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陈德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外观
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字第054号 1970年10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贵州省革命委员会保卫领导小组 |
兹有陈德明男现年46岁,系贵阳省(市)县人,因奸污幼女盗窃经贵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自66年10月31日起,至69年11月18日止),现予以解除劳动教养,定为敌我矛盾不代坏分子帽,特此证明。
70年10月11日
(两机关公章)
注意事项:1.持证人必须在10月12日以前到达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过期无效。本证明书由住地公安机关收存。
2.本证明书不准私自涂改。
3.证明书空白栏内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如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或回原单位工作)填写。
4.此表只限于发给已批准解除劳动教养回乡生产和回原单位就业的劳教分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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