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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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設立)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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