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民国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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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 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民国二十五年)

中华民国 25 年 3 月 20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1 年 7 月 2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9 日 废止17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现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财政部为办理全国关务业务,特设关务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务政策之规划、推动、督导及关务法规之拟订。
  二、关税税则、税率政策与制度之规划及进口税则分类案件之处理。
  三、货物通关、税费征免与代征、边境管理之代办及通关相关业者之管理。
  四、查缉走私、边境管制、情资分析、风险管理、缉毒犬队建置等查缉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退税、保税区、免税区关务业务政策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关务资讯业务之规划、推动、执行及督导。
  七、货物价格调查与事后稽核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关务统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九、其他有关关务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

第五条 (次级机关之名称及业务)

  本署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各关。

第六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官称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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