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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羅縣志/卷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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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 學校志 諸羅縣志
卷六 賦役志 戶口土田 餉稅 存留經費
卷七 兵防志 
本作品收錄於:《諸羅縣志

取民之法,代有常制;然法無皆利、無皆弊,得其人則利,失其人則害。不盡人之財,不盡人之力,權衡於用一緩二之君子而已。諸邑海外斥鹵,財賦有經,卉服雕題,貢獒獻雉,非聖德光大含弘,孰能致此者乎!考歷代立法之大略,泝其源流,就斯土因革損益之所宜,審其利弊;使閱者按籍鑑古知今,洞若觀火,亦佐國裕民之一助哉。

戶口土田(33)
戶口土田考
則壤定賦,昉自〈禹貢〉,所謂布縷、粟米之徵也。《周禮》:「小司寇掌民數,登其生齒,周知人數,以均其事役。」則所謂力役之徵,非有取其財也。漢初為算賦民,自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賦錢。戶口之賦,實始於此。唐初,定租庸調之法【租者,每34丁男田百畝,歲納粟二石。調者,每丁隨鄉土所出,歲輸絹及綾絁各二丈、綿三兩;不蠶之土,輸布二丈五尺、麻三斤(35)。庸者,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則日為絹三尺】。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其法以丁身為主。至德宗時,楊炎變為「兩稅」,併租、庸、調而一之;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中丁【唐以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36為中】,以貧富為差。其法以資產為主。以丁身為主者,流極於田亡而賦存,戶亡而籍存,責其租、庸,人苦無告。以資產為主者,流極於庸錢既納,差役如故,無事之時別作名色巧取,兵興費廣又於稅外徵求,其弊一也。然租庸調之法,實仿周人遺意,故楊炎變之,前賢等其罪於商鞅37。而考之唐初,嶺南諸州稅米、番人內附者稅錢,蓋不待流亡浮寄而已有不可通者。故兩稅之行,相沿五代、宋、元、明以至於今不可易。蓋定稅以丁,轉徙難稽;定稅以畝,地章易覈。兩稅之不可復廢,猶井田之不可復興,在奉法者之善與不善而已。明初,以黃冊定天下戶口、土田之賦,迨其中葉,流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驛傳、機兵,謂之四差】;至萬曆中而變為「一條鞭」,括一縣丁糧、徭役,備載每名一歲應納之數,下帖於民使納銀,而官辦其差徭。然法行既久,漸忘其舊,遂以差徭合徵之銀為正賦。沿至國初,而又有輪值之「大當」【大當者,九甲一切夫役雜費俱就現年徵比,其家立破】。是明初之黃冊,已不免於兩稅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條鞭之法行,則又折差徭為額徵,而力役之徵終於不免。大當繼之,變一法而多一倍之徵,紓目前而貽無窮之害,有民生之寄者,不可不慎也!世祖章皇帝初定天下,詔曰:「天下丁銀,原有定製。年來生齒凋耗,有司其細加察覈,老幼悉與寬免。」四年二月,詔曰:「福建人丁、地畝本折並衛所錢糧,通照前明萬曆四十八年則例徵收。其唐、魯二藩僭號,疊派橫徵,地方尤稱苦累,一切停止。」十四年又詔:「紳衿止免本身徭役,以寬恤民力,使得勻減。」由此觀之,國初賦役,悉因明制,去其弊之泰甚者而已;大聖人至公無我之心,軫念元元之意,於今猶可想見也。然當其時,庶事草創,日不暇給,又四方多故,至甲寅三藩之變,海氛復熾,兵餉米運色目愈繁;於是總督姚啟聖慨然請除大當,用蘇民困,則今上康熙之十九年也。凡此,皆在諸羅未附之前,其已事38矣。
諸羅自二十三年歸入版圖,民安居粒食,止有人丁、地畝惟正之供,不知有額外之徵、無名之賦。蓋自鄭氏銜璧,四海晏然,天下之平久矣。前此鄭氏不分主客,計口算丁,每一丁年徵銀六錢。本朝徵額,每一丁年四錢七分六釐。三縣之例,以有室家者均編,客戶單丁不與焉。康熙五十二年詔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繁,地畝並未加廣;宜施寬大之恩,共享恬熙之樂。嗣後直隸各省地方,遇編審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將實數另造清冊奏聞。其徵收錢糧,但據康熙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續生人丁,永不加賦。仍不許有司於造冊之時藉端需索,用副朕休養生息之意。」於是部議:嗣後編審另造新增人丁為盛世滋生戶口冊。大哉皇仁,永無多算為賦之患矣。前此鄭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園,以十分為一甲。有佃自輸粟於官者,謂之官佃;有佃輸租於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輸粟於官者,謂之文武官佃。官佃則:上則田每甲徵粟一十八石,中則十六石五斗,下則十石二斗;上則園徵粟如田之下則,中則八石一斗,下則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則:上則田每甲徵粟三石六斗,中則三石一斗二升,下則二石四斗;上則園徵如田之下則,中則一石一斗二升,下則一石八升。內附之後,官佃、文武田園通勻一例,上中下各為豁減,聽民自徵;無參差畸零之費,有世其子孫之安矣。然戶口之常額恩詔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復難窮,不可不為條析也。
諸羅田少園多,計縣之田,其等有五。田園之主,其名有四:曰「官莊」,則設縣之後,郡屬文武各官招墾,因而遞受於後官者也。曰「業戶」,則紳衿士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而賦於官者也。曰「管事」,則鄉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眾,計田園以酧其直,而租賦不與焉者也。曰「番社」,則番自為耕,無租賦而別有丁身之餉者也【詳見「陸餉」】。若田之五等,則平疇沃野,水泉蓄洩不憂旱潦;厥田惟上上。中無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為陂圳,入於畎畝,尖斜屈曲無所不到;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橰任牛,多粃少粟39,臺之農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無泉,雨集而澮,潦盡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惟40下中。廣斥而磽,低不可園,雨霽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而自鐵線橋以下開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苦旱者多;即一縣之內,一年之間而豐歉不齊。且如康熙五十三年,臺、鳳以旱各蠲應徵粟十分之三,獨四里以隔屬弗及。然則定賦三等,亦約略其概而已。若園之等,則等以地之肥磽、勢之高下而已。黑墳在原,埔占【粟名】、胡麻、來麰、荏菽異植並茂,斯為上矣。其下者,必地勢之極下而磽也。此又以賦之三等,而約略定園之二等者也。縣多山溪,夏、秋霪雨,溪流驟漲,田園沿溪逼港者悉入蛟宮矣。陂圳之疏築,大者數千金,小亦不下數百;突遇洪流,蕩歸烏有,即陂去、田亦荒矣。近海者或潮漲鹵淹,此皆無歲不有。嗟此民瘼,其能一一上聞乎!
內地之田論畝,凡折算二百四十弓為一畝,以六尺為一弓。臺灣之甲論戈,凡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為一甲,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田園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徵折色自五、六分以極一錢一分而止;即以最重者而論,田十一畝三分一釐,不過徵銀一兩二錢二分零。臺灣之田,上則每甲每年徵粟八石八斗;即以穀價最賤之時而論,每石不下銀三錢,凡徵本色二兩六錢四分。由田以例園,由上則以例中下,雖賦稅較鄭氏豁免已多,且不止加倍於內地矣。然而民不甚病者,何也?新墾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佃輸業戶者十之二、三,業戶賦於官者半焉;仰事俯育,非甚凶年,無憂不足也。其下、中者,皆報丈編徵矣。間有荒埔之磽瘠棄餘,是十年而一再收者也。或地勢窪下,倏而為埔、倏而為溪港者也;民以衝決崩陷者截長補短,雖輸賦加倍而地力有餘。此在國家為漏巵,在小民為遺利;然不可登之版籍,使其後有額無田,為虛懸、為浮糧,以貽官民之累脫。不幸有甲兵之事,饋運加派之求,則有田者於倍之中又倍矣。此浮寄者其何以堪?所恃上下司柄體廟堂加惠小民德意,施法外之仁,使海澨赤子,樂安太平而已。必銖兩而計之,尺寸而較之,無論聖謨宏遠,不屑41島嶼之刀錐;而此邦士民甫集中澤,非有蠅頭之戀,亦孰肯舍祖宗之丘墓、族黨之團圝,隔重洋而渡險,竄處於天盡海飛之地哉!
且夫底定立法之始,不徵折色而就徵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產粟頗多,十月開徵,正當冬熟;折色則艱於發糶,不若本色庾積車運,輸將立辦,且無至穀賤病農。又此地戶多新立,人無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糶蠲賑,不須假借內郡。或漳、泉、福、興,此豐彼歉,亦可汎舟通其有無。故因地之宜,順民之利,仍就鄭氏徵粟之法而除其苛暴,著為成規。凡以臺屬一隅宿兵,歲縻帑餉十餘萬,朝廷豈有求增賦而盡地利之心;大指在撫綏安輯,固海疆之外圉為閩、粵、江、浙四省之屏蔽。臺灣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
諸邑鄭氏偽額,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冊二千八百三十九,續招徠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園: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釐三毫八絲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三百五十六甲三分一釐六毫一絲六忽一微;底定存冊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絲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釐六毫八絲七忽六微。共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二毫九絲九忽二微,是為康熙二十三年舊額。其上中下徵輸則例,遞年新增人丁田園,詳列於左。「陸餉」、「水餉」、「雜稅」,另各為一條。

戶口
本縣戶口,康熙二十三年題定則例,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
舊額民戶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徵丁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一編審】。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
合計通縣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戶,新舊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徵丁銀二千一百二十二兩四錢八分四釐。

田園賦稅
本縣田園,康熙二十三年題定則例:上則田每甲年徵粟八石八斗,中則年徵粟七石四斗,下則年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年徵粟五石,中則年徵粟四石,下則年徵粟二石四斗。
舊額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釐六毫一絲七忽六微【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絲七忽,徵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徵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則二十六甲零五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徵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舊額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六毫八絲一忽六微【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九毫零八忽五微,徵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釐七毫一絲七微,徵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六絲二忽四微,徵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舊額田園,每年共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絲八忽【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絲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二十甲零四分八釐【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則八甲四分七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一毫一絲【內中則四甲八分四釐一毫一絲,下則四十五甲零三釐】。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三甲一分八釐【內中則一甲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釐】。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四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一甲六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五甲三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五分四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二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三甲五分【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墾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釐零三絲八忽【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六毫,徵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一毫一絲,徵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一勺四抄;下則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釐三毫二絲八忽,徵粟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五升三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一毫五絲三忽【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九毫,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二毫五絲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六毫【內上則一十甲零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42釐,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四毫【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內上則一甲一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六毫八絲【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六毫八絲】。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零四甲六分八釐六絲【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園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一百八十七甲【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三毫八絲六忽【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內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二十二甲九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三甲五分四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四十九甲八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四十九甲四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三十二甲九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五十八甲五分【俱下則】。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一十九甲三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九十三甲一分九釐六毫【俱下則】。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園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四年止,新墾園共五千七百六十五甲零五絲九忽。【內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徵粟二千零四十六石五斗;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四毫,徵粟一千七百八十九石零九升六合;下則四千九百零八甲四分二釐六毫五絲九忽,徵粟一萬一千七百八十石零二斗二升三合八勺一抄六撮】。

以上新墾園,每年共徵粟一萬八千零九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七勺九抄六撮。

合計通縣新舊上中下則田園共一萬零九百七十七甲五分五釐三毫九絲六忽二微,每年共徵粟四萬一千五百六十四石一斗六升六合九勺六抄四撮八圭。

按舊例,正供之粟,半線以上納斗六門打貓倉,外九莊等處納諸羅山倉,開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納府倉、茅港尾、哆囉國、下加冬等倉。凡為粟四萬有奇,府倉半焉。故縣令一年之間,居郡治者強半;由正供之粟多納在郡,於催科較易也。令在郡治之日多,則縣治之事必有廢而不舉者矣。故嘗講求變通之法,欲令之專一於縣治,必移置倉廒而附近於縣,又必其地便於業戶之輸納而不使有轉運之苦,又必其地便於兵米之支給而不致有庚癸之呼,夫然後可以久而不弊也。往者半線、淡水兵米,例於四里按季運給。每年運費至千五百餘金,保甲吏胥緣此為奸,殆又倍焉。鍾瑄自五十三年視事,目擊民艱,乃於半線、淡水兩處建倉糴粟,各就近礱給;民困既蘇,兵食亦辦,已然之效可睹43矣。

按縣治之南四十里有鹹水港,是南之總會也;海道自青峰闕東入,達於四里,通於九莊。縣治之北十五里有土獅仔,則北之總會也;水道西出於澎湖,東入於笨港,且其地形高爽、其人居稠密。愚以為建倉儲粟,莫宜於此。今若移府倉而置倉於鹹水港,凡縣以南之粟皆於此輸納甚便也;因而另貯粟於佳里興、茅港尾、下加冬以給目加溜灣、佳里興、下加冬各汛之兵米,於兵亦便矣。移斗六門、打貓倉而置倉於土獅仔,凡縣以北之粟皆於此輸納,甚便也;因而稍留斗六門現在之倉貯粟以分給斗六門各汛之兵米,而澎湖左右兩營輪季泛舟於土獅仔、於鹹水港以支按月之兵米,於兵又便矣。兵民兩便,則縣令可一意歸治,無往來之疲,無不舉之事矣。若夫新、舊田園,則業主給牛種於佃丁而墾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墾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於墾主,逋租欠稅,業主易一佃,則群呼而起,將來必有久佃成業主之弊;爭訟日熾、案牘日煩,此漸之不可長者也。又佃丁以田園典兌下手,名曰「田底」,轉相授受,有同買賣;或業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將來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納戶可移甲為乙,吏胥必飛張作李,冊籍日淆、虛懸日積,此又漸之不可長者也。然則去二漸之弊與移置近縣之倉,亦當務之急矣。

餉稅44
陸餉水餉雜稅考
陸餉,番社餉也。唐初,嶺南諸州稅米45:番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經附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臺灣始見於明之中葉,前無可考。明季屬荷蘭,歲貢倭鹿皮三萬張。諸羅此時大約以鹿皮為賦,或折徵也。鄭氏偽額,諸羅番戶二千三百二十四、丁口四千五百一十六,分大小三十四社,每年於調社之日,輕重其餉於社者之手46【調社者,年一給牌於社之人也。,《正韻》無此字,俗音「僕」;謂散收社眾之銀物而包納其餉也。下「港」仿此】。康熙二十三年歸入版圖,權社之大小,歲徵餉若干。三十二年、三十四年、五十四年生番新附各社餉,或附徵舊社、或自為徵,並著為額。

水餉者,樵採捕魚之船,以所載計其擔數而徵餉,謂之樑頭;以港之大小為額,港抽稅於港內捕魚之眾而總輸於官,謂之港餉;港口瀦水飼魚為塭,大者有徵,謂之塭餉。

雜稅者,為罟、為罾、為縺、為、為、為蠔【俱詳見「外紀」】,所以取魚蝦、牡蠣者也;為蔗車、為牛磨,蔗車以煮糖,牛磨以粉麥為麵者也:皆有餉。

凡此,則於陸餉之外,沿乎鄭氏之舊者也。並詳載於左:

陸餉《郡志》載:番社舊額三十有四,中有併數社餉銀於一社而合徵者;社名俱不載。今俱詳列於各社之下。


諸羅山社,額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

哆囉嘓社,額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

大武壠社,額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四毫【內礁吧哖、木岡、茅匏、內幽等四社餉銀俱附入合徵】。

麻豆社,額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

目加溜灣社,額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八毫【內新社仔餉銀附入合徵】。

蕭壠社,額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

新港社,額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六錢四分【內卓猴社餉銀附入合徵】。

大傑巔社,額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

阿里山社,額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內踏枋、鹿楮、唣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又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荺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同前五社共十四社餉銀附入合徵】。

奇冷岸社,額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八毫。

大龜佛社,額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八毫。

打貓社,額徵銀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八分零八毫。

他里霧社,額徵銀五十兩零八錢三釐二毫。

猴悶社,額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

柴裡斗六社,額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

西螺社,額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

東螺社,額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內眉裡二社餉銀附入合徵】。

南社,額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八毫。

二林社,額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釐。

大突社,額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貓兒干社,額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六分。

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額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

南北投社,額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八毫【內貓羅社餉銀附入合徵】。

馬芝遴社,額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六毫。

半線大肚社,額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六錢三分二釐【內柴坑仔、水裡二社餉銀附入合徵】。

阿束社,額徵銀七十兩九錢一分二釐八毫。

貓霧捒社,額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二毫。

沙轆牛罵社,額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

崩山社,額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八毫【內大甲東、大甲西、宛裡、房裡、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餉銀附入合徵】。

後壠社,額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內新港仔、貓裡、加至閣、中港仔等四社餉銀附入合徵】。

竹塹社,額徵銀三百七十八兩。

南嵌社,額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內坑仔、龜崙、霄裡等三社餉銀俱附入合徵】。

上淡水社,額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內內北投、麻少翁、武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餉銀俱附入合徵】。

雞籠社,額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內山朝、金包裡社餉銀附入合徵】。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生番六社:

木武郡赤嘴社,額徵銀三十九兩。

水沙連思麻丹社,額徵銀一十二兩。

麻咄目靠社,額徵銀一十二兩。

挽鱗倒咯社,額徵銀一十一兩五錢。

狎裡蟬巒蠻社,額徵銀一十二兩。

干那霧社,額徵銀一十二兩。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裡社、掃捒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社,年共納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

以上合計,新、舊番社實徵餉銀共七千八百二十兩零三分六釐八毫。

水餉
採捕小船四十一隻計樑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

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

大線頭並浮塭一所,徵銀三兩八錢八分零八毫。

倒豐港並竹橋港一所,徵銀一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

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

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三兩九錢九分零四毫。

猴樹並礁巴嶼潭、蠔嗌港一所,徵銀七兩四錢零八釐八毫。

笨港一所,徵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八毫。

以上樑頭、港、潭,共徵銀四百六十二兩四錢二分二釐八毫。

雜稅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罾【《郡志》作繒】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錢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舊額蔗車二十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蔗車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

以上各項雜稅,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四分。

合計通縣,共額徵正雜稅餉銀一萬零六百三十四兩七錢八分三釐六毫【並前民丁在內】。

《郡志》鳳山令宋永清之論賦役,其略曰:「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鄭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經營,名曰社。社商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國朝討平臺灣,部堂更定餉額,比之偽時雖已稍減,而現在番黎按丁輸納,尚有一、二兩至一、二十兩者。或此社困窮,彼社勻納;移甲易乙,莫可稽查。有司只按總額徵收,番愚昧無知,終歲所捕之鹿與夫雞犬牛豕、布縷麻菽,悉為社商所有。間有餉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輸,則又委諸通事,名為自徵;通事額外之朘削,無異社商,雖屢禁懲,未盡改也。今社餉縱難全豁,似當酌減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後,再議履畝定稅,或議照丁輸稅之法。再若臺、鳳、諸三縣罾罟網有稅,漁船樑頭有稅,二十一港又有港稅,均循舊例重複徵輸,亦不可不為酌減去留。在當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創,或未及詳;苟有利於民生,聖德如天,非有靳也。」【宋〈論〉止此】

按番社之餉,責成於通事,猶民戶之糧責成於里甲也。然民戶可自封投櫃,而土番性既頑蠢,不知書數,行以自封投櫃之法,勢必不能;故民戶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謂社商頭家【番稱通事亦曰「頭家」】者,非真有商人於此貿易,不過遊棍豪猾邀朋合夥,重利稱貸以夤緣得之,而就中僉一人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頭家之別名也。鍾瑄自五十四年視事,查附近縣治如諸羅山、哆囉嘓、目加溜灣、麻豆、蕭壠、新港等六社,番漢錯居,向皆自舉通事,每年祗予以辛勞【番每年計直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類曰「辛勞」】,為登記出納完欠之數而均其差役。應徵額餉,番自輸官,不經通事之手。因查縣北如打貓、他裡霧、柴裡三社均屬附近,番習見官長,稍有知覺,與六社無異,亦令自舉通事自輸於官47;使遠社盡用此法,雖朘削未必盡無,以視社商之包贌(48)者不大有間乎?惟是西螺以上、北抵淡水,去治日遠,番頑蠢益甚;又性多猜忌,出山數里外,即瞿瞿然憂其不返。傳譯非通事不能,輸納非通事不辦,甚而終歲衣食、田器、釜鐺、周身布縷,非通事為之經營預墊,將莫知所措。故西螺以北番社之有藉於通事,又與斗六門以南各社不同,亦勢使然也;然其本,則在縣令之自正其身而已。

舊例:歲一給牌,通事以社之大小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紅」。不者,則易其人。每年各社產脂麻之處,官採買而短其價;或發鹽計口分番,而勒以食貴。又,各社歲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於是官以通事為納賄之門,通事得借官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絲粒出入無不操縱其手,雖欲禁之,亦惡得而禁之。視事以來,首剔諸弊,因勒諸石,而與通事約:除辛勞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蓋官無所染指,則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歲仍其舊;不悛者,重懲一、二以儆其餘。此輩縱不知禮,猶當畏法;既不敢明目張膽以肆其惡,又無可指名假藉以濟其私, 社之風久而自息,朘削之患久而自消,所謂拔其本而塞其源者也。

水餉、雜稅之徵,多屬鄭氏竊踞時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諸稅。夫船出入於港,而罟、罾、縺、 、 、蠔,則取魚蝦、牡蠣於港者也。乃既稅其船,又稅其罟、罾、縺、 、 ,蠔,且稅其港,蓋一港而三其稅焉。嗟此蟹舍蚩蚩,有不望洋而興歎、相戒而裹足者哉?今樑頭之稅,大半出於載五穀、糖、菁之商販。若罟稅則原出於淡水一港,十年來久無牽罟之人矣;往者責賠於通事,甚無謂也。罾、 、 、蠔,民避重徵之餉,多有其名而無其物,與牽罟同問諸水濱已耳;大半官為之賠者也。若夫各港之稅,無可考其出產之數,今亦止能革船隻之例金而已【舊例:船隻打造印烙掛號,繳舊規二、三兩不等,漁船每月繳錢三百文。五十四年悉行裁革,勒諸石】,而額餉不可不完也。民入港取一魚一蝦,無敢不經 港之手。任其強橫,莫得持其短也;官責其餉,亦莫議其短也。朝廷寬徵薄賦蠲賑,動數百萬,寧與濱海窮民較此數百金之入而多為之取哉?

重洋隔遠,無有縷陳其隱於上官而以入告者;私心過計,竊恐久而大為官民之累也。故因宋論而申明之,以備君子之採擇焉。

存留經費【附】
各項正雜餉稅,除解充兵餉銀八千四百四十三兩零二分一釐六毫一忽九微,實存支應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兩七錢六分一釐九毫九絲八忽一微。
支給條項:
本府同知,薪湊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零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一十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七十二兩【閏年加銀六兩,年勻給銀二兩四錢】,實給銀七十四兩四錢。
本府馬快一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六十兩【閏年加銀五兩,年勻給銀二兩】,實給銀六十二兩。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斗級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十六兩【閏年加銀三兩,年勻給銀一兩二錢】,實給銀三十七兩二錢。

本府經歷,薪湊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釐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本府儒學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知縣,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六釐九毫零一忽四微,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釐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皂隸一十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九十六兩【閏年加銀八兩,年勻給銀三兩二錢】,實給銀九十九兩二錢。馬快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燈夫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轎、傘、扇夫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二兩【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年勻給銀一兩四錢】,實給銀四十三兩四錢。禁卒八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四十八兩【閏年加銀四兩,年勻給銀一兩六錢】,實給銀四十九兩六錢。庫子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斗級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民壯五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三百兩【閏年加銀二十五兩,年勻給銀十兩】,實給銀三百一十兩。

本縣儒學,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照例奉裁充餉】。齋夫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膳夫二名,工食銀連閏共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門斗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八兩【閏年加銀一兩五錢,年勻給銀六錢】,實給銀一十八兩六錢。

本縣典史,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皂隸四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二十四兩【閏年加銀二兩,年勻給銀八錢】,實給銀二十四兩八錢。馬夫一名,工食銀六兩【閏年加銀五錢,年勻給銀二錢】,實給銀六兩二錢。

佳里興巡檢,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二釐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湊俸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二名,每名工食銀六兩,共銀一十二兩【閏年加銀一兩,年勻給銀四錢】,實給銀一十二兩四錢。弓兵一十八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七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七微,共銀三十一兩八錢【閏年加銀二兩六錢五分,年勻給銀一兩零六分】,實給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舖兵六十七名,每名工食銀六兩、火把銀八錢四分,共銀四百五十八兩二錢八分【閏年加銀三十八兩一錢九分,年勻給銀一十五兩二錢七分六釐】,實給銀四百七十三兩五錢五分六釐。

本府進表合用綾袱紙張,實給銀二兩五錢二分八釐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四十八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鄉飲二次,銀六兩。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三絲。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縣舉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縣學廩生一十名,每名連閏該廩糧二兩八錢九分三釐三毫三絲,共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三毫。

存恤孤貧冬、夏衣布銀【本縣屬四十六名口,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釐三毫】,實給銀七十三兩零一分五釐八毫。孤貧月糧【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零九毫二絲八忽】,實給銀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釐二毫五絲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註釋:
33.「戶口土田」,原刻本卷首目錄分項作「戶口」、「土田」,惟正文中標目作「戶口土田考」、「戶口」、「田園賦稅」三項,玆依文叢本總括其目為「戶口土田」一項。
34.「每」字,原刻本無,據文叢本補。
35.文叢本作「一斤」。
36.原刻本作「六」,玆據文叢本補「十」字,作「十六」。
37.原刻本作「商於」,玆從文叢本作「商鞅」。
38.「皆在諸羅未附之前,其已事矣」,文叢本作「皆在諸羅未附以前之往事矣」。
39.原刻本作「栗」,據文叢本改之。
40.「惟」原刻本闕,據文叢本補。
41.原刻本作「不屑屑」,衍一「屑」字,據文叢本刪之。
42.原刻本「五」字下衍一「一」字,據文叢本刪。
43.「可睹」二字,據文叢本增補。
44.「餉稅」為原刻本所無,且卷首目錄亦分項作「陸餉」、「水餉」、「雜稅」,玆據文叢本總括其目為「餉稅」一項。
45.文叢本易作「法」。
46.本句文叢本作「輕重之餉經於 社者之手」。
47.「於官」原刻本無,據文叢本補。
48「贌」字,文叢本作「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