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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事田森玉报告汉口晚间排日灭灯冲突情形致陆军部次长徐树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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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森玉致陆军部次长函
中华民国4年(1915年)5月13日
1915年5月13日
搭船离汉前致陆军部总务厅机要科长函

次长钩鉴:

敬禀者,录事于十二日下午抵汉口,十三日未行上街买物,见市衢贴有种种传单,或云排贷或云甘心退让,或云某军反对;或云已于日战,打两胜仗赶快捐饷;或云国已卖了新旧不ー,并非一日之贴,惟一新贴,今日日人行提灯会,耻辱我国,必须致晚关门灭灯,否则非人类见则群攻等语,录事过路之人未便留心抄录。至晚上灯时,见马路人游行益众,形非平日举动,细察其人并无上等社会之人,中等社会亦仅不多见,忽而店铺纷纷关闭,不一时人如涌浪,闻人声中某某店未息灯业已打了。

录事见闻至此,即向英界而察,自忖今晚必有异举,思报杜镇守使又不敢荒唐,及至英界湖北街人纷声杂若潮浪,闻声中云,黄陂街各日店均被打了,日人若丧犬。录事见此实非爱国举动,实为政府之祸,急往前行察其究竟。至恰园只闻打了戏园,将站段巡捕及阻拦洋保证(系巡官)均打伤而逃,此时已不能挤进察看,从斜路向后花楼而去,见新昌里人如山海,因有日店二家正在抢打,闻人声中云:只莫打死,谅必日人向知此处有二日店,颇有贯物,不一时闻人声中云:俄租界义品里尚有日店二家,赶快去打及见人众向俄界而拥。录事知不能前进,谅中国街市必縻乱不堪,思向俄界、日界、法德而察至俄界义品里,日店已打完,闻日人见机已跑未受伤。远见店内什物横七竖八,行至法界只见人拥无何等举动。三德里亦有日店二家何以未打,见巡捕荷枪如临敌状。录事遇见一号(巡捕头向认识)与语云:领事谕日店早闭门,各店铺早熄灯,行至德界见巡捕持枪立道口,德官多人沿华界温语华人不入界,人众只在华景街沿边而拥。录事思向日界察看,不由急行适遇一德巡捕,有识请引入界内,向中路坐车而往至日界见包探传昆山率领十馀人赶打华人,无论界内界外居人,凡立道上者皆打出界。录事幸由德中路坐车而去。又识傅末遭误打及反身而回法界寓所,思及此事日人既未提灯游行,日界又无提灯举动,英界、俄界肆行抢打,前者打入租界白死六、七人尚且赔人之款,事隔不过七八年,岂人民忘之也。

今日之举至愚,不为从中不免有乱党指使,叫人灭灯关门,藉事生波,乃抢劫之术。汉口向有大排队、小排队、铁排队、水排队等类,平日商民忧患颇易乱党利用者也。总之,警察为之罪魁,传单既明点通衢,何不先事预防,报告两府,临时无弹压措施,仍其啸聚闯入租界,及至火穿屋顶,祸已作成,始出示弹压,官样文章不啻贼后要枪,白日赶鬼。

录事受恩深重,理宜根察报告,无如未奉此项命令,请假之人恐陷招摇,现因襄河涨水阻不能走,可否用察之处谨侯回示,谨肃报告,伏乞

钩鉴

录事田森玉谨上

五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时

〔徐树铮批〕:请假回藉,勿多生枝节。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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