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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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华民国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国有财产业务,特设国有财产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有财产之清查。
  二、国有财产之管理。
  三、国有财产之处分。
  四、国有财产之改良利用。
  五、国有财产之资讯业务。
  六、国有财产之检核及统筹调配。
  七、国有财产之估价。
  八、国有财产法令与法务案件之研议及处理。
  九、其他有关国有财产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之设立)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署。

第六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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