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令抗战期间地方行政长官应负守土责任
通令抗战期间地方行政长官应负守土责任 作者:蒋中正 1937年12月5日 |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于南京——
查国家设官,守土救民,责无旁贷;捍卫患难,罔恤其躬。稽诸往史,每当外侮侵陵之际,地方有司,辄多效死勿去,成仁取义之贤良,正气光昭,日星同炳。我中华民族,得以独立生存于世界,纯赖此效忠尽职之精神,为之搘拄。此次对倭抗战,尤为我全民族生死存亡所关,必须以持久之奋斗,争取最后之胜利。吾人制敌之策,在军事方面虽战略或须后退,但必节节予以强烈之抵抗,处处予以奇突之袭击,决不容其长驱直入,安然盘据;在政治方面,虽城镇不免放弃,但乡村民众必仍由各级地方政府,指导组织,予以管理,决不任其傍徨无依,痛苦无告。务使敌军无论如何狂暴,决无可以久据之地,更无可供役使之民,则彼侵入愈深,兵力愈散,防范愈难,随处皆荆天棘地之场,自必有师老气衰之日。一届有利时机,我效命将士反攻其前,战地民众响应于内,所谓最后胜利之目的,即将以是而实现。本委员长有鉴于此,特行严切申令,凡战区各省各县地方,如遇县城沦陷,则县政府应即迁至所属之乡区,继续执行职务,领导民众,从事抗敌;或此乡再陷,则更迁至另一乡区;或竟全境皆有敌踪,仍应迁入邻县接境之地:但期有一寸之土,三户之民,则行政机构决不一日停顿。推而至于行政督察专员及省政府,亦复如是;驻县如有失陷,即应移驻所属之他县;省会如受敌迫,即应另移适中之地点,继续督励所属,办理一切善后收容,及民众组训事宜,以为作战部队有力之协助。其在必须移动之前,所有当地壮丁及积存物资,足为敌用者,尤应尽力设法,一并迁移,不可仓皇委弃,任其资敌。须知敌寇所恃,唯在机械重器,交通艰难不能进,兵力集结不敢分,断无处处驻防步步追踪之可能;各地方政府果能预为布措,随机应变,尽有从容转移之馀地。诚使官民一致,镇定沉著,临危不惧,敌虽凶横,断难深入,此实我抗战前途成败利钝所关,务仰全国各地方有司,深懔职责,切实遵照,本委员长尤当以此考验各级行政人员有无报国之血诚。倘有闻警先逃,致使地方管理无人,秩序陷于混乱者,当一律以军法从事,立置重典,以昭炯戒;其能见危奋志,守土有功,克尽职责,完成任务者,则必予不次之超迁,特殊之荣赏,以资矜式。本委员长令出法随,幸勿视同具文,其各懔遵为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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