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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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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6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农业、林业、渔业及畜牧业行政业务,特设农业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业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二、农业资源永续利用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三、农民辅导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四、畜牧业、动物保护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五、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六、国际、两岸农业贸易合作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七、农业资讯管理、资通讯应用发展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管理及监督。
  八、所属机关办理农粮、渔业、动植物防疫检疫、林业、自然保育、水土保持与农村发展、农田水利、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及农业科技园区之督导。
  九、所属机构办理农业、林业、水产、畜产、兽医科技、农业药物、生物多样性、区域性农业、植物种苗、特用作物等试验研究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其他有关农业事项。

第三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农粮署:规划与执行农粮政策及管理事项。
  二、渔业署:规划与执行渔业政策及管理事项。
  三、动植物防疫检疫署:规划与执行动植物防疫、检疫、畜禽屠宰政策及管理事项。
  四、林业及自然保育署:规划与执行林业与自然保育政策及管理事项。
  五、农村发展及水土保持署:规划与执行农村发展、水土保持政策及管理事项。
  六、农田水利署:规划与执行农田水利政策及管理事项。
  七、农业金融署:规划与执行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政策及管理事项。
  八、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执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事项。

第六条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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