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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陳德明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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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
字第054號
1970年10月11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貴州省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
貴州省革命委員會保衛領導小組

茲有陳德明男現年46歲,系貴陽(市)縣人,因姦污幼女盜竊經貴陽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自66年10月31日起,至69年11月18日止),現予以解除勞動教養,定為敵我矛盾不代壞分子帽,特此證明。

70年10月11日

(兩機關公章)


注意事項:1.持證人必須在10月12日以前到達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過期無效。本證明書由住地公安機關收存。

2.本證明書不准私自塗改。

3.證明書空白欄內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如回鄉從事農業生產或回原單位工作)填寫。

4.此表只限於發給已批准解除勞動教養回鄉生產和回原單位就業的勞教分子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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