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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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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18/2009号法律
、
第6/2010号法律
、
第7/2010号法律
、
第9/2010号法律
、
第10/2010号法律
。
医事人员人事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88 年 7 月 15 日公布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620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6 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考试院(89)考台组贰一字第 01169 号令、行政院(89)台人政企字第 180157 号令会同发布本次之修正条文定于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5 年 4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0条
中华民国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50006972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20 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5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三日
考试院考台组贰字第09500059891号令
、
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500205602号令
会衔发布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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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华民国8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的法律
铨叙部
行政院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