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101年)
外觀
←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1年1月20日(現行條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於民國101年2月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民國二十五年)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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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宗旨)
-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第三條 (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第六條 (編制表之訂定)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