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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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协议
1990年9月12日
照原件格式录入。两份签名次序不同。
协 议 书

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代表本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二日进行两日工作商谈,就双方参与见证其主管部门执行海上遣返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遣返原则:

应确保遣返作业符合人道精神与安全便利的原则•


二、遣返对象:

㈠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的居民(但因捕鱼作业遭遇紧急避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暂入对方地区者,不在此列)•

㈡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点:

双方商定为马尾⇄马祖,但依被遣返人员的原居地分布情况及气候、海象等因素,双方得协议另择厦门⇄金门•


四、遣返程序:

㈠一方应将被遣返人员的有关资料通知对方,对方应于二十日内核查答复,并按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如核查对象有疑问者,亦应通知对方,以便复查•

㈡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由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它旗帜,不使用其它的标志)•

㈢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人,签署交接见证书(格式如附件)•


五、其他:

本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应尽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以期在最短期间内付诸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行商定•


本协议书于金门签字,各存一份•


陈长文 韩长林
七九.九.十二 九〇.九.十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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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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