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捷随机杀人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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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侦字第14864号(郑捷随机杀人案起诉书)
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陈伯均
2014年7月20日

被告 郑捷 男 21岁(在押)

上列被告因杀人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 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
郑捷生长在四口之家之小康家庭,父母皆为亲友开立之工程 公司基层主管,其弟小郑捷两岁,兄弟感情和睦,而郑捷自民国88年8月起,入台北市国语实验国民小学(下称国语实小)就读,而其自国小入学起,至国小毕业,学校对其家庭 状况之注记为家庭气氛很和谐、父母之管教方式民主,而对郑捷之评价为无不良习惯、无焦虑症状、人际关系和气及合群、领导力强、慷慨、谦虚及文静等,特别是郑捷国小五年 级及六年级之导师,对郑捷评语为:郑捷性情和善,乐观豪爽很爱笑,是体育方面的人才,数理能力不错,故而在学校 师长眼中,国小时期之郑捷并非偏激或思想怪异之学生,惟于国小五、六年级期间,某次音乐课,因郑捷对音乐课没兴趣而随意吹奏,而影响隔邻女同学上课,经该名女同学向老师反应,老师要求郑捷起身当众向该名女同学道歉,因而使郑捷感觉遭受伤害;又国小时期之男女相处,偶有对立打闹情形,然同班另名女同学,常于郑捷等男同学与女同学发生冲突时,出面与郑捷对抗,亦使得郑捷自觉受到伤害,对此,郑捷因而立下杀人报复之誓言。
郑捷国小毕业后,于94年9月入台北市立弘道国民中学(下称弘道国中)就读,郑捷之国中时期导师,系对学生期许甚高,进而要求严格,采取高压式教育的老师,对于郑捷之教导,该名导师不断给予郑捷表现机会,故于国中时期的郑捷,曾经担任过风纪股长、康乐股长及班长,并因整洁比赛、服务热心、热心参与班级活动而获多次嘉奖,然因郑捷具有不在乎社会规范及以自我为中心之反社会、自恋之人格特质,亦即常有不成熟、标新 立异之举,对于他人遭遇之同理心较为欠缺、具有以自我为中心之世界观,因导师严厉的管教,使郑捷自恋特质遭受伤害,竟心存刺杀老师的念头,并随身携带美工刀放置口袋长达一个月之久,而郑捷之董姓国中同学曾与郑捷发生冲突, 郑捷为回应董姓同学挑衅,竟持安全剪刀戳伤董姓同学,显现出郑捷遭遇不公平对待时(亦即自恋特质遭受伤害时),表现出类如立下杀人誓言之反应方式;而郑捷之国中万姓同学,因与郑捷同为国语实小一同升学至弘道国中同班就读,而为郑捷就读国中初期之好友,然因万姓同学入学后渐渐与其他同学相熟,而与郑捷渐行疏远,郑捷甚至感觉遭人背叛,因而于国中二年级时期,与同学中之“独行侠”李姓同学开始相熟,二人觉得彼此个性相像,如皆喜欢看九把刀的小说、共同出点子做些打闹的事等,而郑捷受到李姓同学的影响,因而认为若是没有特别的表现,别人就不会注意到自己。
郑捷于国中时期,并曾喜欢过同校学妹,然该名学妹对郑捷并无成为恋人之感觉,而对郑捷告白无所回应,郑捷对此解读,往后执行杀人后,少了一个担心的对象,也未尝不是 好事。综合言之,郑捷于国中时期遭遇严格管教及升学压力 时,因无法融入班级上之主流团体,只得从书籍、电玩及朋 友之处,寻求其另类哲学观与自我之出路,因而逐渐形成虚无之世界观,且对自己悲观、认人生没有意义,不值得努力奋斗,觉得应付或感受人生事物乃麻烦之事,因而产生了厌世念头,且因与国小同学久未联系而失联,以致无法得知上述二名国小女同学之下落,甚且对该二名女同学已无恨意, 然郑捷以自我为中心之特质,虽旁人看似偏执无法理解之誓言,对郑捷却属一种价值选择的哲学观,郑捷认定既然发誓 杀人,就要将誓言贯彻,否则就是否定自己,所以决定以同 等困难严重之随机杀人作为替代。
虽然如此,国中时期之郑捷,仍遵照了老师及父母期望,于国中毕业后,顺利进入新北市立板桥高级中学就读,高中求学期间,导师采取宽松教 育政策、压力较小,故其自我毁灭之迫切性不高。是高中时期的郑捷,在同学眼中是狂放不羁、很有骨气、自尊心极强 的人,其高中一年级至三年级所获得之老师评语分别为“一上:幽默风趣,具独立精神意志坚决;一下:直爽乐观,明辨义利;二上:富文学素养,富创造力;二下:富文学素养 ,自有主张;三上:富有想像力和创造力,愿意展现独特的自我;三下:富文学素养,富创造力”,期间并曾因打扫认真、生活周记书写优良、练唱认真并荣获合唱比赛冠军等事由,而获得嘉奖共6次,郑捷并于高中一年级开始,逐步在 其个人无名小站网志上留下其形成杀人誓言动机的文章,并撰写其他与杀人有关为主题之文章,并与有兴趣知道的同学 或朋友分享,而郑捷特殊世界观与杀人誓言,在其同侪团体 之中得到了注意,在其自恋、不成熟及标新立异之人格特质 作用下,郑捷将其杀人誓言做为其个人标记之倾向,换言之 ,即没有杀人誓言之郑捷,可能无法获得他人的注意。而随 著其网志活动及其与同侪之互动中,杀人誓言获得强化,而其对于社会规范之不在乎及以自我为中心倾向,采取隔离或自我欺骗之方式,将任何反对其杀人誓言正当性之感性或理 性劝阻、论述忽略或搁置,维持其杀人誓言之稳固性。
然为求能顺利完成已日渐强化之杀人誓言,郑捷决定选择报考中正理工学院(后改制为国防大学理工学院),以利接受相关军事训练,嗣获录取该校动力及系统工程学系兵器系统工程组,据学校干部观察,郑捷系属自我意识较强,与同侪互动 较不热衷之人,然动力及系统工程学系之科目困难,超乎郑捷想像,虽军校生活紧凑并要求纪律,然郑捷除课业成绩毫 无起色外,其体能成绩亦无法跟上其他同学,而于101学年度下学期,因不及格学分比率达百分之52,于102年6月20日 为该校核予退学。此次郑捷所遭之退学挫折,产生了郑捷自恋式的伤害及忧郁情绪,强化了郑捷对于未来无意义之世界观,以及郑捷提早执行其杀人誓言之动力,亦即杀人誓言必须实现的绝对性,成了郑捷各阶段的支撑力量,没有贯彻誓言之前,不能自杀。然为给父母交代,勉强参加转学考而进入东海大学环境与工程学系2年级就读,然此时期的郑捷,仍因学业成绩不理想,而无法从学历文凭上获得突破,且因直接就业与父母期待冲突,而无选择直接进入职场之出路选项,于此时,郑捷之郑姓高中同学,将郑捷高中时期所撰写之网志文章送与板桥高中之辅导老师,再由辅导老师通报东海大学,举发郑捷存有杀人意念。
因此,郑捷在友人举发、教官调查及因无心学业而将面临退学之多重压力下,配合其长期以来存有的自杀及哲学性的自认人生无意义念头,郑捷 因而决定遭退学前夕,正式启动杀人计画而进行大规模杀人。
二、
郑捷为达其短时期大量杀人之目的,故计划选定大众捷运车厢犯案,并计画好杀人时间,以达到其短时期大量杀人之目的,并预想其犯罪手法为刺向被害人要害,若被害人抵抗无法快速杀死时,则转换对象,以提升杀人效率。嗣于103年5月14日晚上,使用即时通讯软体“竞时通”与不知情之李姓国中同学聊天,并告知下星期三要砍人之讯息,并相约在新北市板桥区江子翠麦当劳共进午餐,该友人虽听闻郑捷之告知,然未警觉郑捷已下定决心实行其杀人意念,仍答应郑捷之邀约,郑捷并于翌(15)日0时53分许,传送“下星期三 放学时间别搭地下交通工具,我要动手了,看完这封请别跟 任何人说并立即删除”讯息予其另名陆姓国中同学,告知其将执行杀人计划后,于103年5月21日上午11时40分许,在台中市西屯区朝富路6号之国光客运朝马站搭乘国光客运1852车次,约于14时30分许,抵达新北市板桥区新埔捷运站后,再步行约10分钟至新北市板桥区文化路2段173号之麦当劳,与其李姓国中同学在麦当劳2楼叙旧用餐,2人会面时间约40分钟,2人分开后,郑捷于同日(下同)15时28分许,至新北市板桥区文化路2段182巷3弄79号地下1楼之松青超市购买行凶之钛钢刀1支(包装盒之品名标为钛钢刀,价值新台币99元),购得凶器后,于15时30分许,离开松青超市,并于15时34分许,进入江子翠捷运站3号出入口并下阶梯,于15时41分许,刷卡进入捷运站后,郑捷站立在捷运板南线、往南港展览馆站方向之月台候车,并于15时45分4秒自最后一节车厢上车。
嗣郑捷于15时50分51秒,在捷运板南线西门站下车,再于15时54分33秒,再次上车搭往南港展览馆方向列车。郑捷于16时5分36秒,在国父纪念馆站下车后,再至对向往永宁站方向之月台候车,并于16时10分23秒,自第6节 车厢(车厢编号1118)上车,搭乘往土城永宁方向之列车, 此时,潘碧珠亦于16时10分20秒,与郑捷同在国父纪念馆站 上车,并进入第5节车厢(车厢编号2118)。列车起驶后,解青云于16时11分51秒,在忠孝敦化捷运站,自第5节车厢左侧第3门(自车头往车尾方向起算,下同)与2名友人一同上车;张正翰则于16时13分20秒,在忠孝复兴站,自第6节车厢左侧第3门上车;解青云于友人在忠孝新生站下车后,于16时17分3秒,坐定在右侧第3门暗色透明屏风旁座位上并 开始观看、使用手机。而郑捷于16时19分40秒,自列车第6节车厢移动至第5节车厢,并于16时21分27秒,站立在第5车 厢右侧第3门前,而与解青云仅相隔一暗色透明屏风;而列 车驶至西门站时,李翠云于16时21分34秒,自第6车厢左侧 第1门上车,并在左侧第1门旁座位就座。
三、
嗣于16时23分23秒列车抵达龙山寺站开启车门时,郑捷基于杀人之犯意,移动至第6车厢前段右方之暗色透明屏风旁,并于16时23分49秒,开始翻动、查看其所携带之背包,于16时24分10秒,右手置放在背包内并往第5车厢后段移动,于16时24分17秒,郑捷冷不防从背包抽出上开购自松青超市之 钛钢刀,刺入正观看手机之解青云胸部而造成解青云心脏、肝脏穿刺伤后,仍持续持刀刺伤邻座乘客林义强,其他乘客见郑捷行凶,各自散逃,郑捷仍持刀见人即刺,并往第6节车厢移动,于16时24分31秒,在第6节车厢左侧第3门旁,遇原坐在第6节车厢左侧第2、3门间座位、嗣随乘客散逃之张正翰,张正翰不及闪避,而遭郑捷持刀刺入左胸腹区,并刺 及心脏、胰脏、肝脏及左肾,郑捷行凶后,自第6节车厢返 往第5节车厢,于16时24分46秒,在第5节车厢右侧第3门前,遇自第6节车厢逃跑至第5节车厢之李翠云,并持刀刺入李 翠云右上臂、右侧胸及右前胸,致李翠云右上肺叶刺创并向 左侧伤及心包膜囊、心脏之右心房及右心室,并向下伤及右 侧横膜、肝脏后,持续往第4节车厢(车厢编号3118)方向移动,并持续刺伤所遇乘客,于16时25分8秒,在第4节车厢右侧第车3门前,刺伤陈采𬞟后,转向攻击左侧第3门前乘客 ,于16时25分13秒,在左侧第3门前,持刀刺入转身欲逃离之潘碧珠右颈部,造成潘碧珠右颈总动脉、右颈静脉横断锐 创,致颈部大量出血后,郑捷于16时25分15秒,转身往第6 节车厢移动,并于16时25分48秒起,至16时26分47秒止,在第6节车厢与乘客对峙(亦即郑捷行凶动线系自第5车厢开始,至第6节车厢,再返回第5车厢,至第4车厢,再返往第6车厢)。
于16时26分54秒,郑捷自第6车厢左侧第3车门走出车厢,并往月台西侧移动,并沿西侧楼梯往出口移动,移动期间仍持续挥舞刀械,攻击所见民众,然郑捷因体力不支故欲 休息片刻后继续执行杀人计画,然郑捷行至江子翠捷运站西侧闸门出口时,即遭民众围捕制伏在地,嗣为据报到场之员 警查获,并当扣得自郑捷身上掉落之折叠刀1支(郑捷于1 03年3月间,购自台中市中港路之台糖量贩中心)及上开作案用之钛钢刀1支。
四、
然搭乘上开车次之乘客解青云,遭郑捷刺中心脏后,虽追向郑捷数步,然因察觉负伤过重,仅得转身返往第4节车厢逃避,然因伤势过重,而不支倒在第4节车厢第2车门与第3车门间之走道上,虽送医急救,仍因胸锐创、肝、心刺创引起 血胸、腹血、肺塌陷,致呼吸衰竭及出血性休克,而于到院 前心肺功能终止死亡;而张正翰遭刺中心脏后,虽仍奋力往 第1节车厢移动,仍因伤重不支倒在第3节车厢(车厢编号3117)左侧第3车门旁走道上,虽送医急救,仍因胸、右大腿 刺创、心脏刺创引起心、肝、胰、左肾刺创出血、腹血,致出血性休克,于到院前无生命迹象而死亡。
另李翠云遭刺中右上臂、右侧胸及右前胸后,倒在第5车厢右侧第车3门前走道,迨列车入江子翠捷运站而开启车门后,李翠云于16时26分57秒许,由第5车厢左侧第3车门离开车厢,然出车厢后,因伤重不支而倒在第5节车厢第1车门旁之月台地面,虽经送医急救,仍于19时30分许,因刺创右胸2处、上臂1处引起右心、右肺、横膈及肝脏刺创、血胸、腹血,致心因性休克、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至潘碧珠遭郑捷持刀刺入右颈部后,虽欲奋力往车头方向移动,然因伤势过重,而不支倒在原车厢左侧第2车门及第3车门间之座椅上,并大量出血,血流满地,虽送医急救仍于因颈部遭锐刺,引起右颈动静脉横断出血,致出血性休克而到院前死亡。
馀遭郑捷刺伤之乘客林薇则受有右大腿内侧撕裂伤2公分之伤害;颜嘉音则受有右手背穿刺伤2公分之伤害;陈家慧则受有左上臂、右胸、右前臂、后颈切割伤、右手多处屈肌腱断裂经肌腱修复手术、左侧三角肌及斜方肌部分断裂经肌肉修复手术、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症状等伤害;史艾芙琳则受右胸穿刺伤、右上臂穿刺伤合并肌肉断裂急性出血等伤害;林文帅则受有右手肘深度撕裂伤合并肌腱神经血管损伤之伤害;蔡满林则受有右上肢撕裂伤12公分之伤害;蔡郁婷则受有左手伸背肌腱断裂之伤害;萧美华则受有腹壁创伤及下腹壁动脉断裂并低血容性休克等伤害:张丽燕则受有上肢开放性伤口之伤害;詹俊宏则受有腹部穿刺伤、胃穿孔、腹膜炎等伤害;陈亮志则受有左胸穿刺伤3公分之伤害;张圆立则受有左肘深裂伤并动脉及正中神经完全断裂、肌肉断裂、腹侧壁穿刺伤等伤害;丛日萱则受有左胸穿刺伤合并气血胸及左上臂撕裂伤等伤害;陈少志则受有肩开放性伤口、肘挫 伤、膝挫伤等伤害;蔡月银则受有左手中指开放性伤口并肌腱断裂、左手食指切开伤等伤害;许雅娟则受有腹部穿刺伤致严重肝脏撕裂伤出血性休克之重大创伤;林义强则受有胸(壁)开放性伤口,伴有并发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等伤害;陈采𬞟则受有胸壁开放性伤合并创伤性气血胸及肝脏撕裂伤等伤害;陈柔安则受有左手开放性伤口、右小腿开放性伤口、左后背开放性伤口等伤害;游雅筑则受有上肢开放性伤口约2公分之伤害;王辰光则受有颈部擦伤之伤害;顾晨萱则受有右前臂深裂伤之伤害而未遂。
五、
案经死者解青云之配偶陈媛媛、死者张正翰之父张振源、死者潘碧珠之配偶及子邱木森、邱锦宗、死者李翠云之弟李瑞昌;伤者林薇、颜嘉音、陈家慧、史艾芙琳、林文帅、蔡满林、蔡郁婷、萧美华、张丽燕、詹俊宏、陈亮志、张圆立、 丛日萱、陈少志、蔡月银、许雅娟、林义强、陈采𬞟、陈柔 安、游雅筑、王辰光、顾晨萱告诉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报告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
证据清单
二、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嫌及同法第3项、第1项之杀人未遂罪嫌。被告所犯杀害解青云、张正翰 、李翠云、潘碧珠等4人之杀人犯行及杀害林薇、颜嘉音、陈家慧、史艾芙琳、林文帅、蔡满林、蔡郁婷、萧美华、张丽燕、詹俊宏、陈亮志、张圆立、丛日萱、陈少志、蔡月银、许雅娟、林义强、陈采𬞟、陈柔安、游雅筑、王辰光、顾晨萱等22人之杀人未遂犯行间,犯意个别,行为互殊,请予以分论并罚。扣案之钛钢刀1支,系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业据被告供承在卷,请依刑法第38条第3项、第1项第2款规定宣告没收之。
三、
被告所犯本案系台湾地区第一起捷运车厢内随机杀人案件,造成4人死亡、22人受伤,而在大众运输交通工具上大规模杀戮犯罪,在台湾更是前所未闻,而案发后更引发社会集体恐慌效应,民众搭乘捷运或其他大众运输交通工具时,总会忆起台湾曾经发生过无预警、猝不及防的随机杀人事件,民众在大众运输交通工具上的低头阅读或小睡片刻,都将无法再如往常一般,人们开始处于随时警戒状态,人与人间更为疏离与不信任。
而对案发当日刀口馀生之生还者,本案更是他们挥之不去的梦魇,纵然在案发当日未遭被告杀伤之人,亦有部分人会因未对被害人等伸出援手抑或采取较积极之救助作为而心生内疚、罪恶感,心理同样受创。甚且,本案发生后,社会上竟有欲仿效郑捷犯行之网路社团成立,并陆续开始有人放话要成为郑捷第二,并在网路上留言将仿效郑捷 在捷运上犯罪。可见被告犯罪行为所生危害之钜。
又遭被告杀害之解青云,育有一子一女,于案发时分别年仅3岁1月、 2岁1月,解青云一家4口在新北市土城区租屋居住,因解青 云之妻陈媛媛之工作时间需至晚间11点,因而由解青云于每 日下午4点下班后,至小孩所就读之幼稚园接送小孩回家, 并负责小孩用餐,而解青云遭被告杀害后,陈媛媛仅得暂时停职,专职照护小孩,然因顿失收入,目前仅得依靠社会各界救助金生活;遭被告杀害之另名死者张正翰,原就读国立 成功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本应于今年6月毕业,贴心的张正翰于毕业前,已为统一企业录取为储备干部,张正翰因而答应其母,于其任职后,要带母亲去日本旅游,而对自己期许甚高的张正翰,于案发当周,为参加6家公司行号面试而北上台北,并与母亲相约,案发当日面试完最后一家公司后 ,要南下回嘉义老家与父母共进晚餐,却因郑捷行凶,竟与家人天人永隔,其与母亲之晚餐约会,已永远无法实现;而遭被告杀害之死者李翠云,今年61岁,李翠云自中华电信公 司退休后,未婚的李翠云每周三固定与以前同事聚餐、唱歌 ,案发当日,李翠云亦与往常一般与友人相聚,然郑捷行凶 当日,李翠云原可搭乘307路公车直达住处,为陪同友人而 提前在捷运西门站下车,因而搭上被告行凶之列车,却成了 李翠云与老友的最后一次见面;而死者潘碧珠之子为营业小客车司机,其工时长而无暇照顾小孩,故死者潘碧珠平日亦 担起照护长孙责任,且死者之夫邱木森之父母现均健在,身为媳妇的潘碧珠,亦需负起照料公婆责任,甚案发翌日为潘 碧珠生日,已安排与其夫邱木森至龟山岛登岛游玩,仅因被告随意杀人而无故丧生。
反观被告,体格健全、年轻力壮,竟不思充实自我以报父母之恩,竟仅因个人受挫而随意剥夺他人性命,虽近年来,于法院判决实务上,常见的是对被告采取最宽容的标准,仅需被告于审判中显露一丝一毫的悔悟 或坦承犯行,亦即仅需存有一丝人性,通常皆可获得对其刑 度有利之判决,而相对于被害人家属,常于案发后被要求展现圣人般的情操,常以放下仇恨、选择原谅等口号,要求被 害人家属自行疗愈伤痛,然只有被害人家属才有资格做选择,他人无从置喙。
而观本案被告随意杀伤素未谋面的多名民众,结果造成4死、22伤,符合大规模杀人(mass murder) 之定义,这些大规模杀人者,经常遭遇到长期的压力,而郑捷所遭受者,系文凭要求之社会压力、人生态度与社会规范不一致之压力,而被告郑捷却不思积极正面寻求协助,反以残酷手段,随意杀人,对死者、死者家属、伤者及案发当时 在场之乘客所造成不可抹灭之生理、心理创伤,被告所应被 课予者,应为最重之刑事责任。且本案侦查开始至终结,已就被告有利之部分予以注意进而实施鉴定,惟本案监视录影画面明确录得被告动手刺杀多人之画面,被告行为所呈现者系如地狱般的惨状。换言之,被告杀人当时无法让人感受到丝毫人性,仅有不断执行之残虐犯行,甚且于鉴定时自承,对于捷运乘客的命运为其主宰感觉有些得意,就算杀到已累了,仍故意以“闹”的心情,连续二、三次冲向乘客,并觉得“逗著他们好玩”,且在车站内觉得累了,还想找地方休息后,继续杀人,并无法保证将来不会出现此种誓言等语,且被告为遂行前开犯行,已思虑甚久,仍执意执行,并刻意选择人潮众多之大众捷运交通工具,其目的竟系为造成最大伤亡,被告执行此残虐、重复之杀害行为,足以显现被告的危险性,且被告执著于必须执行杀人计画之誓言,认其若未贯彻誓言,就是否定自己。
显见被告根深柢固之杀意,可以预见;被告拘禁后的更生,有显著困难。况被告于案发后迄今,始终不愿真诚面对死者家属及社会大众,并从未回应死者家属或向死者家属表达歉疚之意,其手段凶残,行为恶劣,造成被害人家属永远无法抹灭之伤痛,其恶性重大,令人发指,请参酌上情,对被告依法处以死刑,以惩其凶。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 致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103年7月20日
检察官 陈伯均
所犯法条  
刑法第271条第1项、第2项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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