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絁各二丈、绵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35)。庸者,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至德宗时,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中丁【唐以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36为中】,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流极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责其租、庸,人苦无告。以资产为主者,流极于庸钱既纳,差役如故,无事之时别作名色巧取,兵兴费广又于税外征求,其弊一也。然租庸调之法,实仿周人遗意,故杨炎变之,前贤等其罪于商鞅37。而考之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盖不待流亡浮寄而已有不可通者。故两税之行,相沿五代、宋、元、明以至于今不可易。盖定税以丁,转徙难稽;定税以亩,地章易核。两税之不可复废,犹井田之不可复兴,在奉法者之善与不善而已。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迨其中叶,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谓之四差】;至万历中而变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于民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然法行既久,渐忘其旧,遂以差徭合征之银为正赋。沿至国初,而又有轮值之“大当”【大当者,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其家立破】。是明初之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之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于不免。大当继之,变一法而多一倍之征,纾目前而贻无穷之害,有民生之寄者,不可不慎也!世祖章皇帝初定天下,诏曰:“天下丁银,原有定制。年来生齿凋耗,有司其细加察核,老幼悉与宽免。”四年二月,诏曰:“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明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其唐、鲁二藩僭号,叠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十四年又诏:“绅衿止免本身徭役,以宽恤民力,使得匀减。”由此观之,国初赋役,悉因明制,去其弊之泰甚者而已;大圣人至公无我之心,轸念元元之意,于今犹可想见也。然当其时,庶事草创,日不暇给,又四方多故,至甲寅三藩之变,海氛复炽,兵饷米运色目愈繁;于是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用苏民困,则今上康熙之十九年也。凡此,皆在诸罗未附之前,其已事38矣。
诸罗自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民安居粒食,止有人丁、地亩惟正之供,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盖自郑氏衔璧,四海晏然,天下之平久矣。前此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一丁年征银六钱。本朝征额,每一丁年四钱七分六釐。三县之例,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借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嗣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升。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析也。
诸罗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曰“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陆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橰任牛,多秕少粟39,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惟40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而自铁线桥以下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苦旱者多;即一县之内,一年之间而丰歉不齐。且如康熙五十三年,台、凤以旱各蠲应征粟十分之三,独四里以隔属弗及。然则定赋三等,亦约略其概而已。若园之等,则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县多山溪,夏、秋霪雨,溪流骤涨,田园沿溪逼港者悉入蛟宫矣。陂圳之疏筑,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突遇洪流,荡归乌有,即陂去、田亦荒矣。近海者或潮涨卤淹,此皆无岁不有。嗟此民瘼,其能一一上闻乎!
内地之田论亩,凡折算二百四十弓为一亩,以六尺为一弓。台湾之甲论戈,凡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田园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以极一钱一分而止;即以最重者而论,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不过征银一两二钱二分零。台湾之田,上则每甲每年征粟八石八斗;即以谷价最贱之时而论,每石不下银三钱,凡征本色二两六钱四分。由田以例园,由上则以例中下,虽赋税较郑氏豁免已多,且不止加倍于内地矣。然而民不甚病者,何也?新垦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佃输业户者十之二、三,业户赋于官者半焉;仰事俯育,非甚凶年,无忧不足也。其下、中者,皆报丈编征矣。间有荒埔之硗瘠弃馀,是十年而一再收者也。或地势洼下,倏而为埔、倏而为溪港者也;民以冲决崩陷者截长补短,虽输赋加倍而地力有馀。此在国家为漏卮,在小民为遗利;然不可登之版籍,使其后有额无田,为虚悬、为浮粮,以贻官民之累脱。不幸有甲兵之事,馈运加派之求,则有田者于倍之中又倍矣。此浮寄者其何以堪?所恃上下司柄体庙堂加惠小民德意,施法外之仁,使海澨赤子,乐安太平而已。必铢两而计之,尺寸而较之,无论圣谟宏远,不屑41岛屿之刀锥;而此邦士民甫集中泽,非有蝇头之恋,亦孰肯舍祖宗之丘墓、族党之团圝,隔重洋而渡险,窜处于天尽海飞之地哉!
且夫底定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色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谷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汎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著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縻帑饷十馀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
诸邑郑氏伪额,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册二千八百三十九,续招徕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园: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釐三毫八丝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三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丝六忽一微;底定存册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丝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釐六毫八丝七忽六微。共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二毫九丝九忽二微,是为康熙二十三年旧额。其上中下征输则例,递年新增人丁田园,详列于左。“陆饷”、“水饷”、“杂税”,另各为一条。

户口
本县户口,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釐。
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一编审】。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釐】,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釐。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釐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釐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九毫零八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釐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釐【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釐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釐】。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釐【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釐】。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一甲六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五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五分四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二分五釐【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三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釐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一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釐三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五升三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六毫【内上则一十甲零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42釐,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釐六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园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一百八十七甲【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三甲五分四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八分五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四十九甲四分二釐【俱下则】。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三十二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八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釐【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釐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四年止,新垦园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丝九忽。【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征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四毫,征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则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釐六毫五丝九忽,征粟一万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二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

以上新垦园,每年共征粟一万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

合计通县新旧上中下则田园共一万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釐三毫九丝六忽二微,每年共征粟四万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

按旧例,正供之粟,半线以上纳斗六门打猫仓,外九庄等处纳诸罗山仓,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纳府仓、茅港尾、哆啰国、下加冬等仓。凡为粟四万有奇,府仓半焉。故县令一年之间,居郡治者强半;由正供之粟多纳在郡,于催科较易也。令在郡治之日多,则县治之事必有废而不举者矣。故尝讲求变通之法,欲令之专一于县治,必移置仓廒而附近于县,又必其地便于业户之输纳而不使有转运之苦,又必其地便于兵米之支给而不致有庚癸之呼,夫然后可以久而不弊也。往者半线、淡水兵米,例于四里按季运给。每年运费至千五百馀金,保甲吏胥缘此为奸,殆又倍焉。锺瑄自五十三年视事,目击民艰,乃于半线、淡水两处建仓籴粟,各就近砻给;民困既苏,兵食亦办,已然之效可睹43矣。

按县治之南四十里有咸水港,是南之总会也;海道自青峰阙东入,达于四里,通于九庄。县治之北十五里有土狮仔,则北之总会也;水道西出于澎湖,东入于笨港,且其地形高爽、其人居稠密。愚以为建仓储粟,莫宜于此。今若移府仓而置仓于咸水港,凡县以南之粟皆于此输纳甚便也;因而另贮粟于佳里兴、茅港尾、下加冬以给目加溜湾、佳里兴、下加冬各汛之兵米,于兵亦便矣。移斗六门、打猫仓而置仓于土狮仔,凡县以北之粟皆于此输纳,甚便也;因而稍留斗六门现在之仓贮粟以分给斗六门各汛之兵米,而澎湖左右两营轮季泛舟于土狮仔、于咸水港以支按月之兵米,于兵又便矣。兵民两便,则县令可一意归治,无往来之疲,无不举之事矣。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争讼日炽、案牍日烦,此渐之不可长者也。又佃丁以田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然则去二渐之弊与移置近县之仓,亦当务之急矣。

饷税44
陆饷水饷杂税考
陆饷,番社饷也。唐初,岭南诸州税米45:番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经附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台湾始见于明之中叶,前无可考。明季属荷兰,岁贡倭鹿皮三万张。诸罗此时大约以鹿皮为赋,或折征也。郑氏伪额,诸罗番户二千三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于调社之日,轻重其饷于社者之手46【调社者,年一给牌于社之人也。,《正韵》无此字,俗音“仆”;谓散收社众之银物而包纳其饷也。下“港”仿此】。康熙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权社之大小,岁征饷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饷,或附征旧社、或自为征,并著为额。

水饷者,樵采捕鱼之船,以所载计其担数而征饷,谓之梁头;以港之大小为额,港抽税于港内捕鱼之众而总输于官,谓之港饷;港口潴水饲鱼为塭,大者有征,谓之塭饷。

杂税者,为罟、为罾、为𦈐、为、为、为蚝【俱详见“外纪”】,所以取鱼虾、牡蛎者也;为蔗车、为牛磨,蔗车以煮糖,牛磨以粉麦为面者也:皆有饷。

凡此,则于陆饷之外,沿乎郑氏之旧者也。并详载于左:

陆饷《郡志》载:番社旧额三十有四,中有并数社饷银于一社而合征者;社名俱不载。今俱详列于各社之下。


诸罗山社,额征银六十五两二钱六分八釐。

哆啰啯社,额征银三百一十三两九钱九分二釐。

大武垅社,额征银九百一十四两八钱一分四毫【内礁吧哖、木冈、茅匏、内幽等四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麻豆社,额征银一百七十二两八钱七分二釐。

目加溜湾社,额征银一百一十三两二钱四分八釐八毫【内新社仔饷银附入合征】。

萧垅社,额征银四百五十二两二钱八分九釐六毫。

新港社,额征银四百五十八两六钱四分【内卓猴社饷银附入合征】。

大杰巅社,额征银一百九十两零五钱一分二釐。

阿里山社,额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二钱三分二釐【内踏枋、鹿楮、唣啰婆、卢麻产、干仔务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兰、芝密、猫丹、荺椰椰、多难、水辇、薄薄、竹脚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奇冷岸社,额征银一十二两九钱零八毫。

大龟佛社,额征银一十七两九钱八分二釐八毫。

打猫社,额征银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八分零八毫。

他里雾社,额征银五十两零八钱三釐二毫。

猴闷社,额征银四十九两三钱九分二釐。

柴里斗六社,额征银三百五十二两八钱。

西螺社,额征银二百零四两六钱二分四釐。

东螺社,额征银三百七十两零四钱四分【内眉里二社饷银附入合征】。

南社,额征银八百零六两五钱八毫。

二林社,额征银四百二十五两一钱二分四釐。

大突社,额征银一百零五两八钱四分。

猫儿干社,额征银二百四十六两九钱六分。

大武郡牛相触二重坡社,额征银一百六十五两四钱六分三釐二毫。

南北投社,额征银五百零一两三钱二分八釐八毫【内猫罗社饷银附入合征】。

马芝遴社,额征银二百一十五两九钱一分三釐六毫。

半线大肚社,额征银三百三十一两六钱三分二釐【内柴坑仔、水里二社饷银附入合征】。

阿束社,额征银七十两九钱一分二釐八毫。

猫雾捒社,额征银二十九两六钱三分五釐二毫。

沙辘牛骂社,额征银二十三两二钱八分四釐八毫。

崩山社,额征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一分六釐八毫【内大甲东、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双寮、猫盂、吞霄等八社饷银附入合征】。

后垅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釐【内新港仔、猫里、加至阁、中港仔等四社饷银附入合征】。

竹堑社,额征银三百七十八两。

南嵌社,额征银九十八两七钱八分四釐【内坑仔、龟仑、霄里等三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上淡水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釐二毫【内内北投、麻少翁、武湾、大浪泵、摆接、鸡柔等六社饷银俱附入合征】。

鸡笼社,额征银二十二两五钱七分九釐二毫【内山朝、金包里社饷银附入合征】。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生番六社:

木武郡赤嘴社,额征银三十九两。

水沙连思麻丹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麻咄目靠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挽鳞倒咯社,额征银一十一两五钱。

狎里蝉峦蛮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干那雾社,额征银一十二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里社、扫捒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年共纳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

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征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釐八毫。

水饷
采捕小船四十一只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釐】,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釐。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釐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釐八毫。

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釐。

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零八毫。

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釐六毫。

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

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零四毫。

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零八釐八毫。

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釐八毫。

以上梁头、港、潭,共征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釐八毫。

杂税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钱八两四钱。

𦈐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车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各项杂税,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

合计通县,共额征正杂税饷银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釐六毫【并前民丁在内】。

《郡志》凤山令宋永清之论赋役,其略曰:“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郑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营,名曰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一、二两至一、二十两者。或此社困穷,彼社匀纳;移甲易乙,莫可稽查。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愚昧无知,终岁所捕之鹿与夫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间有饷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输,则又委诸通事,名为自征;通事额外之朘削,无异社商,虽屡禁惩,未尽改也。今社饷纵难全豁,似当酌减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后,再议履亩定税,或议照丁输税之法。再若台、凤、诸三县罾罟网有税,渔船梁头有税,二十一港又有港税,均循旧例重复征输,亦不可不为酌减去留。在当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苟有利于民生,圣德如天,非有靳也。”【宋〈论〉止此】

按番社之饷,责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锺瑄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啯、目加溜湾、麻豆、萧垅、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予以辛劳【番每年计直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完欠之数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自举通事自输于官47;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贌(48)者不大有间乎?惟是西螺以上、北抵淡水,去治日远,番顽蠢益甚;又性多猜忌,出山数里外,即瞿瞿然忧其不返。传译非通事不能,输纳非通事不办,甚而终岁衣食、田器、釜铛、周身布缕,非通事为之经营预垫,将莫知所措。故西螺以北番社之有藉于通事,又与斗六门以南各社不同,亦势使然也;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

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借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视事以来,首剔诸弊,因勒诸石,而与通事约:除辛劳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盖官无所染指,则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岁仍其旧;不悛者,重惩一、二以儆其馀。此辈纵不知礼,犹当畏法;既不敢明目张胆以肆其恶,又无可指名假借以济其私, 社之风久而自息,朘削之患久而自消,所谓拔其本而塞其源者也。

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𦈐、 、 、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𦈐、 、 ,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三其税焉。嗟此蟹舍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今梁头之税,大半出于载五谷、糖、菁之商贩。若罟税则原出于淡水一港,十年来久无牵罟之人矣;往者责赔于通事,甚无谓也。罾、 、 、蚝,民避重征之饷,多有其名而无其物,与牵罟同问诸水滨已耳;大半官为之赔者也。若夫各港之税,无可考其出产之数,今亦止能革船只之例金而已【旧例:船只打造印烙挂号,缴旧规二、三两不等,渔船每月缴钱三百文。五十四年悉行裁革,勒诸石】,而额饷不可不完也。民入港取一鱼一虾,无敢不经 港之手。任其强横,莫得持其短也;官责其饷,亦莫议其短也。朝廷宽征薄赋蠲赈,动数百万,宁与滨海穷民较此数百金之入而多为之取哉?

重洋隔远,无有缕陈其隐于上官而以入告者;私心过计,窃恐久而大为官民之累也。故因宋论而申明之,以备君子之采择焉。

存留经费【附】
各项正杂饷税,除解充兵饷银八千四百四十三两零二分一厘六毫一忽九微,实存支应银二千一百九十一两七钱六分一厘九毫九丝八忽一微。
支给条项:
本府同知,薪凑俸银三十七两四钱四分四釐【闰年加银三两一钱二分零三毫三丝三忽,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七十二两【闰年加银六两,年匀给银二两四钱】,实给银七十四两四钱。
本府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六十两【闰年加银五两,年匀给银二两】,实给银六十二两。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斗级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十六两【闰年加银三两,年匀给银一两二钱】,实给银三十七两二钱。

本府经历,薪凑俸银一十五两七钱九分八釐【闰年加银一两三钱一分六釐五毫,照例奉裁充饷】。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本府儒学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知县,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九分【闰年加银二两三钱三分六釐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七两五钱一分【闰年加银一两四钱五分九釐一毫六丝七忽,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皂隶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九十六两【闰年加银八两,年匀给银三两二钱】,实给银九十九两二钱。马快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灯夫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轿、伞、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二两【闰年加银三两五钱,年匀给银一两四钱】,实给银四十三两四钱。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闰年加银四两,年匀给银一两六钱】,实给银四十九两六钱。库子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斗级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民壮五十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三百两【闰年加银二十五两,年匀给银十两】,实给银三百一十两。

本县儒学,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二分六釐六毫六丝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饷】。斋夫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膳夫二名,工食银连闰共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釐三毫三丝。门斗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八两【闰年加银一两五钱,年匀给银六钱】,实给银一十八两六钱。

本县典史,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釐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门子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皂隶四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二十四两【闰年加银二两,年匀给银八钱】,实给银二十四两八钱。马夫一名,工食银六两【闰年加银五钱,年匀给银二钱】,实给银六两二钱。

佳里兴巡检,俸银一十九两五钱二分【闰年加银一两六钱二分二釐六毫六丝六忽,照例奉裁充饷】,薪凑俸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照例奉裁充饷】。皂隶二名,每名工食银六两,共银一十二两【闰年加银一两,年匀给银四钱】,实给银一十二两四钱。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七钱六分六釐六毫六丝六忽七微,共银三十一两八钱【闰年加银二两六钱五分,年匀给银一两零六分】,实给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本县铺兵六十七名,每名工食银六两、火把银八钱四分,共银四百五十八两二钱八分【闰年加银三十八两一钱九分,年匀给银一十五两二钱七分六釐】,实给银四百七十三两五钱五分六釐。

本府进表合用绫袱纸张,实给银二两五钱二分八釐九毫八丝二忽一微。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银一百四十八两。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一两二钱。

修理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釐。

乡饮二次,银六两。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釐三毫三丝。会试举人盘费,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举岁贡生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县学廪生一十名,每名连闰该廪粮二两八钱九分三釐三毫三丝,共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釐三毫。

存恤孤贫冬、夏衣布银【本县属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给银一两五钱八分七釐三毫】,实给银七十三两零一分五釐八毫。孤贫月粮【每名月给银二钱三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实给银一百二十七两四钱七分二釐二毫五丝六忽。

囚犯月粮,银二十两。

注释:
33.“户口土田”,原刻本卷首目录分项作“户口”、“土田”,惟正文中标目作“户口土田考”、“户口”、“田园赋税”三项,玆依文丛本总括其目为“户口土田”一项。
34.“每”字,原刻本无,据文丛本补。
35.文丛本作“一斤”。
36.原刻本作“六”,玆据文丛本补“十”字,作“十六”。
37.原刻本作“商于”,玆从文丛本作“商鞅”。
38.“皆在诸罗未附之前,其已事矣”,文丛本作“皆在诸罗未附以前之往事矣”。
39.原刻本作“栗”,据文丛本改之。
40.“惟”原刻本阙,据文丛本补。
41.原刻本作“不屑屑”,衍一“屑”字,据文丛本删之。
42.原刻本“五”字下衍一“一”字,据文丛本删。
43.“可睹”二字,据文丛本增补。
44.“饷税”为原刻本所无,且卷首目录亦分项作“陆饷”、“水饷”、“杂税”,玆据文丛本总括其目为“饷税”一项。
45.文丛本易作“法”。
46.本句文丛本作“轻重之饷经于 社者之手”。
47.“于官”原刻本无,据文丛本补。
48“贌”字,文丛本作“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