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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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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谦斋先生文集
卷六
作者:河弘度
1746年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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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乡校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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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庑。盖以人物先后之序。一东一西也。故以配位言之。颜东曾西。思东孟西。一如昭穆之次。至于十哲东西从祀。以及东西庑。一一莫不皆然。东国前朝四贤。万无尽在西庑之理也。以四贤先后之序。一东一西。文昌侯东则弘儒侯当在西。弘儒侯东则文昌侯当在西。其次文成公东。文忠公西。今文昌侯,文忠公元在于西。而又移弘儒侯,文成公于西。则昭穆失序。东西不齐。岂不谬哉。不可一从五礼仪也。

曲丰之辩。不难知也。凡封公侯。多以所生之地。故颜路封曲阜候。颜子为兖国公。盖以曲阜县属兖州故也。且古书罕见丰阜县。则五礼仪误书无疑也。且考孔子通记。颜无繇字路。则颜渊父也。及孔子始教阙里。即受学焉。后封曲阜侯云。则书以曲阜。何误之有。盖颜路曲阜人也。

答人问遵遗命不用灰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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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遵烧葬不葬之遗命。则有重于死其亲。决不可论也。至于不用灰。则虽过于不立碑无殉葬之事。亦非乖常之道。岂比于而死其亲乎。昔匡章之父杀其妻。埋之马栈之下。章泣谏请葬。不能回其父。而既丧父。终不得葬其母者。不忍死其亲之义也。以不用灰。比诸不葬母。则不啻霄壤。而孟子从而礼貌之。今若以不用灰为薄葬。得罪于乡里。其不为孟子之罪人也明矣。上下皆逸

答白太素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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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及父在为母者。十一月而练。则其祝文一同小祥欤。

不别祝文。而日月不居奄及下。当曰古人变礼十一月之小祥。

期而大祥。其祝文小祥云处。当以何为。

当称初期。仍为大祥。

十五月而禫。则祝文又何为。

国人通为禫服。则禫祭不必行。待国丧毕行之。而奄及禫祭。十五月当行。因国丧退二朔行之。用常例祝。恐亦无妨。疑有阙文误字。

十一月之后。止朝夕哭欤。

止之似可。

初期后及十五月之后。上食时哭。何以为之。

既行大祥及禫。则几筵当撤。虽或以私情。失于厚不撤。何必哭。

出嫁女。又与男子异欤。

既移天降服。则何必问父在否乎。

若庶子承重。则嫡母为生母。生母为庶母。故服缌。服不再降。则女为所生。或三月或无。非再三降欤。

此非降服例也。

度顿首。日短伻旋忙。不成状。本不见高。又失于垂死病中。何以答哀明问。如无藉以承璧也。更问福家幸甚。每念重服中连有阁内病患。又有同气之痛。何以堪支。唯愿处患难。素位而安。无入而不自得。增益其所未能也。既承筳撞。不得不鸣。略效愚见如右。

答人问叔母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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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者伏闻尊嫂氏讣。不胜惊怛。度困于春霖。长在枕席。未遑修慰。而至于再辱下状。虽以衰病。一废人事之致。环顾多恧。所教叔母期服。自三代至今无一改。必以有母道也。于继母虽无生育之恩。而必行三年丧。可见妇人以移天之故。降于私亲。私亲之报也亦然。非所论于此也。五服之历代各有沿革。而惟权母服。则亘古今长存矣。浅见如是。惟冀谅处。

答人问承重孙妻服不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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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辈曰。承重孙遭祖父母丧。其妻当从服。而其姑在。若曾玄孙承重曾高祖父母丧。其母若祖母若妻之服。诸说异同。然服齐斩。一从其夫。承重同。横渠理窟,朱子家礼。皆云从夫服。而无姑在否之说。则承重妻姑在不服云者。恐不然。而曾玄孙之妻亦从服无疑矣。假令承重。曾祖死而其祖母及母皆在。则其祖母自当为舅姑服三年矣。其母虽传重于子。而其夫生时。既尝承重。则其夫虽没。恐当服之。而但其夫未及承重而早死者。又未知何如处之也。伏乞指示。

今之此礼。以诸贤之说观之。则曾孙承重服丧。而其妻当从夫服。冢孙妇则其夫生时。若已承重。则其夫虽殁。亦当服三年矣。然更问于知礼者何如。

答人问立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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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后事。有志继后而不就恨也。既不能继后。而生前有此样处置。则亦不幸中幸也。有何不可也。第有一说。先王制礼。不合擅自加减。则执杖加服事。诚有可笑。若以奉祀幷之为不当。则不过是俗人之见。其说之可笑。不啻执杖加服之为大可笑也。今用家礼为朱夫子所定。则此义亦朱夫子所尝言者。后人不容为异议也。於姓族中有可当人。则纵未有生前处置。门中人若乡人有言。则为其人者。岂合固辞而忍令其门长绝嗣也。况此事亡人生前已处决。不可有异议也。所当奉祀底人。若惑于俗人之见。敢有异志。诚不读一字书底人也。若以老母为辞。固非责之以终制之丧。尤不容以此言也。稽昔淳煕,庆元间。有一宰执死无后。朱夫子致简极论其不可绝之理。大略姓族中。择一人奉其祀。且以荫补官。为其人之泽不忍没也。亦一此道理也。又有人死无后。其从子乃以大宗于奉先祀。而不以班祔。别立祠堂。以奉其主。人皆义之。以此视彼。亦有间也。服制则从降一等行之。素衣带。终其本服月数。以伸私恩。几筵未撤之前。以素衣带主其祭可也。然此乃处变之义。以下逸

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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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获承惠书。就委岁暮穷阴。进修益加佳裕。感贺之馀。环顾多愧。生沈痼岁剧。昏耗日甚。能无羡于日新乎。而书中过为推许。又见求道于伥伥。尤增惭赧。无以为报。曾所未博之见闻。忘失殆尽。重违盛问。略效愚见。以备财择。更问知礼之家幸甚。

正郞公迁奉事。岂有一庙中奉两高祖之理乎。朱子于家礼。以不违本朝之礼为主。而先王制礼未免见屈。此实从周之义也。五礼仪。只许祭曾祖。而先儒有从之者。此亦朱子从宋之义也。宁从国制埋之。只奉墓祭可也。若必以为未安。则择斋居一隅屏处洁地。作龛以奉之。忌日出主以祭。未知如何。

答李牧伯奎老问国祥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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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国祥。朝士时任。则乌纱帽黑角带灰色团领变着事。行关来到。而前御生进品官。无变服节目。宣祖大王之丧。犹可记忆。庚戌二月为大祥。其时笠带。何以着之耶。

昭敬大王祥日。民时年十七八。未及加冠。不从诸生。脱服之后。只记变服。翌日墨染白笠而已。古礼则惟见畿内民为天子服齐衰三月。而本朝之待士族最优。与朝士同。则当与朝士同其变矣。大抵国制都在五礼仪。惟在考而行之。归于至当也。

答西溪书院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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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文集编次。一依下教。齐会缮写。当设刊局。而年谱当在外集之首。此不可阙者也。伏乞下送。以为入梓之地如何。

祭文挽章编次。以年岁时世为先后耶。以发挥紧缓为先后耶。抑别有先后之不可紊者存于其间耶。本卷送上。伏乞修正次第下示如何。

郑药圃,河觉斋两先生所录遗事及门人所记行录。幷为入梓如何。

栗谷先生石潭遗事中。抄出两条殊甚紧重。亦一行录也。入于诸贤所记遗事之列。亦如何。

两先生遗事及门人所记。幷可入梓。而石潭遗事。非文成公所记。其门生崔淀之录也。愚意不必入梓矣。祭文挽章。当俟后便。元帖见上甲辰正月书

除内侍教官拟呈吏曹状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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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言。臣以六月初一日政。除内侍教官。天恩洪大。覆载莫量。臣虽至愚极陋。亦禀蝼蚁之性。所当奔走登途。以谢恩命。而臣以海隅微生。早孤失学。蒙无识见。非但不合于百执事之末。自少素多疾病。每于夏秋之交。湿痹重发。两脚不仁。遍身麻木。不知痒痛。虽于州闾。不能任意出入者。已逾二十年。自去冬以后。左边手脚。仍为不用。门庭至近之地。尚且须人运动。而困于夏暑霖雨。艰保缕命。至于夏末。素患复作。比前尤剧。几于不省人事。今此除命。出于虑外。既不得运身趁期奔命。又不能执笔及时呈病。罪合万死。兢惶陨越。罔知所措。伏请以盗名无实。加之老病。无用情理。分拣处置事状。

除义兴县呈辞本州状己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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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言。民以前月二十七日政。蒙恩受义兴县监。海隅微踪。超授至是。实出梦寐所不及。惊悸罔措手足。颠倒所当急趋拜谢。而自少多病。蒲柳先衰。衰白自五十。百疾所萃。岁久月深。转成沈痼。不出蜗舍。以十年计。加以托名四民之首。其实难副。获罪无逃。荐遭骨肉之恸。㷀独一身。宿疾骤加。衰朽转剧。臂痹脚痿。视懜听重。作一行尸。不出家一舍地。卧而辞职。实为未安。准拟强起舆疾一日程。拜疏陈谢。而日间添得鼽嚔。咳嗽喘急。动辄仆地。俟其少间。而垂死之病。有加无减。自知撼顿必死。遂辍其计。今日明日。已逾半月。不但逋慢罪甚。当此年凶民困之时。势将旷日空官。不胜惶恐。窃闻六十五岁不许守令。载在令典。犬马之齿。今又过之。已及于不以筋力。朝夕入地。既无以效涓埃仰报鸿恩。徒将年迈。不任民社之托。以为国家谨守成宪之一助。而无由上闻。不得已敢此呈告。请以右所陈年深病笃。无路谢恩。又未能离家一日程。斋沐陈情。徒以年过六十五岁不任民社。为谨守金石之助。寸忱微情。转报巡察使。启闻递罢。改差望实俱优。可堪民社之人。使遐方赤子。亦将霑化。以便公私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