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外觀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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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設立)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