謙齋先生文集 (河弘度)/卷六
書
[編輯]答鄕校問目
[編輯]東西廡。蓋以人物先後之序。一東一西也。故以配位言之。顏東曾西。思東孟西。一如昭穆之次。至於十哲東西從祀。以及東西廡。一一莫不皆然。東國前朝四賢。萬無盡在西廡之理也。以四賢先後之序。一東一西。文昌侯東則弘儒侯當在西。弘儒侯東則文昌侯當在西。其次文成公東。文忠公西。今文昌侯,文忠公元在於西。而又移弘儒侯,文成公於西。則昭穆失序。東西不齊。豈不謬哉。不可一從五禮儀也。
曲豐之辯。不難知也。凡封公侯。多以所生之地。故顏路封曲阜候。顏子爲兗國公。蓋以曲阜縣屬兗州故也。且古書罕見豐阜縣。則五禮儀誤書無疑也。且考孔子通記。顏無繇字路。則顏淵父也。及孔子始敎闕里。卽受學焉。後封曲阜侯雲。則書以曲阜。何誤之有。蓋顏路曲阜人也。
答人問遵遺命不用灰可否
[編輯]若遵燒葬不葬之遺命。則有重於死其親。決不可論也。至於不用灰。則雖過於不立碑無殉葬之事。亦非乖常之道。豈比於〈缺〉而死其親乎。昔匡章之父殺其妻。埋之馬棧之下。章泣諫請葬。不能回其父。而旣喪父。終不得葬其母者。不忍死其親之義也。以不用灰。比諸不葬母。則不啻霄壤。而孟子從而禮貌之。今若以不用灰爲薄葬。得罪於鄕里。其不爲孟子之罪人也明矣。〈上下皆逸〉
答白太素問目
[編輯]爲妻及父在爲母者。十一月而練。則其祝文一同小祥歟。
不別祝文。而日月不居奄及下。當曰古人變禮十一月之小祥。
朞而大祥。其祝文小祥雲處。當以何爲。
當稱初朞。仍爲大祥。
十五月而禫。則祝文又何爲。
國人通爲禫服。則禫祭不必行。待國喪畢行之。而奄及禫祭。十五月當行。因國喪退二朔行之。用常例祝。恐亦無妨。〈疑有闕文誤字。〉
十一月之後。止朝夕哭歟。
止之似可。
初朞後及十五月之後。上食時哭。何以爲之。
旣行大祥及禫。則几筵當撤。雖或以私情。失於厚不撤。何必哭。
出嫁女。又與男子異歟。
旣移天降服。則何必問父在否乎。
若庶子承重。則嫡母爲生母。生母爲庶母。故服緦。服不再降。則女爲所生。或三月或無。非再三降歟。
此非降服例也。
度頓首。日短伻旋忙。不成狀。本不見高。又失於垂死病中。何以答哀明問。如無藉以承璧也。更問福家幸甚。每念重服中連有閤內病患。又有同氣之痛。何以堪支。唯願處患難。素位而安。無入而不自得。增益其所未能也。旣承筳撞。不得不鳴。略效愚見如右。
答人問叔母服書
[編輯]曩者伏聞尊嫂氏訃。不勝驚怛。度困於春霖。長在枕席。未遑修慰。而至於再辱下狀。雖以衰病。一癈人事之致。環顧多恧。所敎叔母朞服。自三代至今無一改。必以有母道也。於繼母雖無生育之恩。而必行三年喪。可見婦人以移天之故。降於私親。私親之報也亦然。非所論於此也。五服之歷代各有沿革。而惟權母服。則亙古今長存矣。淺見如是。惟冀諒處。
答人問承重孫妻服不服書
[編輯]先輩曰。承重孫遭祖父母喪。其妻當從服。而其姑在。若曾玄孫承重曾高祖父母喪。其母若祖母若妻之服。諸說異同。然服齊斬。一從其夫。承重同。橫渠理窟,朱子家禮。皆云從夫服。而無姑在否之說。則承重妻姑在不服雲者。恐不然。而曾玄孫之妻亦從服無疑矣。假令承重。曾祖死而其祖母及母皆在。則其祖母自當爲舅姑服三年矣。其母雖傳重於子。而其夫生時。旣嘗承重。則其夫雖沒。恐當服之。而但其夫未及承重而早死者。又未知何如處之也。伏乞指示。
今之此禮。以諸賢之說觀之。則曾孫承重服喪。而其妻當從夫服。冢孫婦則其夫生時。若已承重。則其夫雖歿。亦當服三年矣。然更問於知禮者何如。
答人問立後事
[編輯]立後事。有志繼後而不就恨也。旣不能繼後。而生前有此樣處置。則亦不幸中幸也。有何不可也。第有一說。先王制禮。不合擅自加減。則執杖加服事。誠有可笑。若以奉祀幷之爲不當。則不過是俗人之見。其說之可笑。不啻執杖加服之爲大可笑也。今用家禮爲朱夫子所定。則此義亦朱夫子所嘗言者。後人不容爲異議也。於姓族中有可當人。則縱未有生前處置。門中人若鄕人有言。則爲其人者。豈合固辭而忍令其門長絶嗣也。況此事亡人生前已處決。不可有異議也。所當奉祀底人。若惑於俗人之見。敢有異志。誠不讀一字書底人也。若以老母爲辭。固非責之以終制之喪。尤不容以此言也。稽昔淳煕,慶元間。有一宰執死無後。朱夫子致簡極論其不可絶之理。大略姓族中。擇一人奉其祀。且以蔭補官。爲其人之澤不忍沒也。亦一此道理也。又有人死無後。其從子乃以大宗於奉先祀。而不以班祔。別立祠堂。以奉其主。人皆義之。以此視彼。亦有間也。服制則從降一等行之。素衣帶。終其本服月數。以伸私恩。几筵未撤之前。以素衣帶主其祭可也。然此乃處變之義。〈以下逸〉
答人
[編輯]意外獲承惠書。就委歲暮窮陰。進修益加佳裕。感賀之餘。環顧多愧。生沈痼歲劇。昏耗日甚。能無羨於日新乎。而書中過爲推許。又見求道於倀倀。尤增慙赧。無以爲報。曾所未博之見聞。忘失殆盡。重違盛問。略效愚見。以備財擇。更問知禮之家幸甚。
正郞公遷奉事。豈有一廟中奉兩高祖之理乎。朱子於家禮。以不違本朝之禮爲主。而先王制禮未免見屈。此實從周之義也。五禮儀。只許祭曾祖。而先儒有從之者。此亦朱子從宋之義也。寧從國制埋之。只奉墓祭可也。若必以爲未安。則擇齋居一隅屛處潔地。作龕以奉之。忌日出主以祭。未知如何。
答李牧伯奎老問國祥服色
[編輯]今此國祥。朝士時任。則烏紗帽黑角帶灰色團領變着事。行關來到。而前御生進品官。無變服節目。宣祖大王之喪。猶可記憶。庚戌二月爲大祥。其時笠帶。何以着之耶。
昭敬大王祥日。民時年十七八。未及加冠。不從諸生。脫服之後。只記變服。翌日墨染白笠而已。古禮則惟見畿內民爲天子服齊衰三月。而本朝之待士族最優。與朝士同。則當與朝士同其變矣。大抵國制都在五禮儀。惟在考而行之。歸於至當也。
答西溪書院問目
[編輯]先生文集編次。一依下敎。齊會繕寫。當設刊局。而年譜當在外集之首。此不可闕者也。伏乞下送。以爲入梓之地如何。
祭文輓章編次。以年歲時世爲先後耶。以發揮緊緩爲先後耶。抑別有先後之不可紊者存於其間耶。本卷送上。伏乞修正次第下示如何。
鄭藥圃,河覺齋兩先生所錄遺事及門人所記行錄。幷爲入梓如何。
栗谷先生石潭遺事中。抄出兩條殊甚緊重。亦一行錄也。入於諸賢所記遺事之列。亦如何。
兩先生遺事及門人所記。幷可入梓。而石潭遺事。非文成公所記。其門生崔澱之錄也。愚意不必入梓矣。祭文挽章。當俟後便。〈元帖見上甲辰正月書〉
除內侍敎官擬呈吏曹狀壬辰
[編輯]謹言。臣以六月初一日政。除內侍敎官。天恩洪大。覆載莫量。臣雖至愚極陋。亦稟螻蟻之性。所當奔走登途。以謝恩命。而臣以海隅微生。早孤失學。蒙無識見。非但不合於百執事之末。自少素多疾病。每於夏秋之交。濕痹重發。兩腳不仁。遍身麻木。不知癢痛。雖於州閭。不能任意出入者。已逾二十年。自去冬以後。左邊手腳。仍爲不用。門庭至近之地。尙且須人運動。而困於夏暑霖雨。艱保縷命。至於夏末。素患復作。比前尤劇。幾於不省人事。今此除命。出於慮外。旣不得運身趁期奔命。又不能執筆及時呈病。罪合萬死。兢惶隕越。罔知所措。伏請以盜名無實。加之老病。無用情理。分揀處置事狀。
除義興縣呈辭本州狀己亥
[編輯]謹言。民以前月二十七日政。蒙恩受義興縣監。海隅微蹤。超授至是。實出夢寐所不及。驚悸罔措手足。顚倒所當急趨拜謝。而自少多病。蒲柳先衰。衰白自五十。百疾所萃。歲久月深。轉成沈痼。不出蝸舍。以十年計。加以託名四民之首。其實難副。獲罪無逃。薦遭骨肉之慟。㷀獨一身。宿疾驟加。衰朽轉劇。臂痹腳痿。視懜聽重。作一行屍。不出家一舍地。臥而辭職。實爲未安。準擬強起輿疾一日程。拜疏陳謝。而日間添得鼽嚔。咳嗽喘急。動輒仆地。竢其少間。而垂死之病。有加無減。自知撼頓必死。遂輟其計。今日明日。已逾半月。不但逋慢罪甚。當此年凶民困之時。勢將曠日空官。不勝惶恐。竊聞六十五歲不許守令。載在令典。犬馬之齒。今又過之。已及於不以筋力。朝夕入地。旣無以效涓埃仰報鴻恩。徒將年邁。不任民社之託。以爲國家謹守成憲之一助。而無由上聞。不得已敢此呈告。請以右所陳年深病篤。無路謝恩。又未能離家一日程。齋沐陳情。徒以年過六十五歲不任民社。爲謹守金石之助。寸忱微情。轉報巡察使。啓聞遞罷。改差望實俱優。可堪民社之人。使遐方赤子。亦將霑化。以便公私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