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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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民國二十五年)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9 日 廢止17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現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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